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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9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1-21 09:11:05

篇一:关于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解决涉房涉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市涉房涉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和国有建设用地治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进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0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容积率如何补缴土地出让金复函》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民生优先、分类施策”的原那么,制定本处理意见。

  第二条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我市市本级〔含防城区、港口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于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等缘故而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适用本处理意见。本意见正式实施之日前,已办理相关手续且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适用本处理意见。

  第三条已批准提高容积率未补缴土地价款的。

  〔一〕宗地初始容积率按照防政办发〔2018〕38号文相关规定认定。

  〔二〕房地产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规划建设,市房产治理部门批准预售许可、办证,但存在实际开发建设容积率与土地出让时容积率不一致,且未完善提高容积率手续补缴土地价款的,可采取追溯评估方式确定土地价款,加上评估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含〕贷款利率核算的利息作为补缴的总价款,评估期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房地产项目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评估期日,假设有多期预售的分别以各预售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评估期日进行评估。

  2.房地产项目以现房直截了当销售,已办理整个项目或部分楼幢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证书登记日期为评估期日,假设有多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分别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证书登记日期为评估期日进行评估。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批准提高容积率但未建设或建设未达到办理预售许可条件的,以国土资源治理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进行评估补缴土地价款;原已申请受理过但批复失效的须重新申请办理。

  第四条已批准改变用途未补缴土地价款的。

  〔一〕房地产项目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规划建设,市房产治理部门批准预售许可、办证,存在开发建设用

  途与土地出让时用途不一致,且未完善改变用途手续补缴土地价款的,可采取追溯评估方式确定土地价款,加上评估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含〕贷款利率核算的利息作为补缴的总价款,评估期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房地产项目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以改变用途首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评估期日进行评估。

  2.房地产项目以现房直截了当销售,已办理整个项目或部分楼幢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改变用途首次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为评估期日进行评估。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批准改变用途但未建设或建设未达到办理预售许可条件的,以国土资源治理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进行评估补缴土地价款;原已申请受理过但批复失效的须重新申请办理。

  第五条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

  房地产项目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提高容积率或改变用途并已销售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理后假设保留的以国土资源治理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进行评估。

  第六条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差不多建设销售且房产已登记备案,但在开发建设中存在超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未补缴土地价款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购房人应予以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但达到办证条件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房屋治理部门共同认定后予以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同时由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追缴土地价款,并将处理结果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两年未缴清土地价款的将纳入征信系统进行惩戒治理,未缴清土地价款的企业不得参与我市土地竞拍活动。

  第七条因规划调整的缘故,需对土地使用权年限进行调整的,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原代表政府治理土地的房地产公司及其他单位向社会销售〔转让〕房屋或宅基地问题。

  原政府国有房地产公司代表政府征地、批准卖地、开发建设商品房,在未完善用地或建设手续的情况下以出让方式开发、销售房地产,由于政策变化导致无法完善土地出让手续问题,关于符合规划、权属清晰、购地款缴清且已建好房屋的,按如下意见处理:

  (一)

  处理方式

  1.已取得建设用地批文且缴清出让金、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分割成小块宅基地或房屋转让给个人的,在补缴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已取得建设用地批文但未缴清出让金、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分割成小块宅基

  地或房屋转让给个人的,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3.经政府批准开发建设,但未取得建设用地批文件、未缴清出让金且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将国有建设用地分割成小块宅基地或房屋转让给个人的,须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4.未取得旧宅基地证、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建好房屋的,或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分割成小块宅基地或房屋转让给个人的,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5.宗地多次转移、转移链条清晰且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但没有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移,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权利主体不一致,当事人持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假设房屋所有权人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已故,由其合法继承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缴清的,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标准和方式

  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标准在原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差不多明确的,按原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确定价款加上原批准文件批复日期或出让合同签订日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含〕贷款利率核算的利息作为补缴总价款,没有相关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明确的,按购地合同〔协议〕时

  点评估确定补缴的土地价款,加上评估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含〕贷款利率核算的利息作为补缴的总价款。

  土地出让金原那么由转让方缴纳。转让方无能力缴纳、申请人〔现土地使用权人〕情愿补交的,也可由申请人按比例分担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分担比例为该宗地面积占原地分割后的所有宗地面积之和的比例〕。

  〔三〕办理用地手续流程:

  1、资格审查。

  市国资治理部门〔市国资委〕或城区政府组织原政府国有房地产公司及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所销售的土地或房屋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报市国资治理部门〔市国资委〕或城区政府进行审查确认。

  2、出让土地转让办理。

  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主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转让用地规划手续,取得规划手续后向市国土资源治理部门申请国有建设出让土地转让手续,市国土资源治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后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四〕申请主体的确定

  1、原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能够由购房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市、区住房主管部门统一开发的政策性住房,由市、区

  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原镇政府统一开发建设的,由相关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建设的,由原建设单位申请,原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其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

  3、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剥离到市、区投资控股公司〔包括原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或上级产权单位的房地产,由投资控股公司或者上级产权单位申请。

  4、合作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合作一方或者多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能够由其他合作方申请。

  第九条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申请和调整后的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请应包括建设用地差不多情况、原规划许可情况等内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出具情况核实说明,说明内容包含项目原已批准提高容积率及用途变更情况。

  〔二〕土地使用权人向市房产治理部门提交项目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市房产治理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出具情况核实说明,说明内容包含是否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办证日期等内容。

