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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三到位一处理7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1-29 17:19:01

篇一:信访事项三到位一处理

  

  某地信访事项快办快结工作机制

  为及时、妥善处理群众信访诉求,进一步提升来市信访事项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有效落实“让群众最多访一次”工作要求,减少发生重复访和越级访,力争将信访矛盾化解在源头、把人员吸附在当地,不断提升市域社会现代化治理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来市信访事项快办快结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某某)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某某)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信访条例》、《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对群众来市访马上办、盯紧办、高效办,推动信访事项快速高效解决,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快办快结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类施策、注重时效”及“三到位一处理”原则。

  三、工作要求

  1.简单诉求马上办。对信访事由相对简单、相关政策较为明确的信访事项,各地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责任单位包案领导,对合理性诉求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到位,对不

  合理性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会商办理、做好疏导解释工作,实现群众诉求一次听清、首问负责一次办清、办理意见一次说清、矛盾问题一次化清。

  2.

  重点信访事项盯紧办。对群体性、疑难性、重复性来访事项,釆取领导接访、部门会商、现场督办等方式处理,责任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方案,信访部门要及时跟进盯紧、跟踪督导,并协助做好重点人员的教育疏导和思想稳定工作。

  3.

  市领导接访事项髙效办。对市领导接访交办的信访事项,责任单位要坚持易事快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等原则;一周之内上报包案领导,一个月内上报明确的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有关后续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委信访局接访科。

  四、工作方法

  1.对适用快办快结程序的信访事项,由市委信访局接访科在信访信息系统转送操作“办理意见”一栏,标识“属快办快结事项”。

  2.

  各地信访部门必须安排专人分管、专人办理、专人督办,严格审核办理质量,按时通过系统上报材料。

  3.

  所有列入快办快结程序的信访事项,各地信访部门督促责任单位不得以程序性办结代替实体性处理。

  4.

  责任单位通过调查核实,认为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及时报市委信访局接访科,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同意后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工作责任

  1.市委信访局接访科要经常性调度各地各部门快办快结工作情况,并以市联席办文件每月进行一次通报。

  2.

  市委信访局接访科每季度对快办快结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按要求,将汇总分析及工作落实情况提交信访工作会进行会商,并作为各地、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研判的重要参考。

  3.

  各地各部门单位信访事项快办快结工作纳入年度信访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本工作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信访事项三到位一处理

  

  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

  【公布日期】2022.05.09?

  【文

  号】国信发〔2022〕11号

  【施行日期】2022.05.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信发〔202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有关人民团体信访局(办、处),中央管理的有关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信访处(办):

  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国家信访局研究修订了《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原《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国信发〔2014〕16号)同时废止。

  国家信访局

  2022年5月9日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和效率,方便信访人监督、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群众满意度评价(以下简称“满意度评价”),是指信访人(即评价主体)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即评价对象)处理信访事项工作情况作出的评价。

  第四条

  满意度评价的范围是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初次登记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

  对属于下列信访事项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作出满意度评价规定:

  (一)检举控告类事项。

  (二)申诉求决类事项。一是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二是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三是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四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五是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的。

  依法依规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不纳入满意度评价的范围。

  第五条

  满意度评价工作坚持谁初次办理、谁负责公开、谁接受评价的原则;坚持服务群众、依靠群众、让群众参与、由群众评价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主动改进工作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落实责任、严明纪律、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分级完成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转送、交办工作。国家信访局登记的信访事项,分级转送、交办时限一般为:国家信访局5日内、省级信访部门3日内、市(地)级信访

  部门3日内、县级信访部门4日内。

  第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健全完善信访事项办理制度,按照“三到位一处理”要求,落实首问首办责任,通过督查、回访、约谈、群众评价等方式,强化过程监督,实施结果问效,推动问题解决。

  第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依托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及时向信访人公开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主动接受监督。公开内容包括:信访事项登记日期,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分级转交日期,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转交日期,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出具的告知单、信访处理意见书及日期等。

  第九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加大宣传力度,依托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条件,通过短信通知、系统提醒、回复回访等方式,积极引导信访人进行满意度评价。

