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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6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1-19 15:00:12

篇一:调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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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使基层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基层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艰巨而繁重的任务。现结合我办实际,谈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对策:

  一、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村级调解人员不足。村级调委会名义上由3至4名委员组成,但实际上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往往只有1人,而且这些调解员全都是兼职,除了担任调解工作外,还身兼其它职务。这些兼职人员长期处于工作压力大、任务重、超负荷工作状态,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村级调解工作,更谈不上提高调解水平了。

  2、村级调解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从整体上看,村级调解员队伍普遍存在年龄老化、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缺乏的特点,严重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群众对此项工作的参与和信任。

  3、调解队伍人员不稳定。由于各种原因,调委会人员更换频繁,队伍建设不稳定,有的村调委会更是名存实1如对您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谢谢!

  亡,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出现民间纠纷或遇到突发事件,无人敢管,没人调解,导致矛盾激化,致使事态扩大恶化,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

  3、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很多村级调解员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即使制作了调解协议书,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法院在对其作性质认定时,难以认定其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的效用难以发挥。

  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对策

  1、认清形势,提高对做好农村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要认识到村调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员生活在群众中能了解千家万户的喜怒哀乐,能利用人熟、地熟,就近便利等优势,及时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是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在保一方平安维护广大农村和基层稳定中具有不能替代的作用。

  2、要把建设好村调委会、调解好农村各种纠纷矛盾作为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建立和恢复村调委会组织网络,坚持“少而精,能管用”的原则,组建调解委员会,注意吸收懂法律、懂政策、群众拥护的离退休干部、教师、复员退伍军人参加调解工作,形成了一支浩大的化解社会矛2如对您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谢谢!

  盾,维护农村基层稳定的重要力量。

  3、基层司法所应抓好调解主任、调解委员的培训,要通过培训,使广大调解人员了解到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程序与方法、工作制度与纪律、工作地位与作用,如何做一名组织信任、群众满意的人民调解员等等。要认识到做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要为人公正,严于律已,且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要立足服务,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要勇于探索开展调解工作;要通过培训,提高调解人员对做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调动他们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合力强的战斗集体。

  加快发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为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和发挥更大的作用。

  程营村

  谈文忠

  2013年11月11日

篇二:调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以陈庄派出所警务区治安调解为例

  【摘

  要】:治安调解对于及时妥善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各类治安案件,增进警民感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人以陈庄镇派出所实习期间对本警务区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为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工作中作为参考。

  【关键词】:治安调解

  社会矛盾

  和谐社会

  陈庄镇派出所全辖陈庄、姚郭、黄郭、宗崔、西史、东潘、滕寨等25个行政村,总面积32.5平方公里,总人口21396人。在本辖区中,主要突出的治安问题是土地纠纷、邻里纠纷、财产纠纷以及损毁他人财物引起的打架斗殴。因此,对于一个只有5位正式民警的派出所来说,要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群众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一、治安调解的重要意义

  (一)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治安调解是我国行政调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调解中有其他调解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够有效的预防矛盾激化,有利于将矛盾及时、有效控制在萌芽状态,能够预防犯罪,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同时也能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减轻司法机关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

  调解是否成功与法院诉讼之间往往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两者都是解决民间纠纷的有效途径,并且其根本目的是相同的。因此,如果治安调解发挥的作用越大,那么在纠纷总数不变的情况下,人民法受理的案件就会减少,反之亦然。在当前法院诉讼量日益剧增的情况下,治安调解质量越高,不仅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方便人民群众,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对于大案要案审判的质量,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

  (三)改善人民警察形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为人民群众服务是公安机关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公众的要求。因此,在治安调解工作中,成功的调解一起纠纷对于当事人双方和警务工作人员来说都是皆大欢喜,当事人双方都达到了自己的期望值,警务人员也实现了自己的社会价值。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信任,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也就越高,人民群众就会对人民警察的工作给予有力的支持,形成警民的良性互动,从而提高人民警察的形象,使警民关系更加和谐。

