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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区县为主执法的意见建议(6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1-10 11:11:03

篇一:以区县为主执法的意见建议

  

  XX县关于加强

  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的实

  施

  意

  见

  为加强执法力量统筹协调、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X政发〔2015〕6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的指导意见》(X政办发〔2016〕88号)、《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编办发〔2015〕26号)和《XX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X政发〔2016〕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及省、市有关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围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足于突出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职能,以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为重点,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强化部门联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配合,狠抓责任落实,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能力,加

  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2016年11月底前,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机制,完成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划转和监管职责边界界定。2017年,健全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强化统筹协调

  在加强部门专业执法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基础上,组建县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建立统一协调指挥、统一考核监督的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统筹、协调、指挥、监督各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必要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落实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挥、监督的具体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争议,以及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等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衔接和配合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督促各部门依法监管,避免执法不力、推诿扯皮。由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办事机构牵头,研究制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年度重点工作。乡镇(街道)建立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统筹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及派驻机构的多方面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实现执法资源充分整合、执法队伍统一指挥。

  (二)加强协作配合

  1.加强信息资源共享。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的管理信息,通过网络系统和其他合适的方式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转送与划转职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各类管理标准、司法解释、执法解释,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和行政审批基础材料或档案材料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事项后立即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加快建立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网上审批系统和网上执法办案系统的建设,实现数据对接,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网站数据接口,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维护,适时接收和传递信息资源,以保证信息资源的适时更新和动态管理。

  2.加强部门联动协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应当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执法协作文书。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执法协作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认定、鉴定或咨询意见;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派员现场处置;需技术鉴定、情

  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反馈意见期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于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商讨对策,联合执法。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建议,采取有效措施。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划审批、行政确认等工作,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的,应当书面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派员参加。情况紧急的也可先电话告知,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3.加强业务指导保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在职权划入初期,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采取集中培训的形式,指导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业务指导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上门辅导、座谈咨询等方式,指导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法规政策标准,正确使用执法设备,熟练掌握相关技能。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检验检测等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的技术保障,通过人员入驻、业务培训、即时派遣等方式,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联动提供技术支撑。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到位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向社会专业机构购买检验检测服务。

  4.实施案件移送抄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案件移送应当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领导批准、书面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管辖的,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有管辖权的一方接到告知后拒不参与的,应及时报送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办事机构进行协调派遣,对构成追责事实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受理情况。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因案件管辖问题存在争议的,应充分协商;协商未果的,可提请县法制办决定。对于历史遗留的问题需要移送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应当事前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充分协商、视情依法处理。

  5.健全工作对接体系。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明确职责边界,切实做好监管和执法工作的对接。

  (三)健全工作制度

  1.建立联合会商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合会商制度,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配合,研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和事中事后监管中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的普遍性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的联动执法工作等。联合会商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并视工作需要,可即时安排召开,联合会商会议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县编委办召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

  2.建立专题会商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题会商制度,及时研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专题会商会议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适时召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负责人参加。

  3.完善业务培训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涉及划转职权的业务培训,逐步完善综合行

  政执法队伍的法律培训和业务培训制度。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建初期,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培训力度,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方位培训。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4.健全信访举报首问责任制度。首先接到权责范围内的来电、来访等举报投诉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为第一责任人,在受理后应当予以调查核实,根据法定职责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人;需要移送的,按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移送。

  (四)完善工作机制

  1.建立联合执法常态机制。对某一领域行政执法中需要两个或以上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并成为常态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建立联合执法的常态机制,加强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应当确定具体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日常协调,共同研究工作计划,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共同确定执法重点,定期通报执法情况,并依托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信息、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

  2.健全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机制。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

  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协调不成的,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3.建立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有关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公安部门机关要落实必要警力,即时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是我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主两配”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推进要求加以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全县行政执法改革中的重大事项、重大活动和工作安排,统筹协调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矛盾和问

  题。相关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小组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三)落实工作责任。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围绕全局,主动有为,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积极开展工作对接,理清日常监管与动态巡查、行政处罚等职责边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贯彻落实。

