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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制度】宿州市埇桥区林业局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领域黑名单制度(完整文档)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6 15:21:02

宿州市埇桥区林业局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领域黑名单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监督管理和合理利用,遏制森林资源的保护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维护森林资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增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制度】宿州市埇桥区林业局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领域黑名单制度(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林业制度】宿州市埇桥区林业局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领域黑名单制度(完整文档)



宿州市埇桥区林业局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领域黑名单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监督管理和合理利用,遏制森林资源的保护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维护森林资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增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活动各方主体信用意识,促进全区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宿州市埇桥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领域黑名单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重在治本、重在监管、重在创新”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以林地征用管理、野生动物管理、林木采伐管理、木材流通管理及经营加工企业管理为一体的森林资源监管体系为重点,实行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通过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使严重扰乱我区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领域更加规范、透明,效率不断提高,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列入黑名单记录范围和处罚

(一)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调运单位(个人),将根据《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列入“黑名单”记录。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单位(个人),将根据《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列入“黑名单”记录。

(三)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单位或生产单位(个人),将根据《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列入“黑名单”记录。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调运单位(个人),将根据《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被行政处罚3次及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列入“黑名单”记录。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列入“黑名单”记录。

(六)超出批准许可经营利用品种范围经营利用的及超过批准许可经营利用时限继续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予以处罚,被行政处罚3次及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列入“黑名单”记录。

(七)违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以及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单位(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予以处罚,被行政处罚3次及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列入“黑名单”记录。

(八)对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罚,被行政处罚3次及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列入“黑名单”记录。

(九)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单位(个人),将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被行政处罚3次及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列入“黑名单”记录。

(十)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予以处罚,行政处罚3次及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列入“黑名单”记录。

(十一)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单位(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列入“黑名单”记录。

(十二)超出批准许可采伐范围采伐林木的及变更批准许可采伐地点采伐林木的林木采伐单位(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被行政处罚3次及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列入“黑名单”记录。

(十三)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被行政处罚3次及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列入“黑名单”记录。

(十四)未取得木材运输许可证或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运输木材等违法运输木材的,将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被行政处罚3次及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列入“黑名单”记录。

(十五)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态度嚣张、强硬,不配合,甚至故意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的单位(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法》的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列入“黑名单”记录。

(十六)对因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而被查处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列入“黑名单”记录。

(十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发生上述行为的,列入“黑名单”记录。

(十八)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3.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4.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生因上述行为被林业主管部门处罚的,列入“黑名单”记录。

(十九)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3.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4.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发生因上述行为被林业主管部门处罚的,列入“黑名单”记录。

(二十)参与林业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活动的单位(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记录: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使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4.违反工程承包合同,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承诺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不到岗到场,不守诚信的;

5.其他不诚信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与管理

(一)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个人)将视为严重失信,并在埇桥区信用信息平台网及本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按相关规定给予失信惩戒。

(二)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个人),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认真整改。表现良好的,经书面申请,公示后可以移出黑名单,公示期为三个月。

(三)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个人)主动交代、检举他人违法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经查属实的,可以申请减轻处罚,具体处罚措施由处罚单位视情况作出决定。

(四)野生动物保护站、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林政资源管理总站、林木种苗管理站、符离木竹检查站、营林股和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领域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设及执行、处理情况进行督查、报送不良行为记录和对黑名单处理情况进行审核、记录和上网公布等。区林业局法制办负责宿州市埇桥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领域黑名单信息的汇总;区林业局办公室进行网上信用档案录入公示,公示期满时,从网上删除信用档案中有关记录等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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