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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回族政策的内容及对民族工作的启示(3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1-07 13:55:03

篇一: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回族政策的内容及对民族工作的启示

  

  略论抗日战争时期国共两党的民族政策

  摘

  要: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和共产党站在不同的政治立场曾提出不同的民族政策,通过比较他们的民族政策内容来分析国共两党民族政策的异同,同时考察造成其不同的原因,追究各自的理论溯源,有利于更全面地了解抗战时期国共的民族政策。

  关键词:抗日战争;民族政策;国共两党;比较

  抗日战争时期民族地区情况复杂恶劣,1931年“九·一八”事变之后,整个东北以及内蒙古东部沦为日本的殖民地,日本利用民族自决口号策动蒙奸、回奸成立依附于日本的傀儡政权,大部分地区正面临着日本的侵略威胁。同时,少数民族地区旧制度依然存在,民族压迫日趋残酷。为了处理好国内复杂的民族问题,并最终能够赢得这场战争,国民党和共产党都从自己代表的阶级利益出发,进一步地提出了不同的民族政策。

  一、共同时代背景下国共两党各自的民族政策

  1.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

  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初期就一直重视国内的民族问题,其民族政策跟随时局变化不断发展。直至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以前,中国共产党所主张的民族自治,更多的是与实行民族自决建立民族自治邦相联系的自治,及联邦制下的民族自治相联系的。但随着抗日斗争形势发展,使得民族自决和联邦制越来越不符合中国国情。党的领导人考察国内外形势开始调整其民族政策。1937年毛泽东在《为动员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而斗争》一文中指出:“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和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1]355这时是根据列宁主义的提法,民族自决与民族自治并提。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民族政策,则比较明确地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较为全面地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不过这时中国共产党并没有明确放弃关于建立联邦制国家的主张,但是党已经正式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一种方式提出来了,这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历史转变的关键一步。时至1939年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简称“西工委”)建立,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系统地全面研究我国民族问题的开端。1940年依据毛泽东六中全会上提出的民族问题方面的纲领和政策的基本精神,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中提出:“在共同抗日的原则下,允许回族有管理自己事务之权”[2]377“蒙古民族有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各省县不得干涉各盟族政府等辖区域一切政治、经济、文化职权的行使”[2]440这两个提纲成为抗日战争时期以及之后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其后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3]93民族区域自治开始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表明了它在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中已经占有重要地位。

  以上可见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于国内民族问题的认识是逐步深入,逐步接近实际。其民族政策从主张民族自决和联邦制转变为在单一制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同时渐渐明确和充实了民族自治的概念和内容,这些对于日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初步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2.国民党政府的民族政策

  国民党政府在抗日战争爆发后后撤到西南地区,不仅面临原来的蒙藏回等民族问题,而且接触到更多的少数民族;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使得蒙古、西藏、新疆等地的地位更加重要。为了应对复杂的民族问题,国民党政府也相应制定了一些民族政策。1938年3月,中国国民党在武汉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大会宣言揭露了日本帝国主义高唱“民族自决”的险恶目的,重申民族自由解放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并呼吁用民族主义的精神和力量团结各族人民,争取抗战的胜利。同时对新三民主义的民族主义作了阐释:“抗战之目的,在于求民族生存独立,必民族争回生存独立,然后此民族所建立之国家,始有自由平等之可望。”[4]408国民党政府在抗战期间,特设国民参政会,其中由曾在蒙古、西藏地方公私机关或团体服务,著有信望或熟谙各该地方政治社会情形之人员中选任六名。[4]4221939年1月,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对于政治报告之决议案》中,指出“蒙藏方面各种设施均合边情,并与抗战建国纲领相适合,际此抗战进入第二期之时,更应随时注意其内部情形,并有政府派员前往联络宣传。俾团结一致,以利抗战。”[4]456随后,国民党五届六中全会通过《对于政治报告之决议案》该决议案在“关于今后工作之注意要点”中提出“关于边务,首选当继续充实边疆政治,努力培养边疆人才,开发边疆交通,加强内地与边疆经济上之联系,并同时训练边省武装民众,俾能参加抗战。”[4]4771941年4月国民党召开的五届八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国内各民族及宗教间之融合团结,以达成抗战胜利建国成功目的之施政纲领案》,综合国民党政府执政以来历次国民党党代会有关边疆民族政策的重大决议,系统、全面地提出了三民主义边疆民族政策,具有国民党政府边疆民族政策里程碑意。但是,这时的国民党,作为中国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实践上已经丧失了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族政策所具有的民主和平等精神,它对于国内少数民族的实际政策和行动与它所标榜的民族政策背道而驰[5]160。值得注意的是1942年蒋介石公开出版了《中国之命运》一书,他指出:“就民族成长的历史来说:我们中华民族是多数宗族融和而成的”、“辛亥革命以后,满族与汉族,实已融为一体,更没有歧异的痕迹。”将“民族”改为“宗族”,以宗族代替民族的“同族同源论”思想,这可以说是封建宗法制原则的再现。暴露了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政府以前所提倡的民族自求解放与民族平等的欺骗性[5]161。