  (四)促进精神和物质文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

  民间纠纷的发生对于经济发展有很大的负面效应。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需要一个良1好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生产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不懂法,不知法和落后的思想意识是产生各种民间纠纷乃至犯罪的原因之一,治安调解涉及到了道德、纪律、法律等方便的知识。调解人员在治安调解中其实就是向当事人及其周围的群众进行道德、纪律、法制的宣传过程。这对促成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有效遏制犯罪,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重要作用。在调解过程中,强调了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解决纠纷,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都对治安调解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法律和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确立和实施,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情感,而公民对法法律的情感正是实现法制的前提条件。

  二、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如果进行治安调解,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二)违反治安管理的内容是打架斗殴或者是损坏他人财物的。(三)违反治安行为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其中,民事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四)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在情节上是轻微的,并且当事人各方都同意调解处理。

  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如制造噪音、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三、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知识缺乏,调解技巧不高

  随着社会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发生转变,利益主体多元化,民间纠纷矛盾内容和主体也随之由单一向多元转化,矛盾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日趋复杂,涉及民事、经济、行政等多种法律关系,而派出所民警平时接触和学习较多的是有关刑事和治安的法律法规,对民2事和经济的法律法规了解较少。同时民警一般没有受过严格而系统的培训,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调解技巧,往往调解效果不佳,使有些纠纷久调难结,且警力陷入其中难以解脱。

  (二)执法不规范,忽视调查取证

  在执法过程中,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调查取证的工作敷衍了事,即使有了部分证据也不去分析。往往是证据不足又不能做出处罚决定。法律规定的明文成了一纸空文。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还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

  (三)结案速度慢,效率低

  案件从发现到结案时间长,使很多案件都积压在一起,影响了案件的处理。其实,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治安调解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民警心中缺少时效感,对于辖区内的治安调解案件能调则调,觉得调解有困难的,一拖再拖,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自然和解。二是有的公安民警重结果轻过程,过多的注重了案件的调解结果,而忽视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提出调解意见,这就无形中加大了调解的难度。三是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必要的约束力,以至于造成很多当事人在当时都能同意达成的协议,往往过一段时间,他们就反悔。因此,造成治安调解反反复复,既影响了治安调解的进程,又耽误了公安民警处理其他案件的时间。

  (四)队伍结构不合理

  在陈庄派出所,队伍结构明显不合理:正式民警5名,协警2名,其中男性6名,女性1名,最年长的就只有39岁,整个所里的民警呈现年轻化和男性化。而在治安调解工作中,有经验的老民警和女民警形象的柔性化对于治安调解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所里的女民警也没有参加治安调解的时间,因为她只是忙于“自己”的事情,就是办理户籍。而年轻气盛的男民警又不能够有耐心去倾听,同时也缺乏和群众沟通经验和技巧,这都是治安调解失败的原因之一。

  (五)工作量大,基层警力不足

  警力不足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就陈庄镇而言,人口约有20000人,警力5人,平均每个民警要负责4000人,因此,民警的工作量非常的大,在基层派出所,其工作不仅仅是负责辖区内的治安调解,还需要对辖区内的治安,卫生,安全等多方面负责,如果一个基层派出所大部分的警力在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治安调解等,那么其投入其他案件的侦查,打击违法犯罪的警力就会相对减少,这就势必影响公安派出所的工作效率。有的基层派出所,为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经常会雇佣一些协警。根据我们法律规定,协警不具有执法权力,因此,很多案件处理中,协警只能起到协助的作用,但是警力不足,工作量大的情况,使一些协警行使的却是正式警察的权力,这就严重影响了治安调解的合法性。

  四、完善治安调解的有效途径

  (一)提高民警的调解水平

  调解工作也是一门艺术,这主要是指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有的民警即使工作积极性高,责任心强,但由于调解方法不当或调解程序不正确,极易导致调解失败。在调解过程中,对待不同案件,不同年龄、性别、气质和经历的当事人,所要采取的策略应当有所不同。与此同时,还需要提高民警对治安调解的意义的认识,这关系到警务人员对待治安调解工作的态度。

