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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开支内容3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1-27 09:11:03

篇一:职工福利费开支内容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如下: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1)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2)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4)供暖费补贴;

  供暖费补贴也称为“冬季取暖补贴”,国家劳动总局总新字[1979]176号文件中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是指北方高寒地区职工宿舍的取暖补贴。不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房屋取暖的费用。具体扣除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各地对发放“冬季取暖补贴”都有不同的规定,注意按当地政府的报销范围执行。

  (5)职工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企业为员工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注意区别职工防暑降温费和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物品的区别。《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规定,“暑期对在高温、露天作业的人员供应清凉饮料,是为了保护这些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防止中暑的一种辅助措施,一般是由有关单位配制,供应一定量的含盐饮料,集体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它不是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企业夏天支付的清凉饮料费用不属于职工防暑降温费,不属于福利费,而是劳动保护费。

  另外注意,企业发放给职工回家享用的防暑降温用品,由于不符合《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文件中“集体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保护费。对此类费用是否属于福利费还是工资目前也无明确规定。

  (6)职工困难补贴;职工困难补贴是指企业对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给予补助。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注意区别企业提供的职工困难补贴和工会提供的职工2困难补贴是不同的,前者在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后者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文件规定“职工困难补助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虽然该文件已经作废,但是这个解释还是有参考价值。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7)救济费;

  文件没有明确说是什么救济费,救济费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国家民政部门发放的救济费,这和企业关系不大;第二种是下面要讲到的抚恤救济费,还有一个就是疾病救济费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里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沿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疾病救济费是针3对已经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8)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9)职工交通补贴;也就是俗称的“上下班交通费",一般是按企业规定的合理标准执行.如果地方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作为职工交通补贴。

  (10)丧葬补助费;根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6]175号)规定,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企业用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1)抚恤费;根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6]175号)规定,抚恤救济费是指企业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2)安家费;安家费是指职工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发给的安家补助.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3)探亲假路费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4)其他职工福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6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篇二:职工福利费开支内容

  

  (员工福利待遇)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工会经费的列支范围

  2007-11-13来源:中国会计网作者:参和讨论:会计社区

  问:请问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哪些项目?

  答:企业拨付给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应主要用于工会各项活动的开展以及为职工提供的各种公益性、救济性服务项目,具体可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建立职工之家,开展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用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种会议,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等费用。

  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内容

  参考财务和会计的关联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

  1.职工困难补助费;

  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壹种补充收入。壹般有职工探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壹些补贴。

  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8.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9.结余的职工福利费仍可用于职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及文化娱乐设施。

  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不同于原来的提供,原来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当下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运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于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能够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关联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新政策下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转载)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近俩年来,由于企业财务制度的变化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政策变动较大。福利费处理政策涉及税法方面的规定有:《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涉及财务政策方丽规定的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壹、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壹)税法方面的规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其含义如表1所示。

  (二)财务方面的补充规定

  财企[2008]34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补充养老保险明确规定如下:(1)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能够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2)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于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3)企业缴费和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和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且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关联财务情况和会计信息。(4)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其实质如表2所示。二、职工福利费的核算依据及计算基数

  (壹)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关联政策依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和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关联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4)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XX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XX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XX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和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二)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首先确定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关联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于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工资薪金总额中不合理部分,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三、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

  (壹)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

  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计人关联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确认收入且计算关联税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用作非货币性福利的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二)将企业拥有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

  此时,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关联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关联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且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人管理费用,且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可能发生的补偿

  新准则规定,企业于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和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和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且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于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例]将满足辞退条件的车间员工的辞退补偿费用5万元作为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损益。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50000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50000当职工薪酬以银行存款或现金实际支付时,冲回预计负债: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50000贷:银行存款50000由于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要求实际发生,因此税收上对职工福利费的核算也有严格的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企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也能够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式核算职工福利费,但核算比较复杂。对于纳税人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于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但且不影响查账征收的管理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上认可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和会计上“职工福利费余额”且不壹致,此外,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且不壹定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

  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于2008年以前,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是“计算扣除”,不需要以企业于会计处理中预提应付职工福利费为前提,也不需要实际使用,但“职工福利费余额”的使用必须是于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内。上述税务处理的规定针对的仅是内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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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方面分析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来源:考试大2009/12/17【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壹门户】模拟考场视频课程字号:TT《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号文)又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提出了要求,但壹些具体问题上仍不够明确,使得实务中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仍存于壹些理解和操作上的问题,为此,笔者从四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是否需遵循合理性要求?