  (四)开展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契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

  (五)强化监督考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协作配合工作,确保建立部门间无缝衔接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健全部门间责任追究制度,将部门协作配合落实的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协作配合机制运行不畅,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篇二:以区县为主执法的意见建议

  

  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在总结我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基础上,探索创立“多规合一”框架下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现就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六届五次、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设法治海南战略部署,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资源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着力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为海南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理顺行政执法层级关系,减少执法层次,省级部门一般不承担具体执法任务,主要负责制定执法标准、执法监督,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协调跨区域执法,不再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执法权逐步下沉基层,实行属地管理。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具体执法工作,强化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职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后,监管主体责任由市县政府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从实际出发找准改革方向,处理好顶层设计与鼓励基层探索创新的关系,处理好城乡区别对待的关系,处理好各领域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关系,增强改革针对性和实用性。

  坚持科学设置、精简高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立足不增加编制,不突破机构限额,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科学设置综合执法机构,立足管好城镇,逐步覆盖村居,构建城乡统筹的执法体系。

  坚持统筹协调、积极稳妥。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多规合一”改革试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既要积极推进、又要扎实稳妥。

  (三)任务目标。到2017年年底,各市县建立适应“多规合一”、城市管理以及其他重点领域监管要求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构建科学完备的综合配套机制,实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边界清晰,行政执法体系集约高效、运作协调、规范有序的目标。

  二、分类推进综合行政执法

  适应“多规合一”改革试点需要,从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实际出发,分类推进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建立陆地、海洋统筹衔接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一)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围绕“多规合一”管控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专业要求适宜,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执法问题较为突出的行政处罚职权,纳入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在“多规合一”管控方面,落实《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关于加强各类生态空间和开发空间管控的要求,市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管控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涉及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包括:

  1.国土部门对非法转让、占用使用、破坏土地资源,违法勘查、开采、破坏、转让矿产资源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城乡违法建设,以及开发建设活动违法侵占、破坏风景名胜、历史文化空间资源的行政处罚权;

  3.林业部门对违法使用林地、湿地、盗伐滥伐毁坏林木(包括海防林)、违法使用野外用火等破坏林地保护空间的行政处罚权(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外的区域行使);

  4.水务部门对违法侵占、破坏江河、湖泊、水库、水土保持等空间的处罚权,以及对违法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河道非法采砂等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在饮用水源地非法设置、改建排污口,非法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生活等破坏、污染饮用水源地保护空间的行政处罚权;

  6.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非法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储存场所、设施,侵占、破坏、污染土地、林地、农田、江河湖泊、风景名胜区等空间资源的行政处罚权。

  7.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对侵占、破坏城市绿地空间、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空间、市政设施空间、城市地下空间,以及燃气、电力、通讯、公路等基础设施空间廊道的行政处罚权。

  在城市管理方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的部署,相对集中以下处罚权到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包括:

  1.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园林、林业部门对妨害城镇园林绿化、名木古树、市政公用设施(含城乡供水、排水设施设备)等市政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2.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对妨害道路、公路、桥梁等城镇交通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妨害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权,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装修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销售煤炭水泥石灰、运输装卸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4.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非法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等污染物,在城市道路、临街公共场所从事车辆维修、清洗,以及规模化以下禽畜养殖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权;

  5.工商部门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二)海洋综合行政执法。落实《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关于加强海域海洋功能区规划管理,保护重要海洋生态资源的要求,弥补有关部门因缺乏海洋执法装备而出现的监管空白,在海洋与渔业领域现有全部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集中下列涉海处罚事项至省、沿海市县海洋与渔业部门:

  1.国土部门对非法占用、破坏土地资源(限无人岛内行使),非法勘探、开采、破坏海洋矿产资源涉及的行政处罚权;

  2.旅游部门对非法开展海上观光旅游涉及的行政处罚权。

  文体、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涉海行政处罚权,及水务部门对非法向外省出售河砂的行政处罚权,先开展联合执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分类予以整合。

