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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5 12:07:01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一系列稳定住房消费的政策措施,支持居民自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供大家参考。

【住建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一系列稳定住房消费的政策措施,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着力消化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和时序,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合理确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用途引导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对新出让的土地,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最长不超过一年,并优先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对于在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科学把握棚户区改造规模和节奏,有序推进房屋征收和改造工作;按照宜居城市的标准,合理控制和降低房地产项目的容积率,主城区棚户区项目不大于3.5,东区棚户区不大于3.0,新增建设用地不大于2.5,重要区域不大于2.0

二、调整保障房配建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调整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按照不低于地上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房,其中配建面积的50%无偿移交政府,另外50%由政府回购,回购部分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回购价格按照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时间,依据同年度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邯郸市竣工房屋造价执行;棚户区项目按照扣除回迁安置和货币补偿面积后的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保障房,并无偿移交政府。

三、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转换通道,消化商品房库存

多渠道筹集保障房房源,创新保障性住房供应方式。减少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保障房,将以集中建设保障房为主转向商品房配建、购买符合条件的库存商品房及发放补贴等多种方式并存的模式。主城区停建、缓建部分集中建设的保障房项目,腾出部分保障房专项资金购买90平方米以下符合条件的库存商品房作为保障房,提高保障性住房供给效率。

对主城区内实施政府征收,特别是利用国开行贷款资金的改造项目,提倡和鼓励被征收居民选用货币补偿方式。对使用货币补偿购买商品房的,所购商品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按规定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存量商品房租赁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也可以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使用房改售房资金购买优质商品房,进行租赁经营管理,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五、提高公积金使用率,支持职工购房贷款

提高贷款比例,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由总房款的70%提高到80%,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由总房款的50%提高到60%;增加贷款额度,购买主城区普通商品住房,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当地房价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0万元;鼓励“商转公”贷款业务,具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职工可将原来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拓宽贷款范围,由原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扩大到全国范围,只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的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住房,均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落实国家金融税收政策,支持居民合理购房需求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明确首套房认定标准,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买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鼓励商业银行开发贷款,对支持房地产开发贷款成效显著的商业银行,可在有关资金存储方面予以优先支持;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免征营业税的普通住房购买年限由5年以上调整为2年以上。

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定期举办房展会;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强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范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八、优化审批程序,降低收费标准

优化房地产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涉及房地产审批的事项要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调整和降低收费事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分阶段收取,在施工许可阶段预缴30%,竣工验收时据实结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施工许可阶段预缴,于项目主体完工后据实结算返还;新建住宅区教育建设基金标准由120/平方米降为90/平方米。

九、加强战略合作,推进多元化发展

鼓励引进知名度高、品牌影响大、引领作用强的大企业、大集团来邯投资,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转型升级、引进战略性投资等方式做大做强。加大重大招商项目用地保障力度,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重大招商项目用地,合理确定地价。

推进多元化发展,优化文化体育、商贸物流、科研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健、公共服务设施等第三产业用地布局,提高土地供应比例,推进房地产产品结构调整,避免产品同质化和结构单一化,促进现代服务业和楼宇经济发展,培育房地产新的增长点。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文件发布之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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