  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治安调解的调研工作,针对治安案件情况复杂、事实难以认定、涉时较长且情况多变等特点,归纳总结出调解成功案例的经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规范,用于指导实践。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三懂四会”原则。“三懂四会”的工作原则,是孟建柱部长对群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即懂群众语言懂群众心理、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这对基层民警在处理治安调解案件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要适时组织民警开展经验交流。分析讨论活动,以便互通信息,取长补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民警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武器,掌握做群众工作的各种方法与技巧。民警自身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的学习,锻炼口才,注意经验积累,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调处能力。

  (二)遵守治安调解程序

  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个部分,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受理、审查、立案、调查取证,然后进行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受理立案和调查取证,是确保办案程序和所取证据合法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双方的责任,确保治安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为了避免因治安调解不成而进行治安处罚时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的需要。

  (三)严格遵循依法调解原则

  很多基层民警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负法律责任。这是受害人所不能接受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九条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进行严格执法,不得因个人意志而超越法律的权限。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调解,双方自愿”即公安机关调解民间纠纷的基本原则,调解时,不管任何原因、情节和后果,都要做到查清事实、分清是非,遵守法定程序,秉公办事,调解的民间纠纷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为前提,通过调解使调解协议能够顺利的实施。

  (四)优化基层,调整队伍结构

  在派出所队伍结构中,要优化派出所队伍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每个派出所应该根据本辖区的情况进行警力配置,在保证警力充足的情况下,还需要注意警力的内部优化结构。要保证辖区内有经验的老民警和形象柔化的女民警参加在治安调解工作中。并且选派一些文化高,年轻的民警到基层进行锻炼,充分发挥每个民警的自身优势,促进治安调解的顺利进行。

  (五)强化治安调解的法律地位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对“治安调解”过于弹性化,只是很笼统地规定“不服从调解或者达成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且对于协议中所注明的经济赔偿部门则是“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样的规定不仅不能使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并且还会使不少当事人对治安调解的作用及法律效力产生怀疑。因此,如果治安调解中达成的协议都能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的法条一样具备法律效力,对于那些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人追究其责任,给予当事人一些强制措施也许效果会更好。

  (六)合理配置,强化派出所警力

  目前,解决我国警力缺乏的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国家增加编制,我们应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例如,我们可以精简上层,警力下沉,充实基层派出所的警力,从体制上,真正形成“宝塔形”,克服“头重脚轻”的状况,这样既能加强基层的警力,又可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的效率。同时,要落实人员负责制度,每个民警要有对应的责任区,保证一名责任区民警负责600-800户,坚持“谁责任,谁负责”的方针,原则上,责任区的民警负责自己区域内的治安调解,并且把民警的考核和其对应的责任区的治安,安全,卫生等联系起来,这样就能保证责任区民警能以更加认真地态度管理好责任区的各项工作。同时,要严格区分基层派出所的正式民警和协警的区别,协警没有权力参与的案件,绝对不允许协警参与,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要保证公安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当辖区管辖范围内出现民事纠纷时,民警到达现场后,不要急于给出处理意见,当民5事纠纷适合用治安调解解决时,派出所民要多渠道了解事件的起因,经过,然后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由于当事人大多是邻村或者是邻居,为防止矛盾激化,改善人际关系,一般应劝说双方进行治安调解。最后,双方都愿意进行调解的,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因此,对于治安调解,我们只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并且善于发现和弥补自己的不足,相信我国的治安调解工作就会日臻完善。

  通过对治安调解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的探讨,使我对基层派出所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基层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第一道窗口,和人民群众接触的最多,基层派出所也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第一道防线,因此,派出所治安调解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们对人民警察形象的评价,希望本论文可以为以后得公安调解工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李英.治安调解基本功和和谐警民关系[N]三门峡市公安局,2010[2]邢元博.浅谈如何加强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N]人民警察网,2011[3]社区警务教程[M].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08[4]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篇三:调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各类人民内部矛盾也日益显现,但人民调解组织原有的工作机制已无法应对,因此,必须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灵活、方便、快捷、节约社会成本的优势,积极妥善化解各类人民内部矛盾。