  三沙市适当扩大海洋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可集中以下十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职权:涉海规划、涉海工程建设、涉海生态环境保护、涉海文体旅游(含文物保护)、涉海国土资源、涉海安全生产、港航运输、渔业渔政、滩涂围垦、海域海岛管理。其他陆地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也集中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探索海陆统筹的综合行政执法。

  (三)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除纳入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事项外,鼓励各市县整合其他职能、执法内容、执法方式相近的执法资源,实行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其中:文化、卫生计生、商务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分别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等6部委办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商务部

  中央编办关于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5﹞499号)部署执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务等领域开展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事宜,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商省编办、省法制办提出方案,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严格实行目录管理。省编办、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法制办会商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厅、省生态环境保

  护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梳理上述划定范围对应的具体行政处罚权,于本意见印发后1个月内编制《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下发市县政府,作为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执法基本范围。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市县政府、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目录调整建议,由省编办会商省法制办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调整。

  相对统一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同时,兼顾好各市县的实际需要。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相应提高要求,可适当集中基本目录范围以外的事项,纳入跨领域综合执法;其他市县对执法力量相对薄弱、专业要求适宜,但不在基本目录范围内的处罚权,经会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纳入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各市县政府应就此类处罚权编制目录,并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垂管部门保留的基本目录外的行政执法职权原则上不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通过加强联合执法理顺关系。

  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同时,履行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强制措施权,但涉及吊销执照、许可证、停产停业等资格资质的处罚事项,及追缴赔偿、代履行等非行政处罚事项仍由审批或主管部门决定。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职权,不列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行政强制执行权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三、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市县政府根据划定的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整合行政执法职责和机构,保持行政执法力量相对稳定,确保一线执法需要。省、市县相关部门划转行政处罚职权的同时,相应划转编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立足不增加执法队伍数量,不新增人员编制。确需增编的,在市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一)组建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县政府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承担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归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新组建或调整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突破中央和省规定的政府

  机构限额,机构限额已满的市县,按照建一撤一的办法设置,其内设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可下辖若干直属执法队伍负责日常执法工作。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对集中、重心下移、城乡覆盖的原则,根据辖区面积、人口和执法任务量等因素,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设置派驻执法机构,并加强对各派驻机构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效能评估,合理调配人员力量,确保队伍相对稳定。

  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职权划转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后,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已立案但未做出处罚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做出决定。

  (二)建立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全省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归口省海洋与渔业厅业务指导。各沿海市县政府整合涉海行政执法力量,建立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市县海洋与渔业局挂牌,负责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厅要根据各沿海市县海洋执法装备水平和执法人员总体素质等因素,统筹协调好执法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实行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后,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已立案但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整合领域内执法队伍。实行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的,要整合相关执法队伍。领域内多支执法队伍整合为一支,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领域内没有执法机构,确需设立执法队伍的,应当从严从紧控制。

  按本指导意见开展职责整合后,执法任务大幅减少、执法功能明显弱化的,执法队伍原则上予以整合或撤销,相关执法职责转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各市县要以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减少执法队伍种类,不断优化职责、机构配置,解决多头执法、力量分散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善于开展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推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和业务骨干双向交流任职。加强执法人员综合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法制办在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内,会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开展联合培训、联合检查、联合业务指导等方式,加强对市县行政职能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适时统一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推进规范化管理,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良好形象。

  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的前提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市县可适当配置行政执法协管人员。从严核定协管人员员额,定期评估清理,逐年递减人员规模。严格规范管理协管人员,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四、建立配套工作机制

  建立科学高效的综合配套机制是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各市县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省直各相关部门加强指导,用完备的综合配套机制驱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改革的叠加效应。

  (一)建立统筹领导机制。省、市县政府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协调解决改革中面临的体制机制问题。其中: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分别负责拟定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监督指导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法制部门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培训、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开展执法监督;各成员单位在各自权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指导,处理好有关综合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期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体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后,调整至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由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人兼任主任。省、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会商制度,协调解决改革中面临的突出矛盾,评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总结推广有关经验。