  〔三〕土地使用权人凭上述许可和说明向国土资源治理

  部门申请办理提高容积率或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审查后拟定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政府批复后土地使用权人在缴清土地价款情况下可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相关税、费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条主动解决问题,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市规划、国土、房产等主管部门和各城区政府要积极主动解决涉房涉地历史遗留问题,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涉及本单位职责的事项而妨碍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市规划、国土、房产等主管部门和各城区政府要依据工作职责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本意见正式实施后,对仍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房地产的企业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市规划、国土、房产、财政、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可依法限制或者禁止不按期缴纳土地价款的企业或者个人在我市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或者进行其他重大经济活动,并将违法违规企业或者个人行为、处罚结果等相关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峻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本意见正式实施之日起,假设再有部门、单位或个人不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审批导致产生新问题的,谁批准谁负责,并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处理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两年。我市原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篇二:关于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兰州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细则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业的发展对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形象、拉动全市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例如:建设功能调整、规划变更、道路建设、建设单位撤销、破产、以及欠缴税费、未办理规划验收、存在违规行为等原因,造成我市部分群众购房后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并影响了购房人的户口迁移和子女上学等。

  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即影响了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对此,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反映房产证办理难的问题。市委、市政府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把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作为重要的民生问题,认真进行研究解决。

  为认真解决好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对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意见,采取以下措施,集中进行解决。

  一、解决原则

  以“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分类指导”、“公开公正,解决问题”为原则,坚持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与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相分离,多还旧帐,不欠新帐,切实解决好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二、受理范围

  2009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且购房人入住满一年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住宅楼和含住宅的综合楼。平房、简易住宅楼房不在受理范围内。

  三、办理时限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四、解决办法

  (一)商品房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1、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

  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换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审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超层、加单元的房屋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进行罚款,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对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房产部门依据市场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已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由城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对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房产部门依据市城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4、对属于违规建设且未经处理的,由规划、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接受处理后,房产部门按第二、三款办理登记。对拒不接受处理的,其在市内投资的其它项目一律停办审批手续;在停止审批其涉及的项目手续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证照、资质等在年审是不予受理、审核,直至注销其开发资质;同时,对企业法人列入行业“黑名单”中,在媒体公开进行曝光。

  (二)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1、凡既得《建设工作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换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审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超层、加单元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工作造价的5%进行罚款,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对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产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对户型面积超标准建设,已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超标部分按购房当年省政府发布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购买,差额部分上缴市财政,持缴税凭证,经市房改办审核同意后,房

  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三)单位自建房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1、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审批后的建设工作规划,超层、加单元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进行罚款,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对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产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凡单位在划拨土地上自建的存量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上市转让的,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代收成交价1%(买受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予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

  (四)房改房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1、对于单位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按房改房政策出售给职工,房改审批手续齐全的,在单位提交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无质量问题的承诺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2、对于单位按房改房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产权单位将售房款挪作他用,但其它手续齐全的,由产权单位对已售房屋的维修责任、维修资金实效期限等出具承诺,经市房改办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3、对于单位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已给职工办理房改产权登记的房屋,又调整出售给其他职工的,经市房改办进行审核,并出具调房审核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4、对于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由于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未经房改部门批准,自行按房改政策向职工进行出售的,由单位出具具结保证,市房改办对单位房改售房价格和优惠政策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5、中央、省属在兰单位房改遗留问题,由市房改办按照上述办理意见受理审核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五)其他问题的解决办法

  1、营业执照或开发资质已被注销的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未

  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由购房人持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2、企事业单位因改制、撤销不存在的,其所向社会销售的房屋,属于划拨土地的,由买受人补交1%的土地出让金,持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土地属有偿使用的,持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3、同一幢楼房中,已有部分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判办证的除外),其余房屋按当时的办理依据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4、对拆迁还建楼,因建设手续不全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市、区拆迁办出具确系拆迁人的证明,拆迁单位出具质量、产权明晰的承诺,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拆迁单位不存在的,由拆迁户交纳综合费用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5、将电梯进改建到房屋套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单位自建房,已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五、办理程序

  采取“一门受理,分别办理”的工作方法。产权人(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递交材料,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研究,经审查同意后,到房屋管辖和原始档案所在区域的相应登记机构,按照房屋登记程序办理。

  六、办理地点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房地产大厦13楼(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13楼1312号房间)

  联系人:吴彤

  韩俊珍

  联系电话:4607333--8247、8287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篇三:关于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全县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最新)

  为切实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划拨用地存在的单位集资建房、统建房、经济适用房、老旧小区等划拨土地两证缺失、出让年限不一致、房产和土地用途不一致、划拨土地未办理出让手续等历史遗留问题和出让用地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审批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开发建设,超容积率、配建商业等问题,稳妥处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的和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的原则,按照“国土提交、政府决策、部门承办”的流程,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及时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群众困难,保护善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土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X〕31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X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X国土资发〔X〕542号),自治区国土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稳妥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X国土资发〔X〕474号),自治区国土

  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X国土资发〔X〕24号)精神。

  三、分类办理方法和程序

  (一)历史划拨土地用于商业、住宅开发建设的。

  1.办理范围、出让年限、出让金核算。

  (1)办理范围:属于原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政府统建、经济适用房、原县沿路办开发的商业、住宅用房,城镇居民自建房;

  (2)出让面积:以住户房屋建筑面积和楼层数确定土地出让面积。住户有单独院落的,以独有面积和分摊面积之和计算。

  (3)出让年限:住宅、商业出让起始时间都按照第一位房屋所有人办理出让手续(或房屋建成)时开始或按照政府土地出让批复时间,统一按照住宅70年、商业40年出让;(4)土地性质:把原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用地;