  一、存在的问题

  1、没有真正形成联动大调解格局。乡(镇)一级调委会成员一般由政法、综治、民政、国土、村建、林业、计生、工青妇等部门组成,但在实际开展工作当中,仍然是以政法综治部门为主,使得政法综治部门疲于应付,联动大调解形同虚设。

  2、领导重视不到位。稳定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在少部分党政领导中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紧要,但落实起来次要。表现在乡(镇)调委会缺乏交通工具,出现紧急情况难以及时赶赴现场,村(居)委调委会办公经费及调解员的误工补助偏低。自然村调解员和治安信息员队伍虽已建立,但发挥作用有限。

  3、运作不够规范。由于村级调解员未接受系统的法律培训,致使有些调解员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存在重结果、重口头、轻程序等问题,有的口头调解没有笔录,也没有制作调解协议书或登记造册,无法作为诉讼的证据。

  二、强化对策

  1、建立领导责任机制。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健全层级管理机制。一是乡(镇)层面。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司法所负责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乡(镇)调委会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到多方面的矛盾纠纷,由乡(镇)综治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二是村级层面,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较大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社情信息。总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

  3、建立联动大调处机制。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充实调整乡(镇)、村(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自然村进一步深化“两站一点”建设,健全完善综治工作站、人民调解工作、治安报警点,落实调解员和治安信息员队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乡(镇)国土、村建、民政、计生、林业、工青女等部门职责,对本乡(镇)范围内矛盾纠纷实行联动大调处,不得把本级的矛盾推给上级、推向社会。

  4、建立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一是领导负责包案制度。坚持一把手负责,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二是工作责任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三是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交流通报情况,研究制定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四是排查制度。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五是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跟踪调处、限期解决。六是个案查处和工作预案制。七是信息反馈及报告制度,实行小事每周报,大事随时报,无事零报告。八是奖惩制度。通过表彰奖励、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制度。

  5、健全保障机制。一是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各级调解组织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簿。对于调解员要给予一定的工资或补贴,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二要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各级综治委、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肩负着管理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或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三要抓好经费保障。建议通过法定程序,将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也可以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基金,倡导社会各界捐资,确保调解、奖励经费充足、稳定。

篇四:调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诉讼调解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对策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项重要制度,是指?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的基础上,根据?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双?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纠纷的制度。当前诉讼调解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对策?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当前诉讼调解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对策?、存在的问题:1、调解过度神话,侵蚀司法的审判权能,导致审判分流社会?盾的作?萎缩。调解是审判权能的重要补充,调解与审判共同构成社会?盾化解体系。在我国?盾化解机制中,调解作为?种重要的?式?独?存在。从?义上来说,调解涵盖的范围很?。从调解主体来看,调解包括了诉讼调解、?政调解与?民调解。出于???便的考虑。本?所指的调解主要是由法官主导的诉讼调解,?并不囊括其他调解类型。从诉讼流程上看,法官主导的调解?作包括了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及庭后及诉后调解。从诉讼类别上看,?民法官主导的诉讼调解包括了民商事诉讼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及?政诉讼的协调。2、??追求调解率,导致久调不结,以判压调现象严重。从社会?盾化解的?度来说,调解更有利于实质性解决纠纷,更有社会稳定的维护及和谐社会的建构。因?为建设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法官应当尽可能通过做好原被告双?的?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当事?作出必要的妥协和让步,推进?盾的实质性化解。但我们却不可为调解?调解,?全然不顾案件本?的性质与类型及调解难度,??极端追求调解率。3、诉讼调解效果不佳导致社会?盾?法真正化解,调解效果不佳。从调解结果的处理上看,因为法官没有认真查清事实,给当事?讲事实、摆证据?采取和稀泥式处理,???导致当事?最终反悔?不签订调解协议致使调解协议因确认不能??法?效,另???则致使当事?提起案件的再审加重司法负荷。完善的对策:1、树?正确的调解理念,让调解的价值归位,摆正诉讼调解的位置。要做好诉讼调解?作,充分发挥调解化解社会?盾的功能,就必须树?正确的调解理念,让调解的价值归位,摆正诉讼调解的正确位置。2、建构科学合理的调解制度,完善对法官调解的考核机制,消除??追求调解率的不正常现象。调解必须是出于双??愿的原则,?不可因为法官追求调解率的??私利?以判压调,久调不决。3、加强对法官调解技能的教育培训,丰富和完善办案法官的调解技能和调解艺术,发挥调解应有的价值。从本?前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调解技能的多寡与?低严重影响着法官的调解率与案件调解的最终效果。因为,根据风险偏好定律,法官如若缺乏?够的调解技能与调解艺术,肯定不会贸然选择调解作为?选的结案?式。当前,法官调解技能与操作技巧的阙如亦是导致很多法官不会调、不善调,调解效果不佳的关键性影响因?。《刑事诉讼法》第?百???条

