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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法】正定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3 15:21:01

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正定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法制办法】正定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



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具体承办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含县属、驻县各单位,下同)负责本乡镇、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内设法制机构以及县司法局分包部门和乡镇的公职律师具体承办本乡镇、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三条  下列事项在提请县人民政府会议讨论、决策或批准前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拟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

(二)凡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作协议、框架协议、合同或出具的承诺书等。

(四)政府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重要领导批示、部分领导讲话。

(五)需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前须经本单位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不得提请会议讨论、决定和出台。

第五条 承办单位向县人民政府行文提交的请示,凡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请示事项批转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单位在起草阶段,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情况可以参与调研讨论但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请示事项送审前应当通过本机关内设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草案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就报送的相关材料提前与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沟通确认。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不予审查。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等;

(三)制定依据目录,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等;

(四)本单位合法性初步审查意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五)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资料;

(六)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提供单位应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的,由主办或牵头单位负责提供材料。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内容

1.制定主体、权限是否合法;

2.制定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

3.是否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是否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4.条款结构、语言文字、标点符号等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内容

1.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

2.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3.是否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4.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存在其他的法律问题。

(三)会议纪要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1.会议议定事项是否属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2.会议程序是否合法;

3.会议议定事项的内容是否合法。

对政府的重要协议、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除审查上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内容五个方面以外,还要审查重要协议、合同的背景、必要性、操作性、对等性、适当性和风险性等。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书面审查、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或协调会、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审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收到承办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和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应当在收到符合本办法材料之日起15工作日内,完成对承办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成的,经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承办单位。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通过。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抄送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合理吸纳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与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沟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对未采纳或未形成统一意见的,承办单位应说明理由,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连同修改完善后的送审稿,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是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承办单位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等事项时应同时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县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等事项进行会议讨论、决策或批准时,未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不予讨论、决定和批准,并退回报送单位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等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开展工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15日内报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经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向社会公布。

未经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

的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

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方式。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等事项合法性审查的承办单位应对合法性审查事项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建档、统一管理,实行一事一档,所有材料留档备查。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进行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提供审查协助和支持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出台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8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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