  (5)出让金核算:X年前办理的,以2012年县城城区基准地价,商业一级485元/平方米,住宅一级395元/平方米为基价;X年后办理的,以X年县城城区基准地价,商业一级574元/平方米,住宅一级451元/平方米为基价;补交年限为最高出让年限减已出让年限。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X]31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区位、容积率、年期等系数修正,以及缴纳比例≥10%的要求,缴纳比例确定为40%。计算公式简化为:

  补交出让金=基准地价×40%×(房屋面积/楼层数)×(补交年限/最高出让年限)

  已是出让用地但出让年限不是法定最高年限的,补缴土地出让金参照以上执行。

  2.办理程序。

  (1)对全县单位集资建房、统建房、经济适用房、沿路办开发的商住楼等进行摸底,报县政府审批同意由划拨转出让。

  (2)房屋所有人到原房屋建设单位开具房产建设情况说明,作为权属来源证明。

  (3)住户持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补交一定年限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4)住户持缴款单到财政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金发票注明缴款人、交款时间、面积等。

  (5)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出让金发票、原土地证或房产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权属来源证明、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证。宗地范围内的土地为共有,备注中注明出让面积。

  由于历史原因个人不能提供权属来源证明的,由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原用地单位等部门联合进行权属来源调查,如权属合法且无争议,出具调查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报政府批准后进行办理,如权属来源不合法或有争议的,则不予受理。

  (二)出让土地开发企业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

  1.办理范围、出让年限、出让金核算。

  (1)办理范围:改变规划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面积

  (3)出让年限:以开发企业签订出让合同时间为出让时点,住宅70年、商业40年;

  (4)土地性质:把原住宅出让用地转为住宅、商业出让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5)出让金核算:由中介评估公司根据容积率和商业用地面积确定补交土地出让金金额。

  2.办理程序。

  (1)由建设单位提出改变规划条件申请,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改变规划条件的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聘请有资质测绘中介机构对本小区范围内所有建筑面积进行测绘,核算商业、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出具测绘报告。

  (3)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依法做出处罚,并出具小区整体变更后新的容积率、商住比、土地用途等规划条件的函。

  (4)县自然资源局请评估中介进行评估,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为评估时点,核定补交的出让金金额。

  (5)县自然资源局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用地者补交出让金,签订补充协议。

  (6)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政府批复、补缴出让金发票、补充协

  议,办理不动产登记。

  由商业变商住的,经中介评估商业地价高于住宅地价的,不补交出让金,不签订补充协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规划变更文件,自然资源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商业、工业用地出让到期。

  权利人提出续期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根据申请续期年限评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与权利人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权利人交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权利人持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县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担任。各成员单位尤其是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对特殊宗地问题报政府研究集体解决政策,切实维护广大善意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对不配合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停办所属小区不动产权证和抵押登记等业务。住建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对开发企业依法查处,并将开发企业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直至吊销开发资质。

  3.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严格规划管理,提前介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规划审查、过程监管和竣工规划验收,确保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杜绝违规超容积率和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的行为。

  4.县住建局对全县的建设项目都要进行质量验收和规划验收,作为单位、企业、个人(3层以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前置条件,从根本上理顺房地一体化管理秩序。

篇四:关于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1.19?

  【字

  号】临政办字〔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市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全市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全市范围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单位自建房存在的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税务局《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

  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和临沂市集中处理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市房地产领域部分共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临处房发﹝201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全面推进与分类实施相结合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着力破解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单位自建房的不动产权证办理难题,力争用半年时间基本化解、1年时间全部化解,进一步有效盘活社会资本,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二、工作原则

  (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既考虑形成遗留问题的历史原因,又兼顾现行政策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创新思路,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确保处理工作稳步实施。

  (二)摸清底数,分类处置。对本辖区存在的问题项目,逐一梳理甄别,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根据存在问题项目实际情况,逐项研究解决对策,集中予以化解,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明确职责,务实高效。按照“属地管理、上下联动”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提高手续办理效率,共同推进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三、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于本方案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以下简称“问题项

  目”),是指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单位自建房项目。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出售的;

  2.经市、县(区)政府研究确认不适宜于拆除或没收的;

  3.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

  “小产权房”不适用本方案。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即日起—2021年1月31日)。各县区(开发区)对辖区内城镇居民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进行集中排查摸底,逐一梳理核查,全面掌握问题项目详细情况,汇总造册、建立台账报市领导小组不动产专组。

  (二)制定问题项目化解方案阶段(2021年2月1日—2月28日)。各县区(开发区)根据排查摸底情况,对问题项目逐一进行研究,制定化解方案。

  (三)全面化解阶段(2021年3月1日—6月30日)。按照“分类处理、先易后难”的原则,根据本级工作方案和已制定的问题项目处理方案,全面开展问题化解工作,做到应办尽办。召开工作例会,对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统筹研究解决;及时处理有关信访投诉,做好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四)复查总结阶段(2021年7月1日—2021年底)。总结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推进解决剩余个别困难项目和工作开展过程中摸排发现的新问题项目。

  五、组织保障

  (一)成立工作机构。临沂市集中处理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市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市不动产证办理问题专项工作小组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负责调度全市工作进展情况、考核工作。各县区(开

  发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结合各自实际,对问题项目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工作方案,全力推进实施,并于每月底前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落实保障措施。各县区(开发区)要尽快完成相应工作机构的组建工作,迅速进入工作状态,抽调有关单位业务骨干集中办公。县区(开发区)化解城镇居民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由县区(开发区)财政予以保障。

  (三)强化督导调度。市领导小组将采取明察暗访方式,结合信访、媒体等渠道,对各县区(开发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核查,掌握工作进度和质量,对组织领导、方法途径、信访维稳、宣传引导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及时将各县区(开发区)工作开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四)营造浓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两微一端”和政务网站,做好政策解读和正反面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重点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增强开发企业和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合法开发、依法办证的良好氛围。

篇五:关于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3.30?