  3号文对《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作了较详细的补充说明:“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关联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但必须注意的是,3号文未明确提到职工福利费的合理性问题。那么,对职工福利费的确认和税前扣除是否不需要考虑合理性问题呢?笔者认为否也。

  首先,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应该遵循合理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和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运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所有支出,均应该遵循合理性的要求,包括职工福利费的支出。

  其次,超范围、超标准的福利费为不合理。3号文从表面上见虽仅对“合理的工资薪金”作了解释,似乎没有涉及职工福利费的合理性问题,但该文已详细列举了职工福利费能够税前扣除的内容和范围,实际隐含了合理性要求,即如果企业超过该文规定的范围和关联标准发放不合理的福利费,则不允许税前扣除。需注意的是,该文规定的福利费范围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有所差异,所以,企业今后于进行涉税处理时,必须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第三,福利费支出必须规范核算。笔者认为,企业应参照3号文对工资薪金支出有章可循、有具可依的要求建章立制,即按照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权益委员会或关联管理机构制订的职工福利费列支制度(书面)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列支,而且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符合合理性原则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才能够税前扣除。另外,根据3号文规定,企业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于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长期以来,许多会计同仁认为,于职工工资总额14%范围内列支福利费是留给企业的自主权(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于14%的范围内按实列支),税务稽查人员壹般忽略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有没有合法票据。那么,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到底要不要合法票据呢?

  税法的“合理性”强调的是对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应符合壹般运营常规和会计惯例,须要取得合法和适当的报销凭据。企业今后务必改变观念,凡是发生的从外部购进或由外部提供的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均应取得必要的发票和收据等合法凭据,税务稽查人员于纳税检查时,也要改变观念,对即使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4%的范围内按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也应仔细检查其有无合法的列支票据。

  笔者必须说明的是,企业于其内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往往无法取得由外单位提供的合法发票或收据,如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标准发放职工的各项补贴、救济费、安家费等。对于这部分福利性支出,不管是企业内部负责审核的人员仍是对税务稽查人员,应主要关注和审查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不拘泥于合法凭据的表面形式。

  仍必须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已经于当年度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至次年度才取得关联支出的合法报销凭据能否于当年度税前扣除的问题,尽管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等均未明确,但笔者认为,只要企业能够于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日前(五月底)取得关联合法报销凭据,就应该允许其于当年度税前扣除,否则需进行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范围究竟如何把握?

  3号文对职工福利费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即“《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可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解释是:“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由此可见,俩者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界定存于差异,且税法界定的范围比会计准则界定的范围要明确和具体。

  所以,企业于涉及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税务处理时,只要是实际发生的符合3号文规定范围而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最好直接列作职工福利费支出,用足税收政策。但必须指出的是,3号文第三条对界定的职工福利费的内容究竟是否是全列举没有明确。如果是全列举,则该文没有列举的即使从情理上分析能够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或者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

  度规定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均不能于税前扣除,如3号文没有列举的许多企业均存于的逢年过节发放的各种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或者平时以各种名目为职工集体提供的衣、食、住、行、玩乐、健康等各方面的福利待遇。而如果是非全列举,则没有列举的其他从情理上分析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又如何把握?因此,对于上述扣除范围的问题仍有待税务部门予以进壹步明确。但笔者认为,于没有明确之前,企业于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暂先按3号文规定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判断是否应计入税法口径。

  但笔者仍需特别说明的是,对于3号文已经明确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于进行涉税处理时必须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畴,而不应再按照会计处理方法或以往的习惯方法列入其他范围。如已经明确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即使企业已经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直接计入了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但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到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且受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控制,如果超过标准,则超过额部分不得于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的核算究竟要不要设置账册?