  国家信访局对纳入评价范围的来信、来访事项,采取短信、邮寄、告知等方式向信访人提供查询码,信访人凭查询码登陆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查询、评价;对信访人未留手机号码的来信、来访事项,逐级转交后,由直接转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的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负责联系信访人,并告知查询码。

  国家信访局登记受理的、应当纳入评价范围的网上信访事项,信访人通过注册账户查询、评价。

  第十条

  信访人自信访部门登记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一般可对信访部门进行满意度评价。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自收到信访处理意见书(或超过办理期限未收到信访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可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进行满意度评价。超期未作评价的,视为放弃评价。

  第十一条

  满意度评价内容。

  (一)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的评价内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等方面。

  (二)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的评价内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按期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并送达等方面。

  评价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选项;设“留言”栏,供信访人填写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对超出办理期限仍未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的信访事项,下发督办提醒信息,督促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法按政策认真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并按规定将处理进展以及结果告知信访人。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满意度评价工作。国家信访局对各地各部门满意度评价总体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和通报。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要把满意度评价结果纳入党委、政府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选表彰的参考。对评价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要加强对满意度评价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要视情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满意度评价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篇三:信访事项三到位一处理

  

  三到位一处理

  三到位一处理即:

  1、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

  2、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

  3、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

  4、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

  要做到有法度,就是要坚持法治信访,坚持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特别要从源头上做到依法行政,从前端预防信访问题发生。

  信访工作的重要性:

  信访工作一头连着纪检监察机关,一头连着广大人民群众,信访举报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问题线索的主渠道,更是监督执纪的“第一棒”。要做到快速受理、快速流转、快速办理,提高初信初访办理质量和效率,做实做细信访监督工作。

篇四:信访事项三到位一处理

  

  区涉疫信访事项防范化解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涉疫信访事项防范化解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区在坚决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推动复工复产,恢复经济社会秩序的同时,始终把涉疫信访事项的防范化解工作放在头等重要位置,要求各级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对涉疫信访事项第一时间排查、交办、化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经济社会的安全稳定。

  一、防范化解现状

  (一)主要措施1、强组织领导。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区始终在思想上把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在行动上将涉疫信访事项的摸排化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一级对一级负责。并在疫情期间成立了专门的信访维稳工作组,随着防疫工作取得阶段性胜利,工作组和区信访办合署办公,在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转为常态化开展涉疫信访事项的防范化解。

  2、强源头治理。全面开展“防风险、保平安、促发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重点突出排查因新冠疫情衍生的小区物业管理纠纷、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医患纠纷,以及因防控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厂房租赁纠纷、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生产经营合同纠纷,最低工资保障、拖欠工资或辞职辞退等劳资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坚决防止矛盾纠纷交织叠加、激化升级。截止6月底,全区共开展集中地毯式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3次,共摸排涉疫矛盾纠纷658件,全部成功化解,未发生一起涉疫群体访或非访事件。

  3、强联调联控。积极组织引导全区信访维稳机构、应急管理、建设、招商、经发、公安等部门沟通联动,并有效借助全市各类调解组织的力量,充分利用联席会、研判会、督办会等议事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化解各类涉疫矛盾或信访事项。如在处理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时,办事处有效借助了市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力量,对问题进行了专业的剖析,制定了可行的解决路径,推动了案件的化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截止目前,区共牵头组织了多部门联合参加的各类涉疫矛盾纠纷案件化解联席会议16次。

  4、强包案化解。充分发挥区、办事处两级党政班子领导包案化访的示范带动作用,把领导包案化解涉疫信访案件工作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结合起来,持续做好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问题、重点人员“四大重点”信访矛盾化解,按照“一名领导包案、一个工作班子、一套化解方案、一套稳控措施、一个化解时限、一个化解结果”的“六个一”要求,层层落实领导包案责任,扎实推动工作落实,带动解决一批“骨头案”“钉子案”,形成了以上率下、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的信访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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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强依法处理。涉疫信访事项往往更加复杂,在办案的过程中更加需要严谨的政策法规支撑,对此区始终认真贯彻落实法治信访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强化信访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坚守法律底线,坚持“三到位一处理”的总要求,推动全区各级、各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解决群众涉疫诉求和信访问题。如在处理办事处疫情期间劳资问题纠纷时,办事处充分咨询律师,及时导入劳动仲裁的法定程序,有效避免了可能出现的非访行为。