  (二)编制权责清单。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合理划分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以清单形式逐项划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明确监管责任。同时,向社会公布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名称、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行政救济途径,推进阳光执法。

  (三)建立协调配合机制。重点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完善协调配合机制。省相关业务部门在编制《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的同时,就各领域划转的处罚职权同步起草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实施意见,明确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各相关业务部门在工作会商、信息共享、联动协作,及跨区域联合执法等方面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作为基本目录的附件,经省政府同意后一并下发。各市县结合自身实际,研究提出具体的落实方案或意见。

  省海洋与渔业厅就省、市县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与文体、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及海事、海警、边防、海关等中央垂直管理的涉海执法单位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提出具体意见。

  省、市县规划委员会成立后,系统总结评估各市县经验做法,就规划管控督察与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提出具体意见。

  各市县公安机关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紧密的联动机制,防止并快速处置妨碍行政执法行为。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四)建立监督指导机制。各市县政府制定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明确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程序以及其他监督保障措施,建立与综合行政执法相配套的考核评议、评查机制,畅通监督管理渠道,保证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省、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及时对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错误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省级

  业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撤销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错误决定。推动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纳入省级人大执法监督检查的专项内容,最大限度防止和纠正行政不作为,杜绝不认真作为和乱作为。

  (五)加强科技支撑。依托“多规合一”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实现政府职能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实时共享相关业务信息,统一归集、交换和共享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监管信息,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各市县政府根据“多规合一”管控、城市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需求,配齐配强执法装备,对需要配备海洋执法装备的市县,省财政应予以必要保障,切实提高执法科技含量。推进检验检测行业体制改革,做强检验检测机构,优化行政执法与检验检测工作的衔接机制,为提高执法质量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将其列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切实将有关工作落到实处。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已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市县,要按本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工作,做好协调衔接,保证改革工作的连续性;未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市县,进一步加强调研,系统总结有关市县的经验做法,按本意见精神做好改革的总体设计,确保2017年年底前完成相关改革任务。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按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配套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2.市县政府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权责清单(目录);3.市县政府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方案;4.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5.其他必要的配套制度。

  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报请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其他各项配套文件由省编办、省法制办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编办、省法制办联合批复后实施。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执法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特别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好人财物的划转、移交工作,做好文件案卷等重要资料的交接,保持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省直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全力支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各市县综合执法机构编制问题。各市县要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不得违规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增配领导职数。

篇三:以区县为主执法的意见建议

  

  执法办案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

  公平交易局执法办案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能和法定职责。公平交易局作为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基层单位之一,是市场监管执法的前沿阵地。随着“两费”的停收和工商行政执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工商执法办案工作被摆到了空前重要的位臵,就我局公平交易局的实际情况来看,公平交易局的执法办案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案件数量与罚没入库数都有大幅度的增长,公平交易局已然成为工商部门执法办案的一支生力军。但不能忽视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违法手段日益复杂化、隐蔽化,而目前我局公平交易局无论是机构设臵、职能定位还是人员结构及素质等方面都与新的复杂的形势要求存在着较大差距,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平交易局执法办案职能的发挥。

  一、目前公平交易局执法办案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执法水平有待高。

  现有的部分基层工商干部没有经过系统、正规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不熟悉办案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执法技巧等,能办案、会办案、善办大案的人力资源匮乏。另外,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不仅要掌握法律法规知识,而且要掌握金融管理、商品质量、市场营销等必备的相关知识,目前,具备这些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不—1—

  能够满足目前执法办案的需要,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办案效能的提升。

  (二)对执法办案认识不够,查处案件偏重于罚款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的目的和意义缺乏

  清晰地认识,还没有充分认识和贯彻“执法只是一种行政手段,根本在于落脚在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上来”。这就导致在执法过程中“重处罚、轻纠正”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思想下的工商执法办案所产生的后果是:一方面违法经营者仅仅接受了处罚,其违法行为却没有得到有效地遏止和纠正,另一方面也可能会给违法经营者造成“交了罚款便万事大吉”的错误认识,从而更加放纵一些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三)执法环境不容乐观

