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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石家庄市栾城区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推进方案【精选推荐】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3 16:42:01

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推进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环保网格化管理工作,建立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的责任,加强日常监管、源头监管,完善环境保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石家庄市栾城区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推进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石家庄市栾城区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推进方案【精选推荐】



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

管理推进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环保网格化管理工作,建立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的责任,加强日常监管、源头监管,完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提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加快实现从粗放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有效改善全区环境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6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4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推进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1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和目标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在全区建立三级网格、四级管理、四级履责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实现各个区域责任单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联动、综合监管的环境监管模式,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监管与宣教的五个统一,实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构建覆盖全区、责任到人、监管到位、执法规范的环境保护管理网络,为推进污染减排、确保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坚实的支撑。

二、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体系

(一)网格划分

全区环境保护管理网格划分为三级。

一级网格:以区级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区政府,负责一级网格内的环境监管工作,指导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二、三级网格责任主体的履职。

二级网格: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负责二级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三级网格责任主体的履职。

三级网格:以村、社区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委会、居委会,负责网格内环境保护工作。

(二)网格内容

1.落实责任主体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制度。各级环境保护管理网格责任主体组织环境保护责任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网格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由区政府组织统一面向社会聘请环境监督员,明确工作要求和奖惩措施,对网格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2.规范网格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遵循“五定”原则,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职责职能规范、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上级网格应明确下级网格具体责任人。

3.落实网格责任。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级网格内的巡查工作,一、二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执法或查处工作。各级网格之间按隶属关系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网格内部相关职能单位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未能发现本网格内容的环保违法问题的具体责任人要视情节按照责任追究机制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上一级网格责任人责任。

4.完善网格信息。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全区建立包括网格化建立情况、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员、辖区内企业或单位基本情况以及日常管理情况等信息的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数据平台。

5.街道办与乡镇实行分类推进。街道办所辖社区中,以楼、院为单位建立科学、详细、完整的单位网格,借助社会管理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先行推进精细化、数字化管理。在乡镇及所辖村结合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立生态环保管理网格,对农村地区不符合产业政策及“小、微”污染企业建立排查、检查、整治制度。

6.建立企业环境管理自律体系。推进各企业建立环境管理自律体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严格执行排污许可、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和信息公开等制度,自觉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主动接受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做到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不擅自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或委托无资质单位和个人非法处置固废和危险废物。加强节能减排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实施清洁生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规范网格运行

1.加强巡查。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级网格内的巡查工作。按照要求对网格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减排治理项目、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不定期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2.严肃查处。一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执法、查处工作。接到巡查和监督人员的报告、举报或上级转办件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按照网格化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受理机关或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必要时及时移交、报告。

3.及时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开,并及时上报上级网格,反馈和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加强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巡查、查处、反馈是否到位。

5.认真评价。区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并对下一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三、相关职责及分工

(一)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职责

1.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环保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负责对一、二级网格环境保护监管进行职责厘清、监督落实、考核奖惩,负责辖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数据平台的建设工作,定期对环保网格化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上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负责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细颗粒物浓度下降率目标;落实区、乡两级环境保护机构人员、执法装备、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负责乡级环境保护机构职能委托工作;负责社会环境监督员管理;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监测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照权限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做出或批准停业、关闭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负责辖区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的确定,负责开展全区和乡镇、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河流断面水质或辖区排污监管。负责对辖区内水质自动监测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环境保护视频监控系统等环境保护专用设施日常运行的水电保障和安全管理。

2.各乡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环保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负责对二、三级网格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进行职责厘清、监督落实、考核奖惩,负责辖区环保网格化监管数据平台的建设工作,定期对环保网格化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上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履行环保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职责,组织开展污染源动态调查和监管、饮用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工作,协助上级部门进行应急调查处置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负责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

3.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秸秆禁烧等工作,对辖区排污企业、面源污染、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重点河流、饮用水源地等进行定期巡查、排查,发现违法问题或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制止,采取必要措施,并报告上级政府及其办事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协助上级部门调查处理;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区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对二级、三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组织和督导;负责辖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数据平台的运行管理和信息填报工作。

负责建立健全辖区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辖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辖区环境保护规章。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各乡镇环境保护相关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辖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配合解决辖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辖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辖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非占用道路进行露天烧烤的查处。负责落实辖区减排目标。依照权限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及年度减排计划,实施纳入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定期对重点监控企业、重点治理工程减排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负责所辖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所辖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的监管,掌握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情况;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监管。

负责提出辖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参与指导和推动辖区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生态保护工作。负责辖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推进辖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工作。组织辖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2.乡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负责接受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辖区内环境监管计划,全面排查和参与处理辖区内各类环境问题,依法对辖区内所有工业、非工业污染源进行动态调查和排查监管,明确污染源排查监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内部监管责任制;协助区政府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处置工作;参与调查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事项;定期向区政府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构报告辖区内环境监管情况。负责辖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数据平台的运行管理和信息填报工作。