  【字

  号】海政办字〔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0.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承包

  正文

  关于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便民利企、分类处置”的原则,现就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于本意见的民营企业,是指2019年7月10日《指导意见》印发前,因用地、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土地房屋产权遗留问题的民营实体经济企业。同时,民营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保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

  2.企业用地和房屋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未造成土地闲置;

  3.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

  4.经营性房地产不在范围内。

  按本意见处理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应经民营企业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处置措施

  (一)做好用地保障

  因旧城区改造、企业迁建、棚户区改造以及招商引资等历史原因造成民营企业用地手续不全,相关部门通过充分运用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和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有关政策,增加土地有效供给,能够解决土地指标的,由民营企业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促进民营企业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妥善解决。符合国家协议出让政策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民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用地手续不规范的,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后符合补办相关手续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二)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因政府原因造成民营企业用地手续不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经实地核查,无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符合规划相关技术标准、与周边用地和建筑无利益纠纷,由属地政府牵头,项目单位委托专业机构,按照建设现状拿出规划方案,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对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的建设项目,民营企业应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允许保留且符合规划有关规范标准的建设工程,可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

  (三)完善工程竣工手续

  对未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等原因无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结构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实体质量检测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意见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应及时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相关鉴定、检测机构对各自出具的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缴纳。

  (四)补办消防安全手续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消防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筑,经依法处理后补办消防手续。新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可按施工图审查时适用的标准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标准。

  (五)减轻企业财税负担

  民营企业在缴纳土地出让金中遇到资金困难的,经企业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相关部门可通过变更出让合同缩短出让年期方式处置。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给予税费优惠。对于已经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民营企业,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六)解决资料丢失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等资料遗失的,经企业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应予补正或复印存根。在办理上述相关业务过程中,职能部门通过查询档案出具土地、房屋来源等认定意见的,可不再补发相关证书或证明。

  (七)妥善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问题

  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存续期间,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或证明等材料,可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处理遗留问题涉及权利主体变化的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公告无异议后予以登记。

  1.因改组、改制、合并、兼并等原因,造成现权利主体不清晰或登记申请主体与相关材料不相符的,由市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权利主体认定,并在政府官方媒体公示认定结果;权利主体存在争议或纠纷的,经司法裁决进行认定。公示期或起诉期满未提出异议的,现申请人可持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单方提出登记申请。

  2.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土地、房屋已分别登记,房屋登记用途和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除具有违法、权属纠纷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外,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有关情况。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在登记后一年内,依法完善相关手续。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

  发现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和权利出现交叉、冲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告知申请人办理更正登记,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或者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更正。

  3.依法登记的工业企业用地,已分割转让但尚未申请登记,分割转让双方土地边界清楚,构筑物、建筑物无产权纠纷,共用建筑、场地及公共设施、设备等已达成协议的,有关部门应对涉及到的规划条件、用途、出让金、税收、环保、消防等事宜提出处理意见。同意分割转让的,按意见办理后由民营企业持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分割转让登记、地役权登记可一并办理。不得通过宗地分割变相倒卖土地。

  4.高标准厂房按幢、层等权属封闭的空间提供给民营企业独立使用,符合分割转让要求的,予以分割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建筑面积(包括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独用土地面积。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进行登记。

  5.推行续贷不动产抵押登记。对于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达成续贷协议的,可将前一笔贷款已经设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和新一笔贷款需要办理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一

  并受理、同步审核、分别登簿,实现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无缝对接。涉及到抵押顺位变更调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严格企业失信惩戒

  对民营企业在完善土地房屋产权手续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等违法失信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失信民营企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三、有关要求

  属地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组织企业集中申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解决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中,对执行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行政行为实行尽职免责。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0日止。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

篇六:关于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3.21?

  【字

  号】海府[2019]32号

  【施行日期】2019.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有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2009年12月31日前,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并实际交付或实际使用,但因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的房屋,适用本意见。

  二、适用本意见的房屋,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建设单位申请解决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如建设单位主体已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不进行申请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申请。

  建设单位存在改制、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原建设单位权利义务的承接单位申请;没有承接单位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申请。

  三、申请解决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流程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遗留办)提出申请。

  1.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承接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申请的,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建设单位权利义务的承接单位申请的,除提交承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外,还需提交建设单位不存在、承接单位承接申报事项权利义务的有关材料。

  (3)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申请的,需提交小区业主共同决定办理或项目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办理的有关材料。

  (4)建设单位或承接单位的企业机读档案、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或者经小区业主委员会授权或业主共同决定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或有关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文件。

  (6)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7)所属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房屋坐落地址(含街道、门牌号)有关材料。

  (8)该项目实际交付或实际使用的相关材料。

  (9)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2.由权利人个人申请(私宅)的,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或有关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文件。

  (4)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5)所属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房屋坐落地址(含街道、门牌号)有关材料。

  (6)该项目实际交付或实际使用的相关材料。

  (7)其他相关必要的材料。

  3.权利人个人申请单套房屋产权登记的,该房屋所在建筑或小区部分房屋已适用海南省处置积压商品房地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的,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仲裁书。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或有关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文件。