  一是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较多,但系统性差,不完备,部分法律法规滞后现实,可操作性不强。二是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的执法手段不多,强制措施力度不够,致使对某些非法经营行为打击不力。例如,执法中遇到案件当事人拒不配合或有意阻挠执法时,可采取有效手段少,要求当事人协助、配合很困难。由于强制手段缺乏,执法力度不足,难以保证工商监管职能完全到位。三是存在不当的行政干预干扰正常的监管执法,给执法工作带来较大的阻力。四是社会法治意识有待增强,尤其—2—

  是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对法律的尊重程度需要提高。一些经营者不知晓工商法律法规,错地误认为违法经营并不是刑事违法犯罪,对社会没什么危害,对工商行政执法抱有比较强的抵触对立情绪。

  (四)办案专用经费少,保障机制未能同步

  市场监管执法是一项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工作,多年来,基层执法保障虽然在逐年增加,但总体增幅不大,仍然存在执法供给缺口。必要的财力、物力是执法办案的重要保障,特别是一些比较复杂的、需

  要跨地域调查取证的案件。如果没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一方面会使办案缺少必备的办案工具,如微型摄相机、必要的检测工具等现代设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效率;另一方面在办理产品质量案件时,往往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而经费不足也会束缚对产品质量案件的办理,轻则会对对此类案件的执法效果产生较大的影响,重则会影响工商对涉及到产品质量的监管。

  (五)工作目标考核不够科学

  由于历史原因,对监管执法、市场巡查等职能工作的考核一直缺少一个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标准。对监管执法工作的考核则倾向于对案件数量、罚没金额的考核。案件目标考核设臵的不科学,在客观上造成了区县局乃至公平交易局为达到目标而办案、为完成任务而执法的现象产生。重收费、重罚款的考核机制背离了工商部门监管执法的初衷和本意,成为制约公平交易局监管执—3—

  法职能的全面实现重要因素之一。

  二、提高公平交易局执法水平的几点建议

  (一)大力加强执法办案队伍的能力建设和素质提高

  一方面要采取各种措施,在实现执法办案人员能力素质整体提高的基础上,大力打造执法办案专业队伍。在培训内容上,要将一般培训和专业培训相结合。以监管执法的基础法律法规知识为重点,提升监管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有针对、有重点的对专业执法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例如专业法律法规,执法办案专业技巧等,以增强其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在培训方式上,要点面结合,逐步推进,集

  中学习、集中培训,实现基层培训的全覆盖。另一方面要严格学习制度,认真做好学习考核。以政治上高标准、思想上高境界、业务上高水平、工作上高成效为目标,大力提倡学习之风,创建学习型工商所。要完善学习机制,创新学习方法,全面提升工商管理人员整体素质。

  (二)加强工商所的思想认识教育工作

  当前,外部监管环境的深刻变革、工作转型的全面推进,都对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形式下我们更应当充分认识执法办案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一方面要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全系统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的思想认识问题,增强其工作的积极性—4—

  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还应当要明确工作责任制,推行“案件主办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思想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三)积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对工商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采取座谈会、法制宣传栏、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普及工商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群众和经营户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其次,要根据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依法运用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的执法手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一般违法与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依法合理使用强制措施,坚决打击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经营行为,体现工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工商

  执法的震慑力。

  第三,要有意识、主动地多宣传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经常性地多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领导汇报工商执法工作,争取让党委政府、领导和群众知晓工商执法工作,了解工商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责和责任,理解工商行政执法是的根本目的在于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保护广大群众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从而让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工商行政执法工作,尽可能减少工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阻力与干扰,形成比较理想的—5—

  工商执法外部环境。

  (四)统筹预算管理,制订专项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针对当前工商所办案经费不足的情况,可也考虑建立专项办案经费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有限经费的使用效率。公平交易局应该按年度在年终时统计当年执法办案工作收支情况,其中特别要据实统计支出项目及资金使用数额,分析本年度办案经费的收支核算信息,作为下一年度执法办案经费预算和发布成本预警信息的参考。另外,对工商所执法办案经费的预算要有一定的浮动空间,以便应急追加。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

