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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4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1-28 15:11:03

篇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最新)

  食品卫生突发事件一般是指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和重大食品污染事故。为了增强炊管人员的食品卫生与法律意识,强化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发生,维护师生身体健康,以及此类突发事件发生后,能有效地采了取紧急措施并迅速进行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危害程度和降低损失,确保大厦全体客人以及员工的身体健康,结合本大厦的实际情况,制定饮食服务公司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处理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成立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处理领导小组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常抓不懈,建立领导机构,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理准备,组建饮食服务公司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胥玲

  旭赵:长组副

  成员:杨战杰

  王戬

  王晶

  滕振平

  二、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积极预防

  吉林光彩大厦酒店有限公司坚持“规范管理,科学配餐,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重视食品卫生安全的防控工作,做到食品卫生安全无小事,始终把食品卫生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加强食品卫生

  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保障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五·四”制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搞好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大厦服务员卫生法制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

  (二)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设立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机构,组织炊管人员认真学习并督促落实,协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全大厦服务人员的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求要生卫境环与备设厅餐、厨后)三(.

  1、保持后厨、餐厅环境整洁,确保后厨、餐厅无积水、无油垢,无杂物、无卫生死角;及时清运垃圾,严禁食堂、餐厅存放生活垃圾和杂物。

  2、后厨、餐厅的设施设备布置应当合理,设立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卫生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进餐场所。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存放废物的设施和设备。

  3、制售冷荤、面点必须设独立的卤菜间、面点加工间,加工制作程序严格做到“六专”,即专用操作间、专人制作、专用不锈钢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消毒设施、专用洗手设施。

  4、餐具用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设立固定的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分类标记。

  5、未经消毒的餐具(用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

  。具饮餐的用使性次一.

  6、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餐具严格做到“一清、二洗、三刷、四消毒、五保洁”,所有餐具(用具)当餐消毒,做到“一用一消毒”,消毒后的餐具(用具)分类存放保洁柜,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用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具(用具)贮存柜上设明显标记,餐具(用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7、后厨进餐场所设置供用餐者洗手、的自来水装置。

  8、保持后厨、餐厅内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

  (四)餐饮物资采购、验收、运输、贮存的卫生要求

  1、严把餐饮物资采购关,物资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伙食物资,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实行定点、定人、定品种、定品牌采购,以保证其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执行伙食物资索证制度,主要索取产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产品销售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资质证件。

  2、禁止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质物害有毒有含,常异状性官感他其者或物异有混、洁不

  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禁止采购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禁止采购超过保质

  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3、严格执行伙食物资验收制度,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不收“三无”物资(即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家);不收证件不全的物资(即无产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质证件)。

  4、伙食物资及食品的运输工具、盛装容器做到专用,并经常清洗消毒,定专人负责,保持卫生。

  5、设立独立的食品贮存场所、设施和设备,保持食品贮存场所清洁卫生,应有良好的通风、灭蝇、灭鼠等设备设施。

  6、食品贮存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保存食品的设备(如冷库、冰箱)必须贴有明显标志,将生食品、。染感叉交免避,放存开分品食熟

  7、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易挥发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五)食品粗加工、精加工及销售的卫生要求

  1、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用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分开存放、一用一洗,保持清洁。

  2、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严格做到分开清洗,分开切配,分开加工;加工场所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顺序加工制作,并实行分开存放,以避免交叉污染;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

  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摄氏度(70°C)。

  3、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应当在高于60°C或低于10°C的条件下存放。

  4、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求要生卫员人业从厨后)六(.

  1、后厨从业人员(后厨厨师、餐厅服务员、物资采购员、仓库保管员、食品操作员等)每年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均需持健康证、培训合格证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后厨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否则调离本工作岗位。

  3、后厨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即勤剪指甲;勤洗澡、洗手;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上岗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咽。

  卫保全安的位单等厅餐、厨后强加)七(.

  1、后厨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生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食堂食品加工操作间(如红案、白案操作间、切配间、蒸饭间及粗加、精加工间)和食品原料存放间(如仓库、冷库、物资加工场所)等后厨的重要部位,落实免费汤等免费品种的保护措施,谨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2、落实安全值班措施,坚持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八)检查与监督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与质量管理部门及人员,经常深入食堂一线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重点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重大食品污染事故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指导,并作好检查记录。

  三、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染污品食大重和患疾性源食它其者或毒中物食立建。备准.

  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品卫生突发事件或疑似突发事件后,应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启动饮食服务公司食品卫生突发事件预防及处理的组织机构

  1、一旦出现食品卫生突发事件,食品卫生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落实各项工作的责任人,进行明确分工。

  ①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总指导、总协调负责人:公司经理;

  ②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校区负责人:校区副经理;

  ③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及时报告、信息及时反馈负责人:集团督办员、公司办公室主任

  ④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具体落实、执行应急处理措施负责人:质检员、供应部主任、各单位管理员及相

  。人任责关.

  2、建立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值班制度,设突发事件报告或投拆电话;尤其在多发季节,节假日期间,要重点落实,以保证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报告和及时处理。

  (二)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报告

  1、发生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后,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的医疗单位、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拨打电话120向当地医院求援,协助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救治中毒或疑似中毒病人.