  ?民法院对?诉案件,可以进?调解;?诉?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和解或者撤回?诉。本法第?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调解。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店铺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篇五:调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工作调查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群众,通过说服教育,有效地将各类矛盾及纠纷化解在基层,这对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区法制化建设进程,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调解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力求找出目前制约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为此根据司法所及社区人民调解实际情况进行了总结。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1、概状

  滨河路司法所所辖三个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共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个,并下设24居民调解小组,6个市场调解小组,44名调解员,并在社区确定了4名首席调解员,已形成了调解委会、调解小组、调解员三级调解网络,初步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

  近年来,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司法所和调解委员会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标准,四个调解委员会均达到“五有”(有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调解档案,有调解记录薄,有统计台帐)、“四规范”(规范调解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标准,并统一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每年司法所组织人员进行两次集中培训,对调处过程中应规范的调处登记、调处协议书等填写进行了讲解,明确了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总结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式。

  2、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网络优势,结合本辖区实际,有的放矢,主动介入公民之间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使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的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今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4件,调解成功4件,成功率为100%,共排查纠纷6次,专项治理2次。

  二、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顺利,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新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部分基层领导及干部群众对人民调解在处理矛盾纠纷上

  的重要作用认识不清,重视和支持不够。调解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组织的建设。挫伤了民调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轻防重打”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在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寄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调解人员的社会地位得不到肯定,调解人员的工作成绩难以得到认可,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

  (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力度不够。街道调委会由司法所负责,司法所成为是街道的内设机构,在业务上受区司法局和街道双重领导,他们同时要做街道综治工作、街道有关工作、司法所工作。在社区调委会,调解主任同时兼禁毒专干、综治专干他们不仅要管如:禁毒、综合治理、反教等工作,还要亲自做人民调解工作,司法所和调解主任工作范围广,工作量大,没有做到专人专用。

  (三)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人员配备与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调解队伍的年龄结构不够合理,整体素质达不到工作要求,2008年结合居委会调整,对全街道、居委会调委会进行了调整,调解人员的平均年龄有所下降,人员素质有所提升,但他们中大多数没有受到过法律教育,对法律政策了解的不全不透,难以熟练使用相关法律进行调解,导致调解水平不高,依法调解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到基层。

  (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直接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长远发展。司法部颁发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些调解人员时常受习惯处事方法左右,不严格执行调解程序,对调处的纠纷不登记、不制作调解协议书,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适当、及时的保护,造成了调解工作的被动,导致了调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的萎缩。随着人民调解协议被赋予法律效力,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调解在当前条件下,纠纷调解的方式更趋向理性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已成为当前发挥调解职能作用,树立人民调解公信力的关键。

  (五)调解队伍不稳定制约了调解事业的发展。现在基层在聘用人民调解员时,即无文件明确,也无聘书证明,也无调解员的徽标,真正在做调解工作的人员往往身兼多职,调解人员的组成随意性较大。同时,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人员在付出之后得不到必要的补贴和相应报酬。调解人员的身份和地位不明确,调解经费得不到保障,影响了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对策

  (一)

  加强宣传,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有赖于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这不仅有利于树立调解人员的威信,也有利于调处结论的履行。因此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干部群众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让广大公民,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要