  “两费”停收以后,过去以收费、罚款论英雄的简单的考核模式已无法适应当前工商执法工作,新形势下对执法办案的考核应当坚持“新思路、新标准、新方法”,应当明确对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提升经济案件的查处质量,加大工商尤其是作为监管执法前沿阵地的公平交易局综合执法力度,以这种思想为指导,我们对执

  法办案工作的考核就不应当单纯的放在罚了多少款,完成多少任务上,而是应当从各个方面综合考虑,如:是否充分履行了监管执法职责;是否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促进了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等。只有建立一个更加全面、公正的评判体系,才能真正客观的反映监管执法工作的真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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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以区县为主执法的意见建议

  

  ?东出台《市县机构改?总体意见》县(市、区)实?“局队合?”执法体制据《?众?报》报道,经中央正式备案同意,12?3?,中共?东省委下发《关于市县机构改?的总体意见》,标志着?东省市县机构改?进?全?实施阶段。《市县机构改?总体意见》要求,深化市县机构改?,在党中央集中统?领导下,由省委负总责,市县党委负责抓好各项改?任务落实。各市县按照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机构改??案,做好改?的组织实施。市县党委在研究制定机构改??案时,要同步考虑领导班?调整配备、?员转?、资产划转、集中办公等?作,提前研究改?涉及部门的机构编制职数框架,为部门组建和制定“三定”规定打好基础。市县机构改?在2019年3?底前基本完成。关于推进综合执法改?,?案规定,按照中央统?部署,重点推进市场监管、?态环境保护、?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5个领域综合执法改?,继续深?推动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励各地探索在更?范围实?综合执法。县级已将相关领域执法职责和队伍并?综合执法机构的,继续加?探索?度,不“翻烧饼”,不?“回头路”。减少执法层级,积极推进执法?量下沉,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个执法层级,避免重复执法。县(市、区)实?“局队合?”执法体制,统?以主管部门名义执法,压实对主管部门履??政执法职责和加强队伍建设的责任。乡镇(街道)在综合执法平台基础上探索??队伍管执法。除环保监测监察等中央明确规定实施垂直管理的机构外,其他领域均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全?清理清退临时?员和聘??员,严禁使?辅助?员执法。锁定执法?员编制底数,暂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能?。

篇五:以区县为主执法的意见建议

  

  [县草原执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某某县草原执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草原执法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具有行政执法的共同特性,同时还有其特殊性。它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有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草原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其执法权力是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与其设立的监理机构来共同行使的,开展草原执法以来,县草原监理站在省、市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业务指导下,对我县草原违法案件进行了执法监督和检查,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县的草原执法工作一直处在弱势地位,下面从3个方面谈谈我县的草原执法。

  一、执法现状一是成立了草原监理站,有了专门执法的草原监理队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明确了草原监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其保护草原的执法职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推动下,一支负责草原执法工作的专门队伍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建立,改变了以前草原执法缺专门机构、无专职人员的局面。二是建立了违法必纠的执法机制。近年来,县草原监理机构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忠实履行职责,不断加大对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一大批非法开垦草原、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资源、非法征占用草原、非法进行矿藏开采、非法买卖和流转草原等案件得到制止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人受到了应有惩处。有案必查、违法必纠的执法机制初步形成,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

  二、存在的问题一是草原执法起步晚,尤其是农业县,人们对草原的概念模糊,对草原执法的认识不足,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严重阻碍了草原执法的正常开展。

  二是追求经济发展使草原执法的压力日益加大,为加快经济发展,草原地区在矿藏开发、道路建设、风电建设、城镇建设等方面步伐也不断加快。但由此而造成的草原破坏及被征占用的现象也会持续加强,这必将对草原执法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

