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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办法】阳山县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精选文档)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1 12:35:05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办法】阳山县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旅游办法】阳山县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精选文档)


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本机关信息产生人或者信息产生部门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予以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五条 局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局机关应当对《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内容,包括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以及公开的方式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保密审查应当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采取其他方式审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保密审查应当坚持一事一审,全面审查,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并且综合分析信息的关联性,防止因信息汇聚涉及国家秘密。

第八条  局机关应当指定熟悉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保密范围,具备定密知识,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保密审查人员。保密审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增强保密防范意识,并参加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保密岗位资格培训。

第九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据:

(一)《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

(三)已确定为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定密规定。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或者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上级行政机关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

(五)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机关信息产生人或者行政机关信息产生部门提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人员进行审核并以其所在机构名义提出审核意见;

(三)局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局机关应当在《条例》所规定的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内完成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过程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形式记载,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文号以及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应当或者不应当公开的理由、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局机关信息产生人或者信息产生部门负责人、审核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的签名(盖章)、日期;

(五)局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自局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签名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四条  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通过技术性区分处理后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可以予以公开。

技术性区分处理包括:

(一)删除不宜公开的内容;

(二)摘录、摘编可以公开的信息;

(三)其他区分处理的方式。

上述通过技术性区分处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过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局机关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当报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应当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在批复作出或者答复前,局机关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涉密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条件且需要公开的,局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当及时报送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局机关认为需要征求被审查信息的有关单位意见的,或者需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应当及时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局机关认为被审查信息涉及或者可能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局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理由和依据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局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产生确定的工作秘密信息进行解密清理,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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