  (5)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6)完税发票。

  (7)其他相关必要的材料。

  (二)审核。市遗留办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影响房屋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的遗留问题进行调查,分别向市国土、规划、住建、人防、环保、水务、消防、园林、气象等部门发出征询意见函。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就申报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等情况反馈市遗留办。

  整栋建筑或整个小区内的部分房屋已适用海南省处置积压商品房地产的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的按以下方式审核:

  (1)向国土部门发送征询意见函,核实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否仍在原开发建设单位名下、是否存在司法查封或抵押情形。

  (2)向规划、水务部门发送征询意见函,规划部门核实确认该建筑是否严重影响规划要求。

  申请事项不符合条件的,市遗留办应作出答复,并将相关材料等退还申请人。

  (三)核准、登记。市遗留办应当在收齐各职能部门的验收或备案意见后,通知申请人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面积测绘机构对项目房屋面积测量,测绘成果报市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备案通过后,由市遗留办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申报项目办理房屋不动产权遗留事项进行联合审核;经联席会议通过同意予以办理房屋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的,由住建部门在网站及项目现场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持申报项目的有关材料(联席会议纪要应内部流转)到国土部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首次登记手续。

  四、对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不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按该项目批建当时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协助出具处理意见。

  五、项目已获规划许可,但建设单位擅自更改规划许可内容违规建设,或者规划报建资料缺失、规划验收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如不严重影响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如严重影响规划,对合法部分先予以规划核实,其他不合法部分不予核实。

  前款所称严重影响规划的建设项目,是指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内容且情节比较严重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压原规划审批的道路红线范围的;

  (二)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排水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用地的;

  (三)违反重要区域和重点地段规划控制原则的;

  (四)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加层建设的;

  (六)将共有部分空间(包括屋顶、公共露台、结构层、架空层等)封闭改为室内房间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规划的情形。

  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对申报项目是否通过工程质量验收予以确认,经确认因各种历史原因无法组织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项目,由申请人根据《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申请办证项目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满足国家标准规定的结构安全要求。

  七、依法应当经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审批(备案)的建筑,未经消防审批(备案)或经审批(备案)不合格的,可按现状直接申办。该建筑应按项目行政审批或建成的时间确定适用的国家规范或标准,或通过具有消防安全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不存在严重影响消防安全问题或经安全评估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消防部门出具验收意见。

  八、项目此前未经园林、环保、水务、人防、气象等部门出具验收或备案意见,但不影响房屋使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出具确认意见。应当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征缴。

  九、依本意见实施的项目房屋不动产权首次登记,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其承接单位)或权利人个人申请的,将房屋不动产权属等事项记载在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组织业主申请的,将房屋不动产权属等事项记载在登记簿、房屋权属登记到建设单位名下后,由申请人代为领取并暂保管该不动产权证书。

  项目房屋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后,涉及因房屋买卖及其他合法方式转让房屋并需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登记手续的,由房屋权利人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十、土地超容积率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金的,可先给予办理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首次登记时在不动产权证中注明未缴土地出让金和税金,应补交的土地出让

  金和税金由相应的征收部门向建设单位追缴。

  因建设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问题影响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经规划、国土部门确认同意,可先给予办理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改变土地用途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金的,由相应的征收职能部门向建设单位追缴。

  十一、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发生的房屋质量鉴定、消防检测、房屋测绘等服务性收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支付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归集后向服务单位缴纳。

  十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发生的应由建设单位缴交的税、费,由建设单位缴交,建设单位主体不存在或无力缴交的予以挂账,受让人履行应缴税、费义务后,可办理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对拖欠税、费的建设单位,由征收税、费相对应职能部门牵头,财政、城管、公安、工商等多部门配合,联合追缴建设单位欠缴的有关税、费,督促限期清缴,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十三、根据本意见办理房屋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的房屋,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薄和不动产权证书中予以注记。

  十四、市遗留办在解决办理房屋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十五、在处理历史遗留房屋不动产权属工作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受贿索贿、相互推诿等失职渎职行为,损害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处理历史遗留的房屋不动产权属工作中,需有关职能部门提供资料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无偿提供;对不积极配合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七、本意见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09年12月4日《海口市人

  民政府关于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海府〔2009〕127号)、2010年4月2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的通知》(海府办〔2010〕132号)以及2012年9月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决定》(海府〔2012〕106号)同时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1日

篇七:关于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2.01?

  【字

  号】穗府办[2008]7号

  【施行日期】200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08〕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一日

  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

  根据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现就解决因建设单位(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倒闭、破产、撤销、兼并,或者欠缴税费、不办理规划验收、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等原因导致的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我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公安消防、人防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和协调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下称办证办公室,刻制专用章),负责召集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疑难案件会审机制,并统一对外开展工作。

  二、工作对象及范围

  解决我市市辖10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对象及范围:

  (一)房改购房人合法购买的公有住房,其公有住房购房协议已依法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办理房改备案手续并已缴清房改购房款的;

  (二)商品房预购人合法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已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

  (三)1995年1月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购买的房屋,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的;

  (四)被拆迁人合法取得的拆迁补偿回迁房,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已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五)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生产、居住需要在单位原自有用地上修建的生产、办公、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

  (六)其他经领导小组会审研究认为权属来源合法,可以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屋。

  三、房地产登记发证程序

  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屋,房地产登记发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房地产权登记,应当依法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

  1.房改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改备案的公有住房购房协议、缴清房改购房款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2.商品房预购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依法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的合法购买房屋,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缴清购房款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4.被拆迁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5.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交用地、报建资料、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6.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集体申请房地产权登记。集体申请房地产权登记的,应统一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并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

  7.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被拆迁人和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还应提交申请登记房屋所属建设项目原报建批准文件,不能提交的可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复印原报建批准文件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盖章确认。