  (二)工作情况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区共处理各类涉疫信访事项2158起,所有事项都得到了及时化解或稳控,未出现失控情况。综合各类涉疫信访事项,呈现如下特点:1、总量大,但数量随着疫情的好转而逐渐减少;2、渠道广,涵盖阳光信访、人民网、政务云等网上平台和96120、市长热线等电话平台,以及走访等多种形式;3、具有较强的疫情属性,较为典型的如因防控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厂房租赁纠纷、生产经营合同纠纷,最低工资保障、拖欠工资或辞职辞退等劳资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又如前期出现的大量保供、出行、购药等疫情期间特有的矛盾纠纷;4、涉及面广,涵盖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卫生环境、劳动关系、社会救助、家庭矛盾等方方面面。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对重点涉疫信访问题的主动挖掘力度还不够。从已办理的涉疫信访事项来看,主要为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保供、出行、购药等即时性的矛盾纠纷,但对诸如涉贷、涉合同等重点问题的挖掘还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不够及时和全面。

  2、联合处理涉疫信访事项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较为棘手的涉疫信访事项,当事人的诉求往往涉及多个方面,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合作,但没有常态化的有效平台。

  3、基层基础性工作有待进一步夯实。很多涉疫信访事项的产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基层社会保障、小区治理、数据信息采集等基础性工作的不足。

  4、信访工作人员对涉疫信访事项的化解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新冠疫情背景下的涉疫信访事项更为复杂和特殊,要求办案人员的要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如果对“不可抗力因素”的把握,对涉疫劳资纠纷相关法规政策的理解和运用等等。

  三、对策建议1、深入开展涉疫矛盾纠纷排查。后疫情时期,随着复工复产全面推进、管控措施逐步放松,社会面临疫情和社情相互交织态势,要切实坚持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矛排工作机制,在做好常规矛盾纠纷全面排查的同时,要重点排查涉疫矛盾纠纷,确保摸排橫向到边、纵向到底,切实把涉疫情的具体风险隐患全面摸排出来,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2、构筑涉疫信访事项处理的绿色通道。搭建多部门常态化协调处理涉疫信访事项的平台,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单位牵头,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对各类涉疫信访事项,第一时间受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理、第一时间研判、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答复,坚决防止信访事项拖延积压,形成疫情遗留问题。

  3、推动信访与基层治理共融共建。以党建为引领,以大力提升基础信息数据完善各类重点群体数据库,积极落实各项惠民和社会保障类政策,狠抓业主委员会组件和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等基层治理工作为契机,把信访工作纳入基层治理整体推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多元化基层治理格局,以基层治理优化信访工作局面。

  4、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围绕涉疫信访事项的办理,及时组织各级信访干部学习各类涉疫政策法规,认清疫情背景下信访工作的新变化、新特点,提升信访干部在多重因素交织的背景下处理涉疫信访事项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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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信访事项三到位一处理

  

  信访知识宣传

  工作原则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公开便民、公平合理,诉访分离、规范程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谋划、指导和开展信访工作。

  信访人权利和义务

  1、依法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活动,查询信访事项处理情况,要求作出处理的机关说明依据和理由。

  2、要求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对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5、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反映情况,配合有关单位(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6、不得泄露、传播、扩散信访活动中承诺保密的有关信息和涉及第三方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

  信访事项的提出

  1、信访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如实提供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证据线索,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

  递交书面材料确有困难的,总部及各单位信议维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上述内容,并由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接待时间,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总部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3、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得重复向有关单位(部门7)提出同一诉求;信访人或多人走访推选的代表可以通过电话或到指定接待场所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4、走访人员应当填写来访登记表》提交书面信访事项材料。