  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公民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激励他们更加热情的投入到调解工作之中。同时将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引起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视。

  (二)加大部门配合力度,形成全社会参与调解工作的格局。在健全现有调解组织的基础上,通过提高基层调解人员待遇、建立配套选拔任用机制,完善三级调解组织,使调解工作网络更趋成熟,同时成立由基层派出所、社区、司法所人员参与的调解组织,发生纠纷之后,各部门均应派出人员进行调解,改变基层调解组织单独以某个部门为主、孤军奋战的局面,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更好地发挥民调工作预防和在化解矛盾的作用,有效地把一般性民间纠纷解决在社区调委会这一级,把重大疑难纠纷化解在街道这一级。

  (三)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为保证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转,应配套调解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人民调解经费区司法局专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建设。要在全区建立人民调解员补贴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不改变人民调解原有性质和运行方式的前提下,加大政府在“防和调”方面的经费投入。

  (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社会化建设,面对新时期民

  间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要解决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中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人民调解必须走专业化、社会化道路。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大力培育专业化、社会化组织机构,在继续加强三级调解网络的建设基础上,积极培育专业化、社会化调解机构。二是创新管理方式,推动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全区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对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实行业绩考核制度。逐步成立一支比较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三是探索建立新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构筑三级人民调解培训网络即:市司法局培训首席人民调解员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区司法局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专职调解员。各街道司法所负责培训本辖区内的除调解主任及专职人员以外的人民调解员和信息员。

  (五)大胆探索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组织做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与诉讼制度相比人民调解具有扎根群众、贴近基层、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优势,调解与诉讼制度有功能上的互补,为两者之间的衔接和融合奠定了基础。人民法院对一些受理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由人民法院委托调委会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这样一来既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上的优势,强化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提高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同时又节约了诉讼成本。

  滨河路司法所

篇六:调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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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立案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对有可能经过调解(法律法规禁止调解的除外)解决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移送相关审判部门前,由立案庭的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化解纠纷的诉讼活动。由于立法缺失,使立案调解制度的定性和定位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因而当前的立案调解工作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立案调解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一、立案调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立案调解工作与现行法院管理模式的要求存在矛盾

  一是立案调解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矛盾。调解通常是双方当事人以互谅互让为基础,一方或双方放弃相当的合法权益才能达成,立案调解实践中往往要权利人让出一定的或较大的合法权利,在人们法治意识日益高涨的今天,权利人不一定愿意让出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坚持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纠纷,这给法院通过立案调解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工作增加难度。

  二是立案调解与提高结案率的矛盾。虽然大量法律关系明确、矛盾纠纷对抗性不是很强的案件通过立案调解可得到快速处理,有效避免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不必要的对抗,缩短诉讼程序,节省当事人的精力、物力,减少诉累。但是如果经过立案调解程序后不能解决的案件,反而使这类案件因为多经过一道调解程序,导致既耗费了相当的司法资源,又使结案时间被拖延,影响结案率的提高。

  三是立案调解与法院内部管理之间的冲突。法院将各部门的调解1如对您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谢谢!

  结案率、案件审理效率等作为考核审判工作好坏标准,在立案庭开展立案调解工作,使立案庭与各民商事审判庭之间在部门调解率考核中产生矛盾。

  (二)立案调解制度设计不够合理科学

  第一,将立案调解的范围设定为“除新类型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当事人争议大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可立案调解”,不够明确合理。立案调解程序适用的民商事案件的类型和不适用的类型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在立案调解的主体上局限于专门的法官,忽略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于有利于促成调解成功的作用。

  第三,调解期限限定为15日,缺乏变通。立案调解原则上应当在原告起诉后、被告答辩期届满之前完成,即一般不超过受理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但是,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而案件又确有调解可能的,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同意并签字确认,应当可以将调解期限适当延长。这样的变通,主要可以巩固原有的调解成果,避免进入审理程序,损失效益。

  第四,立案调解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于立案成功调解的案件只是按照通常的调撤案件收取费用,缺少通过减免诉讼费来鼓励当事人通过立案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的收费机制。同时,仅将立案调解工作列入对调解法官的绩效考核,缺少科学合理的审判工作考评机制。

  (三)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因素影响立案调解工作的开展

  一是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文化水平低,缺乏诉讼风险意识,2如对您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谢谢!