  3号文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于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有人据此认为,税务部门要求企业“单独设置账册”,就是要求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支出于专门设置的账册中单独进行核算,即必须将对职工福利费进行明细核算的账页单独装订成册,而不仅是简单设置账户。这不仅说明了税务部门已非常重视对职工福利支出税前扣除的管理,而且也体现了职工福利费核算本身对纳税影响的重要性。

  可是,3号文实际上且没有对究竟如何“单独设置账册”,以及如何“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问题予以明确说明。笔者认为,如果拘泥于“成册”的形式,但壹般企业仅几页纸的职工福利费明细账页如何装订成册?而如果强调职工福利费核算对纳税影响的重要,那对纳税影响更重要的

篇三:职工福利费开支内容

  

  (员工福利待遇)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工会经费的列支范围

  2007-11-13来源:中国会计网作者:参和讨论:会计社区

  问:请问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哪些项目?

  答:企业拨付给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应主要用于工会各项活动的开展以及为职工提供的各种公益性、救济性服务项目,具体可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建立职工之家,开展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用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种会议,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等费用。

  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内容

  参考财务和会计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

  1.职工困难补助费;

  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壹种补充收入。壹般有职工探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壹些补贴。

  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8.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9.结余的职工福利费仍可用于职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及文化娱乐设施。

  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不同于原来的提供,原来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当下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运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能够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新政策下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转载)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近俩年来,由于企业财务制度的变化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政策变动较大。福利费处理政策涉及税法方面的规定有:《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涉及财务政策方丽规定的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壹、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壹)税法方面的规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其含义如表1所示。

  (二)财务方面的补充规定

  财企[2008]34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补充养老保险明确规定如下:(1)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能够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2)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3)企业缴费和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和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且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4)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其实质如表2所示。二、职工福利费的核算依据及计算基数

  (壹)职工福利费核算的相关政策依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和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4)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X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X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X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和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二)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首先确定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工资薪金总额中不合理部分,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三、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

  (壹)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

  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确认收入且计算相关税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用作非货币性福利的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二)将企业拥有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

  此时,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且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人管理费用,且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可能发生的补偿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和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和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且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例]将满足辞退条件的车间员工的辞退补偿费用5万元作为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损益。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50000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50000当职工薪酬以银行存款或现金实际支付时,冲回预计负债: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50000贷:银行存款50000由于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要求实际发生,因此税收上对职工福利费的核算也有严格的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企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也能够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式核算职工福利费,但核算比较复杂。对于纳税人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但且不影响查账征收的管理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上认可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和会计上“职工福利费余额”且不壹致,此外,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且不壹定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

  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在2008年以前,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是“计算扣除”,不需要以企业在会计处理中预提应付职工福利费为前提,也不需要实际使用,但“职工福利费余额”的使用必须是在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内。上述税务处理的规定针对的仅是内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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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方面分析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来源:考试大2009/12/17【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壹门户】模拟考场视频课程字号:TT《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号文)又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提出了要求,但壹些具体问题上仍不够明确,使得实务中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仍存在壹些理解和操作上的问题,为此,笔者从四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是否需遵循合理性要求?

  3号文对《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作了较详细的补充说明:“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但必须注意的是,3号文未明确提到职工福利费的合理性问题。那么,对职工福利费的确认和税前扣除是否不需要考虑合理性问题呢?笔者认为否也。

  首先,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应该遵循合理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和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运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所有支出,都应该遵循合理性的要求,包括职工福利费的支出。

  其次,超范围、超标准的福利费为不合理。3号文从表面上见虽仅对“合理的工资薪金”作了解释,似乎没有涉及职工福利费的合理性问题,但该文已详细列举了职工福利费能够税前扣除的内容和范围,实际隐含了合理性要求,即如果企业超过该文规定的范围和相关标准发放不合理的福利费,则不允许税前扣除。需注意的是,该文规定的福利费范围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有所差异,所以,企业今后在进行涉税处理时,必须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第三,福利费支出必须规范核算。笔者认为,企业应参照3号文对工资薪金支出有章可循、有具可依的要求建章立制,即按照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权益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职工福利费列支制度(书面)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列支,而且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符合合理性原则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才能够税前扣除。另外,根据3号文规定,企业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长期以来,许多会计同仁认为,在职工工资总额14%范围内列支福利费是留给企业的自主权(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14%的范围内按实列支),税务稽查人员壹般忽略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有没有合法票据。那么,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到底要不要合法票据呢?