  5、来访接待人员应向来访人说明本级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引导来访人注意陈述信访事项的方法;适时讲明或强调必须遵守的信访工作秩序及有关条例、法规。

  6、初步审查。收到信访事项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判断信访事项是否属于受理和管辖范围,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7、信访事项的办理应遵循首办负责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单位(部门会同其他所涉及的单位(部门)协商受理。

  8、直属单位受理信访事项范围:对本单位及所属下一级单位落实集团公司政策规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诉求的;对才单位及所属下一级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提出建议意见的;已经本单位

  的下一级单位受理,但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出具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

  9、不予受理范围。主要包括:走访人跨越直接涉事单位和上一级单位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且未超出规定办理期限的;信访入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t复查(复核)申请的;属于党的地方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属于本企业受理范围的。

  10、不再受理范围。主要包括:已经企业或地方政府复查复核终结的;来访人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超出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在2005年5月1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11、总部及各单位信访维稳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书面告知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12、信访人提出的同一信访事项并已经有权处理机关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程序中的,同一有权处理机关不重复告知。

  13、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详或者请求事项内容不详的,可以不予告知,存档备查。

  14、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遵循“三到位一处理”工作原则,即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白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

  15、信访事顶处理、复查、复核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对办结意见实行终身负责制。

  16、对于涉及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信访事顶,信访事项办理自位应主动与所在地方政府信访维稳部门联系沟通,商定有权办理信防事项的单位(部门),并向信访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17、处理。职能部门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在信访维稳部门指定办理期限内或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信访人送达书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信访人若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复查请求。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身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出具书面《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218、复查。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0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指定的复查单位(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单位(部门)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向来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并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来访人出具书面《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并告知信访人若对复查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复核请求。

  19、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指定的复核单位(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单位(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申请复核受理告知书》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人出县书面《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并告知信访人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对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20、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简便务实、灵活高效的原则,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是否适用简易办理,由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决定,总部及各单位可以提出简易办理建议

  2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职能部门已有明确承诺或者结论,能够即时履行的;其他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

  22、不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上级信访维稳部门、职能部门交办的;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已经进入或依法可以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处理的;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简易办理的。

  2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单位(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和答复信访人。可以当即告知和答复的,应当即向信访人告知和出具处理意见。告知和答复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备查。

  24、职能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照普通程序办理,并向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单位(部门)以及信访人说明理由;办理时限从简易办理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

  25、涉法涉诉类。各级信访维稳部门对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与法律部门共同甄别,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加强与地方政法机关的联系和配合,畅通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导入政法机关的渠道。有关单位对涉法涉诉信访人员,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涉及国有企业减员增效、重组改制、移交办社会职能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问题,应按照普通信访事项程序受理、办理。

  各单位可以建立、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机制,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就审查、甄别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26、控告检举类。控告检举干部作风性质的信访事项,应根据管理权限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将信访人控告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漏转给被控告检举的人员或者单位。

  27、苗头倾向类。反映群体性聚集、上访等苗头性及含有威胁、恐吓、轻生等信访问题,应作为急件处理,在向有关领导报告的同时,及时与有关单位或部门沟通情况。

  28、境外信访类。香港、澳门地区及外国公民涉及中国石化系统的信访事项,参照《国家信访局关于协助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做好香港市民涉内地信访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29、名人信访类。对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中有一定影响的人士来访,应请适当职级的领导参加接待;对其提出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信访秩序及法律责任

  1、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被走访单位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出现行为。

  2、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总部及各单位的工作场所或在其周边非法

  聚集,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

  3、拦截公务、生产、生活车辆,堵塞、阻断、妨碍交通

  4、以静坐、打横幅、举标语、散发传单、穿状衣、喊口号、佩带含有诉求内容的标识物等行为。

  5、携带危险物品、爆炸物以及管制器具,损害公共设施,红缠、侮辱、殴打、威胁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胁迫接待人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6、在来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8、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9、以信访为名借机在社会上制造负面影响,影响社会稳定的。