  8.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报建的房屋,除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因建设单位已被注销无法申请规划验收的,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集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依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

  (二)审查登记发证。

  属于上述范围房屋的登记发证,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下列原则办理:

  1.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办理,直接核发房地产证:

  (1)权属来源清晰;

  (2)界址明确;

  (3)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用地、报建等文件批准建设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房管局不予登记:

  (1)权属有纠纷;

  (2)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房地产权;

  (3)申请登记的使用功能与城市规划部门原批准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一致;

  (4)临时建筑;

  (5)建筑物违法建设部分;

  (6)其它依法不能登记的情形。

  3.涉及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先到土地监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接受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保留使用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

  因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而未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若违法建设

  项目规模微小,对城市规划影响轻微,可先行对不存在违法建设的建筑部分分期规划验收,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配套设施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税费的情况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办理分离,建设单位欠缴的上述税费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市国土房管局应及时在网上公布受理的房地产登记申请,并将有关信息函告相关部门。

  4.商品房出售后,因买卖双方当事人未办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售房人又将房屋二次出售或进行抵押,或已售房屋因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等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后,再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

  5.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自有历史用地上已建成的房屋,虽用地、规划手续不完善,但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安全,不影响邻里通风、采光、通行,不占用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经办证办公室召集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公安消防、人防等职能部门会审,合格的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

  6.房地产测绘部门测绘上述房屋时,测绘成果资料应与房地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并对建筑物整体和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及被拆迁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分别出具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和分户图,同时在图中清晰标注建筑物符合规划报建部分。

  四、房地产登记税费问题的处理和追缴

  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按国家、省、市规定和标准向征收部门缴纳自身应缴的房地产登记有关税费后,方能取得房地产证。建设单位拖欠税费的,不得为其自有物业办理房地产证及权属证明,但不影响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办理房地产证。

  对拖欠税费的建设单位,有关征收部门应加大催收力度,督促限期清缴;逾期

  不缴纳的,有关征收部门应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五、行政效能监察

  在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切实做好工作,有效解决问题。市监察局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察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效能监察,确保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六、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篇八:关于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1.21?

  【字

  号】鄂府发〔2019〕100号

  【施行日期】2019.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

  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8〕95号)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解决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1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全面解决我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遗留问题范围界定

  本通知所指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全市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2015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政策性住房、商品住宅、商住一体、住宅兼容商业、购房人数较多的商业等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集中办理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旗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对开发企业已经不存在或企业破产清算的项目,由旗区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市发改、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税务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

  (二)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历史现状和政策法规变化,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确因政策和规划调整等因素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按当时确定的政策、规定和标准处理;现行政策从简或优于过去政策的,执行现行政策。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群众利益优先的原则。对于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项目,要坚持群众无过错就可办理产权手续的思想,在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内简化办事环节和流程,优先为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党办发〔2017〕10号)要求,建立容错机制,对各职能部门按本通知要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区别对待,解除相关部门和办事人员后顾之忧。

  (四)坚持“三先三后”,即先证后税(费)、先证后诉、先证后责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购房合同、收款收据等房源证明材料,由税务部门出具税费后续补交同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意见后,为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对非企业原因形成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补办手续、补交费用。对个别以谋求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恶意违规、拒不办理相关手续、拒不服从管理的项目,要从严查处。

  (五)坚持处理遗留问题与杜绝再违规并重的原则。以2015年12月31日为

  时间节点,划定项目范围,对纳入解决范围的项目要加快处理,原则上免于行政罚款。2016年以后发生的未批先建、超规划建设等问题不纳入解决范围,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惩处。完善信用惩戒体系,全面调查处理房地产行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对造成项目烂尾的企业,严格限制其在我市范围内开发新项目。

  三、保障措施

  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千家万户的合法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既是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重点,也是我市当前信访领域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为推动我市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顺利解决,成立鄂尔多斯市集中治理房地产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集中治理房地产遗留问题工作属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长由市长斯琴毕力格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金武担任,成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综合执法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和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回迁难”“入住难”“办证难”问题推进组和办公室,其中“回迁难”“入住难”问题推进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进组组长和办公室主任均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余永崇担任,“办证难”问题推进组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组长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李云担任。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比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整改问题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为民服务解难题”的工作要求,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协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推动解决房地产项目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件: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操作守则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1日

  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

  历史遗留问题操作守则

  一、责任体系

  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解决房地产项目遗留问题的主体责任,旗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情况核实、项目认定、督促办理等相关工作。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有关旗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代办相关事务,解决相关问题。

  市集中治理房地产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房地产项目遗留问题的备案、统筹调度等工作。

  二、总体流程

  (一)开发企业或旗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代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按照事权划分,旗区人民政府审核申请资料后,核实项目基本情况,认定开竣工时间、企业资产情况等重点内容,出具审查意见,督促办理,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涉及需市级部门审批的事项,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审,研究制定业务办理流程,编制《房地产项目遣留问题转办清单》,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办理。

  三、解决“办证难”问题

  坚持群众无过错就可办理产权手续的原则,简化办事流程,尽快办理相关手续或出具审查意见,尽快推动完成不动产登记。

  (一)土地方面

  1.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项目,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再履行出让程序,由项目所在旗区人民政府确定用地界线权属调查后,先行为其补办项目用地手续,后由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2.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建设单位改变用地性质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先行办理规划用途变更,再行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后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3.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缴时限可调整至项目验收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二)规划方面

