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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抚远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完整版】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3 15:21:01

抚远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政发〔2016〕3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我市水环境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抚远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抚远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完整版】



抚远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政发〔20163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建设一岛三区、发展五大产业”的发展战略,以建设现代化生态商旅名城为统揽,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推进、坚持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对江河湖库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不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全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污染水体大幅度减少,地下水、饮用水、主要河段、水库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到2030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2020年,黑龙江、乌苏里江等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Ⅳ类)比例总体达90%以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主要河库水质达标率总体达60%以上。

2030年,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Ⅳ类)比例总体达93%以上。主要河库水体富营养化趋势初步得到遏制。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1. 控制用水总量

强化用水监督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我市水资源条件要求。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的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强化用水监督管理。新、改、扩建项目应提高用水、节水水平,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要求。(水务局牵头,发改局、住建局、农业局、工信局、商务局、农场局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控地下水超采。从严审批矿泉水开发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开展已建机井排查登记,逐步关闭

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水务局、国土局负责)

2. 提高用水效率

抓好工业节水。推进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修订,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鼓励工业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强化节水监察和环境监察,促进重点行业及工业园区节水技术升级改造。引导企业对标达标,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到2020年,力争我市热电厂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信局、水务局牵头,环保局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和设备。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开展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检漏、测漏排查,推进“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到2017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5%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2%以内。(住建局牵头,工商局、质监局、发改局、水务局、机关事务局、供排水公司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大力发展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提高节水灌溉水平。到2020年,我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8以上。(水务局、农业局牵头,财政局参与)

3. 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继续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机制,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入河排污口审批,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争创水生态文明城市,到2020年,我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0%以上。(水务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参与)

(二)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 工业污染防治

专项治理重点污染行业企业。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梳理排查市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2016年底前,我市依法完成取缔任务。(环保局牵头,工信局、国土局、发改局参与)

2. 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确保污水处理能力满足快速发展的城镇化需要。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我市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处理率达到85%左右。到2020年底前,达到国家要求的排放标准和相关要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左右。(住建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参与)

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推进已有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加快推进我市

建成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住建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参与)

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达标改造,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住建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农业局参与)

3. 农村污染源综合治理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底前,我市要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摸底调查工作,组织编制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方案,禁养区划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环保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备案。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业的清理整顿。严格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2020年底前,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污染防治设施,且建成率达到75%以上。散养密集区内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未建成无害化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的养殖场(小区),不得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批。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我市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信息监管系统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

手段提升畜禽养殖监管水平。(畜牧局牵头,各乡镇政府、环保局、发改局、农业局、规划局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业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参与)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加强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管,加大我市水产品市场的监测,杜绝违禁投入品的使用。积极推广水产健康养殖、节能减排技术。鼓励和扶持使用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规模化发展。(水产局牵头,工商局、质监局、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建设农村分散或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快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畜禽粪便处理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示范项目。(环保局牵头,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财政局、畜牧局参与)

4. 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开展从事水路运输河船排查登记,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修订的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加强对航行于我市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检查检验,对符合规范的船舶强制配备压载水处理设备。(海事处牵头,工信局、环保局、质监局参与)

推进船舶清洁能源的使用。加强全市船用燃油质量的监督检查,推进港口装卸机械“油改电”工程。制定完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和船舶岸电的鼓励政策,建立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供售电机制,支持港口码头岸电工程建设。(交通局牵头,海事处、质监局、电业局参与)

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2016年底前,交通运输局会同工信、环保、住建、海事等部门,完成我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港口、码头、装卸站实施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2020年底前,我市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交通运输局牵头,工信局、环保局、

住建局、海事处参与)

(三)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 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环保型旅游业,开展我市生态环保型旅游环境综合评价及环境承载力评价。严格控制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的环境风险。(发改局、工信局牵头,环保局、水务局、国土局、住建局、旅游局、农业局、安监局参与)

2. 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控制落后产能项目建设。(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参与)

3. 加强水循环利用

加快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

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积极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住建局牵头,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发改局、工信局参与)