  三是林草矛盾日益突出,近些年来,我国林业生态建设投资规模不断加大,地方政府为争取林业建设资金,从而出现了在草原上大量植树造林的现象。从2005年开始,地方政府为了使草原造林合法化,采取将草原认定为“易林地”的做法,并颁发林权证。在草原上植树不仅浪费了国家有限的生态建设资金,还使草原遭到了难以恢复的严重破坏,也导致了土地管理秩序的混乱。一些草原颁发了林权证后,被作为林地管理,不能再继续放牧使用,这更加剧了草畜矛盾,损害了农民利益,引起了不少矛盾纠纷。加上林业建设投资明显大于草原建设投入,在投资吸引下,林向草原不断侵蚀的速度有可能进一步加快。如何保住草原“领地”,实现生态建设中草与林的协调发展,是开展草原保护工作需要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的问题。

  四是人员编制少,执法力量不足,2007年成立草原监理站以来,草原监理站和种草饲料站一直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这些人员既要承担全县种草饲料工作,又要承担草原执法工作,而大多数时间主要承担单位安排的其它业务工作,比如:畜禽防疫、草原项目实施、畜牧技术推广等,草原执法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兼职工作。

  五是执法经费不足,草原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经费不足,执法车辆和执法设备无法购置,造成出行和执法取证调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进而导致执法工作举步维艰。

  三、对策建议一、定性确权,解决“阵地”问题,草原定性确权就是要科学界定草原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落实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目前很多草原被侵占、被开垦或被改作它用,草原监理部门无法按《草原法》进行查处,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草原与林地、“四荒地”、荒漠地及其他未利用地的界线不清、管理职责不明造成的。

  二、完善立法,解决“武器”问题。草原执法的根本依据是草原立法,草原立法既是预防和惩治草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武器,又是保护广大农牧民合法权益和草原资源的有效武器。随着草原执法的不断推进和社会的发展,相关执法依据缺失或不尽完善影响草原执法的问题日益凸显。一是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缺失,使一些执法工作无法深入。二是草原犯罪的立法规范与刑法典不能直接对接,导致草原犯罪的刑事责任难以追究或不能追究。

  三、加快解决队伍建设问题。目前,我国草原执法队伍力量还很薄弱,地区发展还不平衡。特别是基层的县级草原监理机构,普遍缺少必要的执法监督和办案取证设备,条件也十分简陋。建设一支“机构健全、队伍精干、技术先进、装备优良、执法严明、政治合格”的草原监理队伍,是开展草原执法的重要基础。

  四、提高素质,解决能力问题。从草原执法队伍自身来看,目前还存在着队伍整体业务素质不高以及执法程序还不够规范等问题。从这几年的草原执法案例来看,一些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草原违法案件,由于执法程序不当、适用法律不准确,往往给执法造成被动。因此,要把不断增强执法能力、提高工作水平、加强自身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篇六:以区县为主执法的意见建议

  

  重庆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刘芹

  来源:《重庆行政》2019年第06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2018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综合执法队伍组建,到2020年建立完善执法体制和职能体系,建设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重庆市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市委多次专题研究,及时印发分工方案,市委编办正在牵头组织推进“5+3”重点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目前,包括重庆在内的全国各省(区、市)、各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正在推进,但都面临职责划转、人员整合、能力提升、队伍建设等共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对推进生态环保综合执法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一、重庆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职责划转认识不统一,多头执法问题亟待破解

  一是跨部门整合职责需要进一步细化。《指导意见》明确的具体整合范围包括:环境保护部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国土部门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即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农业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水利部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林业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以上表述较宏观,经初步梳理,涉及40余部法律法规、200余项执法事项,且从规定内容上看出不同部门对具体的整合范围的认识不统一。

  二是城市执法体制改革职责整合不彻底。2017年6月,重庆市进行了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目前,除重庆外,其他省(区、市)均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等2项行政执法职责移交给城市管理部门。

  三是审批监管与执法的边界需要界定。按照《指导意见》,改革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担的执法职责大于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主管范围。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需要通过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手段,对划转的执法事项开展业务指导。同时,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支持综合执法队伍履行职责,及时移交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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