  实际上,国民党政府以自己的统治地位为着眼点,用蒙藏问题代替民族问题,用边疆建设代替蒙藏问题,所制定的民族政策也多数未能具体实施。

  二、国共两党民族政策的异同及其原因分析

  从相同之处来看,无论是中国共产党还是中国国民党,都认同抗日战争是一场包含了全体少数民族在内的全民族反抗侵略的民族解放战争,因而都提出了一系列旨在动员全民族力量投身伟大抗战的理论和措施。这些理论和措施得以执行保证了抗战时期全民族的空前团结,促进了国共两党的第二次合作,为抗日战争的胜利作出了贡献。

  而从更具体的角度来看,中共的民族政策较国民党显现出了差异性:一是共产党的民族理论更趋具体化,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召开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所作的报告,是对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的详细论述。二是中共提出了新形势下新的民族观,1939年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总结到: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各少数民族有悠久的历史文化,虽则发展程度不同,但都对祖国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他们赞成平等的联合,不赞成互相压迫”。这些理论的提出,使中共较之国民党在抗战时期对民族问题有了更全面的认识。三是中共设立了专门民族机构。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以后,于1939年初成立了中共西北工作委员会,用马列主义的民族理论作指导,系统研究少数民族问题,开展民族工作。

  究其制定不同民族政策的原因,可以归为以下几点:第一,代表阶级立场不同。中国国民党是以蒋介石为首,代表的是国内大资产阶级、官僚地主、军阀的利益,对外投靠英美帝国主义,对内实行的是个人独裁统治。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二,基本指导理论不同。国民党是以孙中山的民族思想为理论基础,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为理论基础。第三,对农民作用的认识不同。农民是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群体,国民党右派在孙中山逝世后,抛弃了“扶助农工”的政策,依靠的是封建大官僚、上层资产阶级、军阀和为之摇旗呐喊舞文弄墨的文人,而中国共产党很早就认识到中国革命的实质是农民革命,抗战期间,毛泽东

  指出中国的抗日和革命“如不依靠三亿六千万农民群众的援助??将一事无成”[6]979于是更多地依靠农民,重视其革命性以及作为民族运动主体的作用。

  三、国共两党民族理论溯源

  中国国民党民族理论来源:对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思想的汲取;对孙中山三民主义中民族主义的继承;蒋介石对民族问题的理解。孙中山在《大总统宣言书》指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则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7]2这是孙中山顺应时代,扬弃驱满、排满的思想,提出的“五族共和”的主张,但是这种说法却并不符合中国民族构成的实际状况,忽视了其他少数民族的存在。

  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来源:对中国传统民族理论的剔除与汲取;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继承与发展;党的领导集体对建党以来民族问题实践工作的总结与提炼。民族自决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的重要原则,列宁认为:“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来讲只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8]719同时强调,无产阶级承认民族自决权,“这种要求不等于分离、分散、成立小国家的要求,它只是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彻底表现。”[8]719总之,共同的时代背景赋予国共两党的历史任务是社会革命和民族独立双重使命,两党在中国近代的历史上有过合作也有过斗争,共同的民族、国家利益使之携手合作,不同的阶级利益又使之分手斗争。

  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39~1940)[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3]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1~1942)[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政治(一)[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5]李国栋.民国时期的民族问题与民国政府的民族政策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6]毛泽东选集(合订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7.[7]孙中山全集:第2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2.[8]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篇二: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回族政策的内容及对民族工作的启示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团结政策及其启示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制定民族政策,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理论根据和基本原则。是否承认与坚持这个原则,是检验真假马克思主义的试金石。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从一切民族的共同利益出发,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