  税法的“合理性”强调的是对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应符合壹般运营常规和会计惯例,须要取得合法和适当的报销凭据。企业今后务必改变观念,凡是发生的从外部购进或由外部提供的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均应取得必要的发票和收据等合法凭据,税务稽查人员在纳税检查时,也要改变观念,对即使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4%的范围内按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也应仔细检查其有无合法的列支票据。

  笔者必须说明的是,企业在其内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往往无法取得由外单位提供的合法发票或收据,如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标准发放职工的各项补贴、救济费、安家费等。对于这部分福利性支出,不管是企业内部负责审核的人员仍是对税务稽查人员,应主要关注和审查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不拘泥于合法凭据的表面形式。

  仍必须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已经在当年度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至次年度才取得相关支出的合法报销凭据能否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问题,尽管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等均未明确,但笔者认为,只要企业能够在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日前(五月底)取得相关合法报销凭据,就应该允许其在当年度税前扣除,否则需进行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范围究竟如何把握?

  3号文对职工福利费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即“《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可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解释是:“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由此可见,俩者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且税法界定的范围比会计准则界定的范围要明确和具体。

  所以,企业在涉及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税务处理时,只要是实际发生的符合3号文规定范围而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最好直接列作职工福利费支出,用足税收政策。但必须指出的是,3号文第三条对界定的职工福利费的内容究竟是否是全列举没有明确。如果是全列举,则该文没有列举的即使从情理上分析能够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或者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

  度规定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都不能在税前扣除,如3号文没有列举的许多企业都存在的逢年过节发放的各种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或者平时以各种名目为职工集体提供的衣、食、住、行、玩乐、健康等各方面的福利待遇。而如果是非全列举,则没有列举的其他从情理上分析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又如何把握?因此,对于上述扣除范围的问题仍有待税务部门予以进壹步明确。但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之前,企业在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暂先按3号文规定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判断是否应计入税法口径。

  但笔者仍需特别说明的是,对于3号文已经明确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在进行涉税处理时必须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畴,而不应再按照会计处理方法或以往的习惯方法列入其他范围。如已经明确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即使企业已经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直接计入了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但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到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且受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控制,如果超过标准,则超过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的核算究竟要不要设置账册?

  3号文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有人据此认为,税务部门要求企业“单独设置账册”,就是要求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在专门设置的账册中单独进行核算,即必须将对职工福利费进行明细核算的账页单独装订成册,而不仅是简单设置账户。这不仅说明了税务部门已非常重视对职工福利支出税前扣除的管理,而且也体现了职工福利费核算本身对纳税影响的重要性。

  可是,3号文实际上且没有对究竟如何“单独设置账册”,以及如何“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问题予以明确说明。笔者认为,如果拘泥于“成册”的形式,但壹般企业仅几页纸的职工福利费明细账页如何装订成册?而如果强调职工福利费核算对纳税影响的重要,那对纳税影响更重要的成本、费用科目的核算是不是更应该“单独设置账册”?仍有,如果企业对职工福利费设置的账户和核算的账页能够满足税务部门核算清晰、规范、准确的要求,且便于日常纳税申报和税收征管,而如果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又确实很少,如仅仅几页纸,那有没有必要拘泥于单独装订成册的形式呢?所以,究竟应该如何执行好3号文的上述规定仍有待税务总局予以明确。

  鉴于之上分析,笔者认为,在税务部门对上述问题未明确解释以前,壹方面,企业最起码应该单独设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专门账户,清晰和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各项明细内容。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单独设置“应付福利费”壹级账户,必要时再在此壹级账户下设置二级明细账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应付职工薪酬”壹级科目下设置专门的二级明细账户,必要时可专门增设核算职工福利费的壹级账户——“职工福利费支出”,再在此壹级账户下设置二级明细账户。另壹方面,在设置上述账户的基础上,如果企业能够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从支出的计划、确认,到原始凭证的审批和会计凭证的记载、复核,再到对有关职工福利费账户的登载等都能够严格按照真实、清晰、规范和准确的要求进行,达到便于企业自身纳税申报和税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管是日常的税收征管仍是税务稽查,都不会再拘泥于必须“单独设置账册”,更不会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可是,如果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则不管是日常的税收征管仍是税务稽查,壹旦发现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核算存在问题,都可能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则很可能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所以,企业必须充分领会3号文对职工福利费进行规范核算的精神实质,做好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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