  对立案调解一知半解,半信半疑,对其作法律、法理解释和说服工作困难。

  二是有的当事人缺少理性解决纠纷的思维,在诉讼中赌气较真、认死理,拒不让步,不接受调解,只接受判决。

  三是部分诉讼代理人出于自己利益考虑,推托、阻碍法院立案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是当事人和代理人恶意调解,把法院的立案调解程序作为缓兵之计,拖延诉讼时间,实际上却不打算履行或消极履行,导致部分立案调解案件执行难,使部分当事人不信任法院的立案调解,不愿通过立案调解程序来化解纠纷。

  二、加强和改进立案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对立案调解明确定位,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案调解制度

  将立案调解工作的阶段定为立案之后移送审理之前。在此正确定位的基础上,对之进行相应的科学合理设计,方能发挥其优势。

  1.应明确限定立案调解的适用范围。立案调解的案件范围总体来说应该限定在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对于具有敏感性、疑难复杂性、在短时间内法官不能容易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案件不宜在立案阶段调解。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对上述类型案件应当排除在立案调解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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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增加立案调解程序中对当事人的制约规定。既然将立案调解制度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诉讼程序,则应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保障其有效地运行。美国的和解制度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最后判决结果与被告提出的和解方法一致或低于和解方案,那么原告将必须对被告提出的和解方案后参加诉讼所导致的所有费用承担责任。而我国的司法调解制度要充分调动当事人参与立案调解的主动性,必须有制度加以约束。不妨将美国的做法予以借鉴和吸收,使当事人自觉自愿走向调解,否则承担对方因诉讼所耗费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对权利人也要予以限制,防止其滥诉。

  3.建立合理的立案调解的收费激励制度。目前尚无立案调解案件的收费规定。对此我们认为,根据司法为民宗旨和互惠原则,应当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收取一定的立案调解费用,具体标准可参照诉讼费的计算标准实行一定幅度的减收或免收,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实行立案调解制度的各个法院可以在该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更加详细的收费标准。

  (二)丰富立案调解手段,创新立案调解艺术,提高立案调解成功率

  立案调解成功离不开有经验的法官、灵活的调解方法和熟练的调解技巧。基于当前民事审判队伍的现状,应当丰富立案调解手段,创造性地开展立案调解工作,切实提高青年法官的调解能力。

  1.在法官业务培训中对法官进行立案调解方面的培训。一方面总结法院立案调解实践经验、编写调解方法、技巧的实用手册,实现从4如对您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谢谢!

  立案调解实务至理论的升华;另一方面通过让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向青年法官讲解调解技巧、传授调解经验,以老带新、帮传带的方式方法,实现老中青相结合,发挥老法官调解经验丰富、青年法官干劲十足的各自优势来协力做好调解工作。

  2.积极争取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立案调解工作的配合与支持。可以通过在法官、律师以及司法相关部门人员之间组织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加强法院与律师界及其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争取他们对通过立案调解的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作用和意义形成共识。在立案调解的过程中,对有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通过引导代理人主动配合法院调解工作的方式,协力促进案件的立案调解。

  (三)以立案调解制度为重要环节,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做好立案调解工作应当要注意处理好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街委会、村委会、交警队、派出所等与当事人联系紧密的单位和部门在化解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激活多样化的调解资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来化解社会纠纷。

  2.建立法官社会调解联络室,构建法官主持下的社会调解机制。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的联系,依托维稳综治的力量,推动建立区、镇(乡)、社(村)三级联动的调解网络体系,在各级建立相应的调解组织机构,大力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和其他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辖区内的乡镇、社村设立社会调解工作室,制定好法官社会调解联络室的工作规范,构建社会多方力量5如对您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谢谢!

  参与的社会调解机制,对日益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进行多方社会力量参与的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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