  一、民族平等政策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之一。马列主义民族理论认为,民族只有大小之分,只有发展阶段上先进与落后,没有优劣之分。各民族不论大小,都应该一律平等,任何民族不能享有任何特权。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提出了“古往今来每个民族都在某些方面优越于其他民族……任何一个民族都永远不会优越于其他民族”的著名论断,其中蕴含着各民族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光辉思想,也是最早提出的关于坚持民族平等的言论。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中提出:“废除等级制,全体公民不分性别、宗教信仰、种族和民族一律平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族平等思想的重要论述,是中国共产党制定民族平等政策的理论基础。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规定

  少数民族历来受到国民党反动派的民族压迫和歧视,抗战胜利后,为了团结全国各少数民族参加争取和平民主及随后的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斗争,中国共产党反复重申,必须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各民族都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例如,1946年1月16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中明确提出“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接下来,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规定:“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1947年4月27日,内蒙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明确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域内蒙汉回等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各民族间的亲密合作团结互助的新民族关系,消除一切民族间的隔阂与成见”。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纲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在第五十条再次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这样,我们党把民族平等写进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从而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这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坚持民族平等政策的坚定立场。

  (二)承认和保护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规定

  列宁说“我们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所谓一切权利方面的平等包括:政治、经

  济、文化、教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各个方面的平等。中国共产党历来坚持马列主义民族平等原则,坚持各民族不论大小一律平等和各民族在一切权利方面的事实上的平等,承认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并帮助其实现。

  1.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参政权的主张

  中国共产党主张,各民族在权利方面的平等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而且还包括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平等。就政治方面的平等而言,各民族都有参加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参政权利是实现民族平等权利的重要体现,为使少数民族能平等参加民主政治与本民族事务的管理,在解放区各级人民政权的选举中,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都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加政权的权利,并专门对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作出了规定,以保障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的权利。例如,1945年9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关于选举工作的训令中明确规定:“坚持不分阶级、党派、民族、性别、信仰的,不受财产与文化程度限制的,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1949年1月1日,《东北解放区县村人民代表选举条例草案》规定:“凡年满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年限、社会职业及财产状况,经选举委员登记依法审查合格后,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同年8月18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会议即将召开之际,毛泽东亲自给新疆伊犁特别区人民政府阿哈买提江发去电报,诚邀三区人民派出五名代表前来参加

  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商议成立新中国的各项具体事宜,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参政议政权利的立场。此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共同纲领》在当时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各少数民族参加管理国家和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使少数民族的参政权真正落到了实处。

  2.保障各少数民族群众平等享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明确规定: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平等分配土地的权利,必须保障广大少数民族群众与汉族同等获得其应得的土地。例如,1946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明确指出,“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使广大回民基本群众同等获得其应得的土地,并扶助其工商业发展。”1947年4月27日,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明文规定:“保护蒙古民族土地总有权之完整。保护牧场,保护自治区域内其他民族之土地现有权利。”同年9月7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在《关于回民问题的通知》中作出规定:“回民间之地主恶霸由回民斗,果实分给回民,……在有回民的村、屯、街道内,斗争汉人地主恶霸时,必须吸收回民参加并同等分得果实。在乡村有回民的地区与汉人同等分得土

  地。”同年12月28日,中共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关于施行中国土地法大纲补充办法草案规定:“在东北解放区境内各少数民族应与汉族同等分地,并享有所有权。”少数民族和汉族平等分配土地的权利,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的原则,调动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3.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主张

  这是中国共产党为彻底实现各民族的平等团结而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在解放战争时期,这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肃清历史上和国民党政府实行的大汉族主义政策,打破民族间的隔阂;教育中国共产党的干部不能带有大汉族主义的思想残余;通过反对大汉族主义消除少数民族中存在的狭隘民族主义。

  二、民族团结政策

  民族团结是指在民族平等基础上的各民族之间和各民族内部的团结。马克思列宁主义主张各民族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团结、联合起来,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他们提出了“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全世界无产者和被压迫民族,联合起来!”两个著名的口号,号召各民族团结起来,反对民族压迫,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团结的原则,制定了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政策,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为实现民族解放和国家统一而共同奋斗。例如,194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对目前时局的宣言》,明确

