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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意见】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调对接”工作意见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2 13:28:01

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调对接”工作的意见浦南镇、各街道司法所,各公安派出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连政法〔2014〕3号)精神,实现人民调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意见】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调对接”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司法意见】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调对接”工作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调对

接”工作的意见


浦南镇、各街道司法所,各公安派出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连政法〔20143号)精神,实现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优势互补,使公安机关集中精力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全市“公调对接”工作实际和全省人民调解暨公调诉调对接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深化“公调对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调对接”的基本设置

(一)公调对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成立由综治办主任任组长,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任副组长的 “公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公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公调对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公调对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公调对接工作的对接方式。

“公调对接”实行三级对接机制,即区公安分局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基层公安派出所与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村(社区)警务室与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

区级对接:由区公安分局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不设立单独办公场所,由区公安分局指派人员与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专职调解员负责案件流转。

镇(街道)级对接:全面推行“派驻制”的对接方式,由区司法局会同区公安分局组织实施,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安排专职人民调解员,常驻公安派出所开展矛盾纠纷化解。

村(社区)级对接:推行一体化运作,由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选派1名人民调解员与村(社区)警务室民警共同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维护村(社区)稳定。

(三)公调对接工作的范围。

“公调对接”工作是指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机关接处警之间就矛盾纠纷处置而建立健全取证、移送、受理、调处等一系列衔接制度和工作程序,从而形成相互衔接、联动和配合的一种双向对接工作机制。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可对公安机关移送矛盾纠纷;公安机关可对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移送案件。其工作范围为:

1、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人身和财产权益方面争议的纠纷。比如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生产经营纠纷等。

2、部分治安案件。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侵犯隐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治安案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认为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⑵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⑶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引起的;⑷其他使用调解方式更容易化解矛盾的。

3、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赔偿。

二、镇(街道)级派驻机制建设

(一)“公调对接”工作的机构设置。

“派驻制”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全称为“XX人民调解委员会驻XX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简称为“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机构名称牌子统一为矩形铜牌,正中上方呈拱状镶“XX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中间为人民调解徽,下方镶“派驻XX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字体为仿宋,颜色为黑色。

(二)“公调对接”工作的保障措施。

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原则上与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室实行一体化运作。镇(街道)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各明确一名领导,分别负责“派驻制”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公安派出所负责派驻人民调解室后勤保障,为派驻人民调解室配备电脑、桌椅、档案柜、电话、空调等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为调解室安装监控系统。

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遇到围攻、冲击、人身侵害、财务损毁等情况,公安机关应立即调派警力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发展,维护治安秩序,依法进行查处。

(三)“公调对接”工作的人员选配。

1、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性质。公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是指由区司法局和区公安分局联合聘任和管理,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岗位,专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人员。

2、派驻人民调解员招聘条件。调解员主要从退居二线(含退休)的、具有政法机关或者党群工作经历的人员和村(社区)书记(主任)和其他行业的老干部以及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省人民调解能手和当地知名的调解人员中定向选聘和择优特聘。

3、派驻人民调解员补助待遇。派驻人民调解员工资分为基础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绩效补助根据《新浦区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社会矛盾纠纷补贴发放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四)“公调对接”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1、派驻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按照公调对接机制相关制度要求规范流转案件,及时进行受理调处;依法公正调解,严格执行调解程序,规范制作调解文书,建立调解协议备案制度;按照《司法部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制作调解卷宗,并按江苏省司法厅的要求登陆“江苏省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录入;及时向司法部门反馈矛盾纠纷信息,总结典型案例材料;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司法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认真学习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深刻领会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服从司法部门及公安部门的日常管理,按时完成司法部门及公安部门安排的调解任务。

2、派驻人民调解员的确定和培训。调解室的人民调解员,由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共同推荐、研究确定,由区司法局组织岗前培训,颁发聘书,持证上岗。岗位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调剂、补齐。

3、派驻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及业务考核。人民调解员由公安分局负责日常管理,日常管理情况定期通报区综治办、区司法局;业务考核和年终绩效考核由区司法局会同公安分局组织实施。

三、“公调对接”工作机制

(一)先期处警机制。公安110接警后应立即指令辖区公安派出所及时出警处置,认真调查了解情况,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特点,或当场先行调解,或先行搜集相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先期处警时,可视情形要求派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员赶赴现场,参与现场调解。

(二)先行调解机制。公安110处警民警对一般简易民事纠纷,可先行调解,并做好调解记录。调解成功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三)现场取证机制。对现场一时难以调解的民事纠纷,处警民警在现场采集、提取证据的同时,应制作《社会矛盾“公调对接”移送表》、证据清单等文书,并告知当事人该纠纷将移送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者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四)纠纷移送机制。对疑难复杂的民事纠纷处警民警在控制事态、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应填写《社会矛盾“公调对接”移送表》,并经公安派出所领导审签后,连同纠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证据清单等材料一并移交“派驻制”人民调解工作室;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者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在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发现的治安或者刑事案件要及时移送辖区派出所处理,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受理。

(五)联合调解机制。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对公安派出所移交的复杂或者重大民事纠纷,在调处过程中需要派出所参与调处的,派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员提出请求后,派出所派员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负责调解的民间纠纷,移交镇(街道)社会矛盾调处服务中心后,由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分流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结束后,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将调解结果及时反馈公安派出所。

(六)分类处置机制。按照《江苏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工作规范》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对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制作《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对履行协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对可以调解处理的轻伤害案件,制作调解协议,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由公安机关根据立案与否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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