4. 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新增水体超标污染物应执行减量置换。加强水资源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定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我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保局牵头,水务局、发改局、住建局参与)

(四)水生态环境安全

1.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加强生活饮用水日常抽检工作,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环保局牵头,住建局、公安局、水务局、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完成保护区划分、警示标志设立和围栏建设,落实保护区污染防治措施,依法拆除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推进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饮用水源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范,强化水源保护区内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风险源管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各乡镇2016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采取有针对性防范和治理措施保障供水安全。(环保局牵头,水务局、卫生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2017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放和废渣堆存,加强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环保局牵头,国土局、水务局、住建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参与)

2.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协调推进机制,以主体功能区为基础,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财政局、国土局参与)

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着力保护好三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我市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原生态资源。坚决打击破坏湿地违法行为,限期恢复非法侵占的自然湿地。开发利用湿地上游水资源和周边地下水资源,应进行科学论证,不得造成湿地缺水或者退化。(环保局、三江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林业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局参与)

三、制度措施

(一)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 加大执法力度

建立环境监管长效机制。加大涉水工业企业监察工作力度,全面排查排污企业,实行“红黄牌”管理制度。对超标、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采取停业、关闭等强制处罚手段。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至2020年,我市涉水污染物排放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率和达标排放率不低于80%。(环保局负责)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环保、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推动和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2017年底前建立我市环境监管机制和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和我省《关于建立全省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季度调度机制,定期向社会通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移送情况。(环保局牵头,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工信局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现场端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查、清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环保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名单。(环保局牵头,公安局、住建局参与)

2. 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环保、发改、水利、国土、住建、农业、卫生、海事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水环境相关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实现标准化验收。(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卫生局、发改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海事处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2015年底前,完成环境监管网格划分。2016年起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定期对我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情况进行上报。(环保局负责)

(二)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 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十三五”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调查范围。全面落实我市“十三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环保局牵头,发改局、统计局、工信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参与)

2. 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推动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加强预案管理,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企业依法实施许可审批。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自动化监控系统的提升改造,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发生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可能。(环保局牵头,安监局、工信局、卫生局参与)

3.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适时调整主要污染物指标种类,纳入约束性指标。加强许可证管理。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2017年底前,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建立我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环保局负责)

(三)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 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2016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物价局牵头,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参与)

加强政策落实。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参与)足额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做到应收尽收,并根据国家和省调整要求,及时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物价局、财政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参与)

2. 促进多元化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进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PPP模式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工信局、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参与)

3. 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达到更高标准、排污强度不断降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发改局牵头,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限制贷款类。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改局、环保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牵头,工信局、商务局、水务局参与)

推进实施重点流域生态补偿。积极争取上级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生态补偿力度,全面完成流域内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建设,确保我市优良的生态和水环境质量。(发改局、财政局牵头,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参与)

(四)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各乡(镇)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乡(镇),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环保相关先进资格,并向社会公告。(环保局牵头,发改局、住建局、水务局、卫生局参与)

定期公布全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及省级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规定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参与)

2. 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适当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环保局牵头,文广新局参与)

3.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环保局牵头,教育局、住建局、水务局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乡(镇)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乡(镇)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各乡(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应认真完成市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年度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各乡(镇)政府、环保局、水务局、住建局、农业局、工信局、商务局负责)

(二)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管“一岗双责”

市政府建立“一月一协调、一季一督查”工作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力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环保局。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参与)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参照国家和省级考核办法,督促各乡(镇)、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自2016年起,每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各乡(镇)、各部门年度环保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将考核结果作为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项目安排的主要依据,对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做得好的乡(镇)予以项目倾斜。(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发改局、水务局、林业局参与)

对年度考核不理想的,约谈乡(镇)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对乡(镇)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环保局牵头,监察局参与)

(五)加强督查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原因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将追究责任。(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监察局参与)

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繁重艰巨。各乡(镇)、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我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按照“属地管理”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的要求,各司其职,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务求实效,确保如期实现全市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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