  1.未按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手续不齐全但符合详规的,补办规划手续,并据实核实;规划手续不齐全且不符合详规的,由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认定,认为可以保留的,据实出具意见并补办手续,同时将控规修改结果纳入控规修编成果中;复核后确定无法保留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2.已出具规划手续但违规超建的项目,未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出具处罚意见后,自然资源部门先行出具同意按实际建设面积办理的意见,同时将控规修改结果纳入控规修编成果中,后依法追缴超容积率部分土地出让金。违规超建部分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3.已出具规划手续现改变规划用途的项目,经核实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依建设单位房屋用途变更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控规修改结果纳入控规修编成果中,后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

  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4.鉴于旧城改造项目的特殊性,可以分期拆迁改造,自然资源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割办理土地手续、分期办理规划手续;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主体采取分段、分栋的形式进行规划核实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5.已建成投入使用但涉及采光、建筑间距等问题的项目,市自然资源局可先行出具审查意见,存在问题由项目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6.鉴于过去的行政管理体制,东胜区涉及的规划审批、发证、收费等事宜由东胜区人民政府自行研究解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东胜区人民政府)

  (三)税费清缴方面

  涉及相关税费追缴的,实行“税(费)证分离、优先办证”的原则。企业欠税欠费的,各执收部门依渠道负责追缴。对购房人应缴纳的税费,通知购房人缴纳后为其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或房屋产权通过市中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判决确定的,购房人可持商品房网签合同及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部门应予受理。涉及开发企业挪用购房人税费的,设立司法救助渠道协助购房人追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四)施工许可方面

  1.已投入使用或达到使用条件的项目,在土地使用、工程规划、施工图审查、施工合同等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可补办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2.未投入使用或未达到使用条件的项目,因土地使用、工程规划、施工图审查等手续不齐全问题未办理施工许可的,自然资源部门、施工图审查部门出具意见或办理手续后,可补办施工许可证。在审查施工图时,按当时设计合同文件签订日期的国家标准审查。因参建各单位主体责任不明确,合同文本、工程技术资料缺失无法保证工程质量的,由建设单位出具自行承担责任的声明,可补办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五)竣工验收备案方面

  1.补办消防手续时,规定需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项目,按开工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审查验收;规定需备案抽查的项目,建设单位作出符合消防验收标准的承诺后不进行备案抽查。(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2.已投入使用或达到使用条件的项目,工程技术资料齐全的,补办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单位不能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技术资料审查的结果表明能保证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满足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监督意见后,住建部门出具同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意见。工程技术资料不齐全的,由建设单位出具自行承担责任的声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房屋的结构安全可靠性、主要使用功能出具鉴定报告;规定需要消防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消防检测机构出具消防工程检测鉴定报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查鉴定报告后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要明确房屋性质、竣工面积、房屋已完工及房屋主体结构无安全隐患等内容。住建部门依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审查意见,出具同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意见。(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六)不动产登记方面

  1.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建设单位不存在且无权利义务继承单位的,由旗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代办。开发建设主体灭失未办理首次登记但部分

  住户已办理分户登记的项目,其余住户可依据已办理分户登记住户提供的资料办理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2.对立项、土地使用、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齐全的项目,由住建部门补录相关项目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3.购房人持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商品房网签合同、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予以受理,同时函告税务部门该不动产登记业务未能提供相关发票,其涉及的增值税及附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需清查核实,税务部门应在收到函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回函,说明该不动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动产环节的相关税费正在调查核实中,不动产登记部门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4.因土地使用权抵押、查封无法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人或查封人出具同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意见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房地合一前,已办理的房产证,权利人要求换不动产证的,无论土地是否抵押,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予以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四、解决“回迁难”“入住难”问题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接盘的思路,加紧完善配套设施、盘活停缓建项目,妥善解决回迁安置问题,让群众住有所居。

  (一)完善基础配套方面

  1.项目主体已完工,因基础配套设施未完成导致无法入住的,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开发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出具追缴承诺函,协调水、电、暖、燃气等相关企业限期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先行解决群众入住问题。法院、住建部门依法查封或质押

  开发企业的有形资产,督促企业限期支付建设费用,到期未付的,依法变卖开发企业资产以偿还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2.针对法院裁定的网签合同过户,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原商品预售合同的,由住建部门核实信息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3.个人、开发企业分割不动产的,由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出具联合审批意见后,按照意见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公共设施用房实际建筑面积基本与规划相符但位置与规划不符的,可以保留使用。未建成的,由所在街道社区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后在项目区内重新选址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二)盘活停缓建项目方面

  因资金紧张无力继续建设的停缓建项目,充分发挥好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作用,引导购房群众续交购房款,建立共管账户,监督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同时支持其他有实力、有意愿的企业、个人合作开发。对整体接盘停缓建项目的,自然资源、税务、住建等部门要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情况复杂、难以解决的项目,可通过对项目开发主体破产清算等方式妥善解决。(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五、违规建设单位的责任追究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在建设单位补缴相关税费后,原则上免于行政罚款,同时对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和地上建筑不作没收处理。对有能力缴纳相关税费但恶意拖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相关旗区

  人民政府可通过行政手段和司法途径,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尽快缴纳,必要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依法保障购房主体的合法权益。要依法严惩恶意欠缴相关税费的建设单位法人或已不存在的建设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依据红黑名单制度,一律列入各级失信黑名单,并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视情况限制其继续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或其它经营活动;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篇九:关于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解决涉房涉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涉房涉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和国有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容积率如何补缴土地出让金复函》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民生优先、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本处理意见。

  第二条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我市市本级(含防城区、港口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于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等原因而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适用本处理意见。本意见正式实施之日前,已办理相关手续且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适用本处理意见。