  提出了“和平、民主、团结”三大口号,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在和平民主团结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统一,建设独立自由与富强的新中国”的主张。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民族团结的指示精神,各中央局在涉及回、蒙、满等少数民族问题时,分别提出了加强回汉、蒙汉、满汉以及各民之间的团结的主张。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西北各省的作战过程中,高度重视民族团结的工作。1949年5月17日,中共中央西北局编写的《回回工作简要手册》对西北回民同胞提出了“回汉人民团结起来,打倒共同敌人国民党,消灭胡宗南匪军,解放大西北!”“回族同胞团结起来,抗粮、抗款、抗丁、抗差、反对蒋胡暴政!”“中国各民族大联合万岁!”等口号。在民族团结旗帜的指引下,西北各族人民迎来了民族解放。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章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团结内涵的深化,使之成为了新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

  三、对进一步做好当前民族工作的启示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各族人民作为争取和平民主的重要政策,并把它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

  题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国共产党尊重少数民族的权利,维护他们的利益,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政策,从而把少数民族团结在党的周围,共同为解放全中国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党的领导下,各民族人民团结一致,英勇奋斗,终于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成为引导中国革命走向胜利的武器,这一武器对处理当今中国的民族问题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正确处理我国的民族问题,最根本的也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

  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多年来,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少数民族地区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依然明显存在;另一方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华势力利用民族等问题,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和“分化”的图谋。这种以民族问题开展的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将是长期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从国家命运和民族兴衰的战略高度,充分重视民族工作,坚持不断发展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始终坚持“三个离不开”,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

  是否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是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实践证明,只有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才能维护国家的稳定和民族地区的稳定。当前,我国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就是稳定。没有一个稳定的局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难以顺利进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难以实现。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民族政策,成功地解决了我国的民族问题。现在,我国的民族地区,从总体上来说是稳定的。但是,在局部地区,也出现了极少数分裂分子挑起的严重骚乱。比如拉萨“3.14”、乌鲁木齐“7.5”等事件,对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起到了恶劣的破坏作用。我们要更从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地坚持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分子的破坏活动,及时揭露他们的阴谋,依法惩处分裂祖国统一和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分子,以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全国的稳定,切实保障各民族的大团结和祖国统一。

篇三: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回族政策的内容及对民族工作的启示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中国共产党少数民族经济政策回顾

  作者:韩宗坡

  来源:《各界·下半月》2017年第01期

  摘要:当前,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共产党面临着脱贫攻坚的巨大任务。脱贫攻坚任务的完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本文对中国共产党少数民族经济政策(五四运动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进行回顾,希望为少数民族经济政策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少数民族;经济政策;回顾;扶贫;脱贫

  当前,我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中国共产党面临着脱贫攻坚的巨大任务:在2020年前实现“在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脱贫攻坚任务的完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从五四运动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中国共产党已经确立了保障少数民族经济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与汉族在经济上一律平等的纲领和总体的政策,并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

  一、中国共产党创立和北伐战争时期(1919年5月-1927年7月)

  1926年之前,中国共产党在有关文件中使用了不同名称来命名少数民族。这些称谓的对象、意蕴还不固定,具有很大模糊性,且最初仅限于蒙古、西藏、新疆的民族。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广东等地区(包括一些民族地区)实行了减租减息的经济政策,然后发展到湘鄂赣等广大地区,开展减租减息斗争、发展经济。

  1926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四届三次扩大会议决议中提出减租25%,借贷的年利率不得超过二分。同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的推动下,中国国民党联席会议做出了“减轻佃农田租25%”“禁止重利盘剥,最高利率年利不得超过20%”的规定,减租减息遂成为国民党和共产党两党的一致主张。

  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7月-1937年7月)

  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指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问题对于革命有重大的意义。”此次大会通过的党章规定:在当地党部委员会之下设立少数民族工作部。这是中国共产党为促进少数民族经济而设立专门机构的开端。

  1929年6月25日,《中共六届二中全会讨论组织问题结论》要求全国各地党部要特别注意调查少数民族的生活状况和风俗习惯,并以此作为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工作进行决策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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