  10、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对发生以上行为的信访人,有关单位(部门)及信访接待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及时予以制止,并协助有关机关做好依法处置工作。

  11、总部及各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做好信访工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产生,推动信i问题及时就地解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信访工作中不得出现下列

  行为,12、决策的内容或者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引发信访事项

  13、未按规定登记、转送、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

  收转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敷衍应付;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滥用职权,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信访处理决定书或者评查意见书明显失当的工作作风粗暴狗私舞弊,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控告检举的人员或者单位;应当属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意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4、信访事项涉及的单位(部门)拒不配合信访协调、督查督办,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意见拒不反馈责任追究建议或者完善政策建议。

  15、阻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访活动,或者打击、报复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规定提供或者开信访事项有关信息;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和信访信息,本人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篇六:信访事项三到位一处理

  

  “三到位”抓实企业信访工作文/潘云峰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加速转型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国有企业既有诸多机遇,又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各种新、旧矛盾错综复杂,大量涌现,这些矛盾源源不断进入信访渠道,企业的信访工作面临着巨大压力。当前,面对新常态、新形势,如何化解矛盾、凝聚人心、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是国有企业信访工作者思考的重要课题之一。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国有企业,由于建厂时间长,历史遗留问题多,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矛盾日渐显露出来。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时间长、跨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起来难度非常大,也极不容易让上访人员满意,稍有不慎,就会埋下隐患,导致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影响到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象、关乎社会安定,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和社会责任,必须严格落实信访责任追究制,全面实行信访维稳工作与单位、个人绩效挂钩责任制。对信访维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处置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措施保障到位。机构健全、制度切实抓好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国有企业信访工作的现状及特点对象多元化。信访对象不仅有在职“万山磅礴必有主峰,龙衮九章但挈一领”。国有企业信访工作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各方协调配合,齐头并进,抓住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做到牵一发而动全身、落一子而活全盘。组织领导到位。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完善、队伍稳定、责任落实、管理规范等信访维稳保障体系建设指标是有效解决信访维稳问题的必备条件。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相互衔接的预案和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对稳定形势的研究预判,加大调查研究和信息获取力度,对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环节、部位和时间进行系统评估,增强工作针对性。要积极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协调与沟通,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争取指导、帮助和协调,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要加强信访维稳工作力量,明确工作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加大对信访维稳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改进他们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从而提升信访维稳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浪潮中击楫中流保驾护航。(责任编辑:陈海峰)职工,而且有民工、退休职工,甚至他们的家属和有关人员也参与进来,更有离开企业好多年的人员。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的当事人及与之有关人员也不断上访。形式多样化。与过去的上访者直接导,是信访维稳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的关键和保证。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该属于哪一级的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解决;该属于哪个部门的职责,就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绝不允许推诿扯皮、上推下卸。各企业党政领导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形成“一把手”总体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部门直接抓的工作机制。各企业要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责任落实到位。国有企业信访维稳前往相关部门信访相比,如今的信访方式和途径都发生了大幅度变化。人们方便地利用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将文字、图片、视频、声音等发送给相关部门或直接发到网络媒体。一些信息传输到网络上之后,经过网络媒体的大肆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的关注,推动了问题快速、高效解决。一些成功的案例使得职工群众意识到问题得到解决的可能性与过去相比大大增加,所以,近年来多人联名信访、多人组团直接信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呈现出明显增多的态势。内容复杂化。社会转型时期,随工作关乎国计民生、关乎党和企业的形109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

篇七:信访事项三到位一处理

  

  关于健全分级化解信访问题机制的实施方案

  信访问题机制建设作为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央、省、市关于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关于推进“1+7”基层社会治理改革的意见》,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形成党委统揽全局,党政齐抓共管,联席会议牵头抓总,部门分工负责,层层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的信访工作新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和规范村(社区)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村(社区)作为社会治理中最末端的基层组织,是做好初信初访工作的首要环节。

  1、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一是加强村(社区)事务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村民自治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村务、社区事务的管理工作,克服村(社区)级事务管理的随意性;二是认真落实“四议两公开”程序和社区事务公开制度,保障群众在村(社区)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提高村(社区)级事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提升村(社区)

