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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制度】承德县商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优秀范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8 15:35:04

承德县商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略)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承德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制度】承德县商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商务制度】承德县商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优秀范文】


承德县商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略)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承德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农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行政执法责任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办公会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未经局办公会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法制审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及时审核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规范。
第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六)局领导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五)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 商务行政执法责任主体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律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综合执法队在案件调查取证程序终结后, 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政策法规处提交以下送审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应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局办公会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是否超越和滥用职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局办公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商务综合执法大队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局办公会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审核工作。案件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办公会审核后,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农牧行政执法责任主体对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局领导协商沟通,将意见一并报送局主要领导处理。
第十四条商务行政执法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法规股将记录在案并报告局主要领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局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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