(三)相关部门职责

1.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实施和污染企业搬迁工作;负责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和清洁能源转换工作。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治各项环境经济政策并监督实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和清洁生产,协调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布局。

2.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负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牵头组织好所涉及落后产能设备的按期淘汰拆除工作;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配合环保部门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指导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3.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业(商场)、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防治和监管工作;在规定时间和区域,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负责机动车报废工作,负责无标车、“黄标车”限行和淘汰工作,对上路行驶的不达标车辆、进入限制行驶区域的车辆进行查处;负责对禁鸣区域内违规鸣笛车辆进行查纠;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负责对环境敏感地段交通管制工作,制定水源地车辆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设置水源地保护区禁行牌、分流牌和提示牌。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和抽检工作。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在建筑工地四角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全程监控施工扬尘;施工现场全部封闭围挡,物料按规范要求实施覆盖,裸露地面全部绿化硬化,施工道路、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地面全部硬化,喷淋洒水抑尘;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对全部运输车辆整车冲洗。

5.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占用城市道路进行露天烧烤、垃圾(树叶、杂草)焚烧、城区道路扬尘等大气污染监管工作;负责城市污水管网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医疗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及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工程渣土车扬尘治理工作。

6.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交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办理发改部门批准、核准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担地质环境保护责任。负责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合理规划被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严控被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确需流转的,在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后方可进行。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在受理水源保护区内或产生污染的项目征、用地审批时,对未依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受理。参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参与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以及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

8.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协调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协调或落实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及公路新建工程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营运车辆的淘汰、更新的相关工作。负责落实、协调公路等建设工程环保措施和相关生态恢复工作;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养护公路洒水、保洁等防扬尘措施。

9.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管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主要河道的治理和开发;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组织对全区重点河流、水功能区实施监测,编制水资源公报。依据政府有关要求,不得向违法企业供水。

10.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指导畜禽养殖场(小区)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推广畜禽粪污生产有机肥。负责饲料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禁止使用医药药渣做为饲料生产原料,严格控制在饲料中添加重金属添加剂。

11.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负责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和农业灌溉相关管理工作,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建设无公害、绿色农产品基地。开展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与监测,合理划分特定农产品生产区,禁止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督促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的,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配合有关部门取缔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

13.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负责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的典型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负责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负责造林绿化规划的制定,监督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14.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序压、减、停产时,负责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15.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旧机动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等监管工作,负责提高燃油品质和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协助交管部门做好机动车强制报废和淘汰黄标车工作。

1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炭制品生产的监管,加强煤质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生产领域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17.电力部门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依据政府有关要求,不得向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供电;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停电决定。

18.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境保护部门通报,协调金融单位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境保护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按照有关绿色信贷政策实施。

19.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普及教育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环境纠纷事件的调解工作。

20.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证核发、年检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培训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罚没许可证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重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

21.监察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监管工作中涉及的部门和人员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查处。

22.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资金保障工作,将各级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3.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充实环境执法人员。

24.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自然环境(空气、土壤、水体)的卫生状况定期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监测规划,负责指导对重点防控区域内人群及食品和生活饮用水进行重金属监测,对高风险人群进行生物监测。完善重金属污染健康监测网络和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对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进行预警,并提出管理与应对措施,做好由于环境污染事件导致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环保工作。

25.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教育机构做好环保工作。

26.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政府或环保部门制定、发布、实施环境应急预案,负责协助政府或环保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负责组织实施环境应急工作。

27.其它相关部门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负责组织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时的各项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担负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办公室职能,承担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调度、联络协调、总结汇总等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也要明确相应机构,确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协调联络工作。

(二)完善制度管理。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完善制度管理。一是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落实,保障各级网格的有效运转。二是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定期召集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环境保护工作事项。对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以及突发或紧急环境事件进行联合执法。三是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乡镇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四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五是建立环境保护网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和舆论等监督体系作用,按照环境保护网格管理责任主体的职责,上级网格责任主体对下级网格责任主体加强监督管理,落实网格管理责任要求,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

(三)加强能力建设。区政府要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和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设立乡级环境保护机构(环境保护所),落实人员编制、经费,充实执法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执法投入,提高执法装备能力,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提高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水平。推动“智慧环保”建设,建立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管理体系信息数据库。

(四)强化责任追究。建立环境保护网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网格化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出现管理漏洞的,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因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督责任,造成责任事故或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格实施奖惩。建立健全激励和惩处机制,在环保目标考核中设立环保网格化管理工作加、扣分项,在环保年度评优评先等工作中重点倾斜环保网格化管理工作突出的乡镇、部门。

(六)营造浓厚氛围。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积极通过各种媒体报导环保网格化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推动保网格化管理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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