  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

  2、加强矛盾隐患排查稳控,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村(社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工作优势,开展定期和特殊时期矛盾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矛盾隐患梳理汇总、建立台账,落实化解责任人;对可能发生的进京、赴省、到市越级上访情况,要及时向上级镇(办)预警报告,并迅速开展工作将上访群众稳控在当地;对已发生进京、赴省、到市越级上访的人员,村(社区)两委主干要负责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稳控及外出接返等相关工作。

  3、加强问题属地调处化解力度,做到事不上交、人不上行。对属于村(社区)自治范围内解决的信访问题,村(社区)要主动作为,明确专人负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村规民约、情亲疏导帮扶等多元化解方式,将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消除在萌芽;对属上级镇(办)或区直职能部门解决的问题,村(社区)要及时向上级进行汇报,由镇(办)推动解决或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解决;对可能引发外出集体上访的信访问题,村(社区)两委主干要亲自包案化解;群众反映问题超出村(社区)职能范围的,村(社区)两委主干要陪同或代理上访群众到各级各部门反映问题,推动问题解决。

  4、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作用的发挥,引导群众依法办事、有序信访。进一步发挥“一村一律师”制度的作用和优势,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安置帮教等公共服务。要注重加强信访知识宣传,让群众了解违法越级上访需承担的后果,并引导信访群众依法逐级有序信访。

  (二)镇(办)、区直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属地和主管责任,将信访问题化解在当地。

  镇(办)、区直职能部门是解决信访问题的主渠道,要努力实现绝大多数的信访问题在这一层级得到有效化解。

  1、强化对村(社区)信访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督考核。一是要加强对村(社区)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帮助指导工作开展,监督督促履职尽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村(社区)干部滥用职权或工作不当引发的信访问题;二是指导帮助村(社区)建立信访接待室或矛盾纠纷协调室等工作机构,完善和强化村民(居民)调解、救助帮扶、教育疏导等多元化解方式,使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在家门口解决,不断增强群众的信任度和归属感;三是制定对各村(社区)的信访工作考核办法,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

  2、强化领导包案化解信访问题,认真落实化解和稳控责任。一是加强镇(办)、区直单位本级排查受理和上级交办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按照信访事项化解“三到位一处理”工作要求,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对行为违法的,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二是进一步强化镇(办)包村包片领导和区直单位分管领导包案化解和教育稳控工作责任,重点信访案件实行主要领导包案化解并负责稳控;三是进一步健全调解委员会和调解网络,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群众矛盾纠纷的作用;四是开展信访事项听证评议工作,对一些问题解决分歧较大,多次调解无法解决的,由责任单位开展信访听证评议,一方面促使信访人反

  映诉求回归理性,一方面监督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五是对一些已办结到位但信访人仍长期上访的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启动信访“三级终结”程序,做好第一级的办理答复工作,为后期复查复核程序打下良好基础。

  3、开展矛盾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消除信访隐患。各镇(办)、区直单位要定期排查、汇总辖区内或分管领域内的矛盾隐患,并根据工作情况开展敏感时期重点排查和特殊领域专项排查,掌握辖区内和分管领域内的信访不稳定因素,并积极开展化解和稳控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外出上访事件的发生;重点排查掌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且参与人数较多的信访隐患,清楚掌握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做好提前预防,避免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生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要迅速组成化解稳控领导组,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区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避免事态和影响的扩大。

  4、加强属地稳控和接返劝返工作力度,将信访人吸附在当地。镇(办)要严格落实信访人员属地稳控工作力度,按照“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办)”的工作目标,切实做好教育稳控工作。对发现的外出上访隐患,属地镇(办)要立即开展稳控工作,避免人员外出上访;一旦发现重点人员失联失控,要立即与区政法、公安、信访等有关单位取得联系,做到信息共享、沟通互联;相关单位要共同采取措施、协调联动、相互配合,做好失联失控重点人员的排查稳控工作,并安排人员,做好劝返接回工作。