  第三条

  已批准提高容积率未补缴土地价款的。

  (一)宗地初始容积率按照防政办发〔2012〕38号文相关规定认定。

  (二)房地产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规划建设,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预售许可、办证,但存在实际开发建设容积率与土地出让时容积率不一致,且未完善提高容积率手续补缴土地价款的,可采取追溯评估方式确定土地价款,加上评估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含)贷款利率核算的利息作为补缴的总价款,评估期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房地产项目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评估期日,若有多期预售的分别以各预售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评估期日进行评估。

  2.房地产项目以现房直接销售,已办理整个项目或部分楼幢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证书登记日期为评估期日,若有多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分别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证书登记日期为评估期日进行评估。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批准提高容积率但未建设或建设未达到办理预售许可条件的,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进行评估补缴土地价款;原已申请受理过但批复失效的须重新申请办理。

  第四条

  已批准改变用途未补缴土地价款的。

  (一)房地产项目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规划建设,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预售许可、办证,存在开发建设用途与土地出让时用途不一致,且未完善改变用途手续补缴土

  地价款的,可采取追溯评估方式确定土地价款,加上评估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含)贷款利率核算的利息作为补缴的总价款,评估期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房地产项目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以改变用途首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评估期日进行评估。

  2.房地产项目以现房直接销售,已办理整个项目或部分楼幢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改变用途首次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为评估期日进行评估。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批准改变用途但未建设或建设未达到办理预售许可条件的,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进行评估补缴土地价款;原已申请受理过但批复失效的须重新申请办理。

  第五条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

  房地产项目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提高容积率或改变用途并已销售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理后若保留的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进行评估。

  第六条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已经建设销售且房产已登记备案,但在开发建设中存在超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未补缴土地价款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购房人应予以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达到办证条件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房屋管理部门共

  同认定后予以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同时由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追缴土地价款,并将处理结果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两年未缴清土地价款的将纳入征信系统进行惩戒管理,未缴清土地价款的企业不得参与我市土地竞拍活动。

  第七条

  因规划调整的原因,需对土地使用权年限进行调整的,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原代表政府管理土地的房地产公司及其他单位向社会销售(转让)房屋或宅基地问题。

  原政府国有房地产公司代表政府征地、批准卖地、开发建设商品房,在未完善用地或建设手续的情况下以出让方式开发、销售房地产,由于政策变化导致无法完善土地出让手续问题,对于符合规划、权属清楚、购地款缴清且已建好房屋的,按如下意见处理:

  (一)

  处理方式

  1.已取得建设用地批文且缴清出让金、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分割成小块宅基地或房屋转让给个人的,在补缴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已取得建设用地批文但未缴清出让金、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分割成小块宅基地或房屋转让给个人的,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3.经政府批准开发建设,但未取得建设用地批文件、未缴清出让金且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将国有建设用地分割成小块宅基地或房屋转让给个人的,须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4.未取得旧宅基地证、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建好房屋的,或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分割成小块宅基地或房屋转让给个人的,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5.宗地多次转移、转移链条清晰且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但没有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移,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权利主体不一致,当事人持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若房屋所有权人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已故,由其合法继承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缴清的,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标准和方式

  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标准在原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已经明确的,按原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确定价款加上原批准文件批复日期或出让合同签订日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含)贷款利率核算的利息作为补缴总价款,没有相关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明确的,按购地合同(协议)时点评估确定补缴的土地价款,加上评估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六个月以内(含)贷款利率核算的利息作为补缴的总价款。

  土地出让金原则由转让方缴纳。转让方无能力缴纳、申请人(现土地使用权人)愿意补交的,也可由申请人按比例分担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分担比例为该宗地面积占原地分割后的所有宗地面积之和的比例)。

  (三)办理用地手续流程:

  1、资格审查。

  市国资管理部门(市国资委)或城区政府组织原政府国有房地产公司及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所销售的土地或房屋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报市国资管理部门(市国资委)或城区政府进行审查确认。

  2、出让土地转让办理。

  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主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转让用地规划手续,取得规划手续后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国有建设出让土地转让手续,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后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四)申请主体的确定

  1、原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购房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市、区住房主管部门统一开发的政策性住房,由市、区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原镇政府统一开发建设的,由相关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建设的,由

  原建设单位申请,原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其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

  3、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剥离到市、区投资控股公司(包括原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或上级产权单位的房地产,由投资控股公司或者上级产权单位申请。

  4、合作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合作一方或者多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其他合作方申请。

  第九条

  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申请和调整后的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请应包括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原规划许可情况等内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出具情况核实说明,说明内容包含项目原已批准提高容积率及用途变更情况。

  (二)土地使用权人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出具情况核实说明,说明内容包含是否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办证日期等内容。

  (三)土地使用权人凭上述许可和说明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提高容积率或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拟定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政府批复后土地使用权人在缴清土地价款情况下可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相关税、费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条

  主动解决问题,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市规划、国土、房产等主管部门和各城区政府要积极主动解决涉房涉地历史遗留问题,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涉及本单位职责的事项而影响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市规划、国土、房产等主管部门和各城区政府要依据工作职责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本意见正式实施后,对仍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房地产的企业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市规划、国土、房产、财政、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可依法限制或者禁止不按期缴纳土地价款的企业或者个人在我市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或者进行其他重大经济活动,并将违法违规企业或者个人行为、处罚结果等相关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本意见正式实施之日起,若再有部门、单位或个人不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审批导致产生新问题的,谁批准谁负责,并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处理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两年。我市原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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