  (三)强化区级信访工作责任,全面抓好信访稳定工作。

  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主体,区级是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和控制越级上访的最终环节。

  1、持续开展领导干部定期到区信访接待中心接访工作。区委办负责拟定当月领导坐班接访日程安排,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公示。区信访联席办要提前一天通知接访领导,并根据群众来访情况,通知区级分管领导参与接访。在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期间,实行领导坐班接访签到制度和无假日接访,畅通领导接访渠道,切实将信访群众吸附在当地。

  2、进一步强化区级领导包案化解信访工作制度。对重点信访案件实行区级领导包案制度,涉及职能部门的信访事项一般由区分管领导包案,镇(办)、村(社区)信访事项一般由区包联镇(办)、村(社区)领导包案。包案领导对所包案件要做到“五包”,即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到位、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置。对案情复杂,涉及责任单位较多或超出镇(办)、责任单位工作职能的信访事项,包案领导和责任单位可召开信访联席专题会议研究推动;对特殊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经信访联席会议协调推动难以化解或落实的,包案领导和责任单位可提请区政府常务会或区委常委会进行集体研究。对信访事项依法办结处理到位,但信访人仍长期不断上访的,包案领导要牵头推动信访事项“三级终结”。

  3、加强和发挥信访联席会议督促、检查、指导全区信访稳定工作的职能。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区信访联席会议,对全区信访形势进行

  分析研判,安排部署信访工作;对重大(重点)疑难复杂信访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协调处理;对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各镇(办)和区直有关单位信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百分制考核。

  4、接返制度和考核办法。

  (1)发生进京非正常上访的,由信访人户籍所在地镇(办)和公安派出所共同进京接返。

  (2)发生5人及以上进京或赴省集体访,上级要求接返劝返的,由区级包案领导带领相关镇(办)、单位、公安派出所进京赴省接返。

  (3)发生30人及以上到市集体上访的,镇(办)党政一把手或区直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赴现场开展接返劝返工作;市里要求区级领导接返的,第一次由区分管信访领导接返并落实区级包案领导;同一事项重复到市集体上访的,由区级包案领导负责接访、劝返。发生30人及以上来区集体上访的,镇(办)或区直单位相关领导要到现场开展接返劝返工作。集体访人数低于30人,但市、区要求接返的,属地镇(办)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要赴现场开展接返劝返工作。接返领导要负责所接信访事项的跟踪督办和教育稳控。

  (4)同一信访事项短期重复发生进京、赴省、到市集体上访的,区级包案领导、镇(办)主要领导或区直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区委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并检讨。

  (5)各镇(办)信访考核打分基础评分为100分。凡发生进京非访的,个访一次扣2分,5人及以上集体访(下同)一次扣10分;发生进京赴省集体访的,一次扣4分;发生到市集体访的,一次扣2分;来区重复上访的,个访一次扣0.5分,集体访一次扣2分。扣分情况要即时执行,当日通知、按月汇总、年终排队。凡扣分情况排在全区前3名的镇(办)以及市信访局月通报4次以上的镇(办),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5、加强依法处置和信息预警工作。区公安分局要加强对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处置力度。对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要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依法训诫、拘留;对于组织、煽动30人以上到市集体上访的,要对组织煽动者依法予以教育训诫;对上访过程中到各级党委政府门口、办公楼前、办公场所采取拉横幅、拦车、喊口号等行为的,依法采取制止、训诫、带离等强制措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予以打击。同时,要加强信息排查预警,注意对网上煽动、串联外出越级上访信息的搜集,发现情况要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并对组织煽动人员进行约谈训诫。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及区直有关单位要把分级化解信访问题机制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落到实处。区信访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指挥调度作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研判,努力形成全区上下解决和处理信访问题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督导检查。区两办督查室、区联席办要对此项工作定期开展督导检查,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单位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不足,及时提出改进建议,限期整改。

  (三)确保取得实效。通过健全完善分级化解信访问题机制建设,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控制信访增量;进一步推动“事要解决”,减少信访存量,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就地解决,全区信访形势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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