  2、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尚未到达之前,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停用食物、出售等一切经营活动;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便于卫生局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取证和分析。

  (三)配合卫生局展开调查

  1、主动配合区卫生局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落实卫生局的具体要求并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2、配合区卫生局详细调查:中毒发生时间、地点、中、)数人亡死及人病重危、数人院住、数人诊就括包(数人毒.

  中毒发展趋势及采取的紧急措施;污染食品种类、可疑污染物、污染程度、食品加工设备和场所、食品有效地点、食品运输工具及车辆等等。

  3、加工配送人员整理记录和调查相关材料后及时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责任追究

  建立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麻痹大意,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和食品污染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以及对隐瞒实情不及时上报,导致事态扩大的责任人,将按后勤集团《工作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重大食品污染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篇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5篇)

  第一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交一公局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CKTJ-4标应急突发事件处理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损害,维护客专建设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建设工程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准备、救援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部所属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二章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突发事件的分类

  项目部所属工程突发事件包括水灾、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高墩深水、隧道冒顶涌水突泥、桥梁制运架、支架造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既有铁路公路运河交通等施工安全事故灾难;群体性阻工、集体械斗等社会治安类事件。

  第七条突发事件的响应分级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第三章应急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统一领导的原则。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落实逐级负责制度,保证信息传递快捷、畅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二)把握时机,勇敢果断的原则。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切实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以人为本,损失最小的原则。切实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基础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九条应急突发事件管理机构

  (一)成立中交一公局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主管生产的常务副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理等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工程管理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和信息管理工作。

  应急办公室电话:xxxx-xxxxxxxx传真:xxxx-xxxxxxxx(二)项目部领导小组的职责

  1.审核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和应急预案。

  2.监督检查应急事件预防、应急物质准备、救援队培训演练等开展情况。

  3.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和撤销应急响应指令,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4.负责与建设单位突发应急指挥中心的信息沟通。

  5.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救援工作。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工程部)职责

  1.补充制定中交一公局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和应急预案。

  2.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依据国家发布的暴雨、洪水、泥石流、滑坡、降雪等灾害性信息,即时传达各分部,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3.预防和处理群体性阻工等突发社会事件。

  4.开展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预防或自救知识培训工作。

  5.审批各分部的应急预案,并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能。

  6.负责与各分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建立沟通联系,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突发事件信息。

  第五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各分部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检查、登记、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

  第十一条各分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对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的施工区段,及时掌握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第十三条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各分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分部或局指安质部报告。

  第十四条各分部应重点加强易燃易爆物品、跨既有铁路公路、高危隧道、箱梁制运架作业、移动模架造桥、深水高墩等风险评估管理,及时完善安全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高度和极高风险(如岩溶、瓦斯、突水突泥)隧道作业,各分部应当在隧道内显著位置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并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路线等。

  第十六条跨既有铁路、公路、运河等的施工作业,应取得相关单位的行政许可,同时完善人员及工程安全防护和安全文明警示标志等措施,谨防落物伤人,并安排安全员昼夜检查值班。

  第十七条各分部应为突发事件应急应对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为了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各分部应当做好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结合管段特点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各分部应建立应完善信息网络,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通信畅通。

  第六章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条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4级,特别严重的为Ⅰ级,严重的为Ⅱ级,较重的为Ⅲ级,一般的为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第二十一条各分部应及时接收国家或湖南省气象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区域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涉及或影响本建设项目的,应及时传达或转发下属单位至作业层人员,并安排人员值班跟踪监测事态发现情况,同时做好工程预防、人员紧急疏散、设备物资转移、救援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程事故灾难的监测和警报,应按照危险源辨识或隧道风险评估等级,结合监测预报数据及气象、水文、地质等环境条件变化综合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灾难等级,由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发出预警,并在当日重大危险源公示牌上发布(《现场安全文明标志》铁识20)。

  第二十三条各分部应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制度。每个工区或作业队均应设置兼职信息报告员,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需立即向本级或上一级项目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各分部项目机构及时汇总分析信息,对可能发生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对可能引发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立即向局指报送可能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五条局指应结合各分部报送信息,综合研究分析,确认可能产生人员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及时发布警报,并结合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现场监理、分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

  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二十六条对于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局指应监督各分部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应急救援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工程重要部位、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确保交通、通信设施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第二十七条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七章突发事件报告

  第二十八条上报时限规定。突发应急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局指负责人报告,局指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0.5小时内电话报局指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字内容应在1小时内传真补报。属于Ⅰ级或Ⅱ级突发事件的,局指在1.5个小时内上报建设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属于Ⅲ级或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上报铁道部。

  第二十九条上报内容规定

  (一)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危险源的性质。

  (三)事件的简要经过;

  (四)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突发事件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完整,任何分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八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局指组织事件发生分部采取如下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划定并封锁危险区域等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道路、给排水、供电等设施;

  (四)调用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五)开展应急宣传教育,维护秩序稳定;

  (六)降低和减少财产损失,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第三十一条任何分部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三十二条工程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注意保护重要现场和有关重要物证的保护工作,为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及事故处理调查保留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结束,应及时取消应急响应。

  第九章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处理制度,具体见《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其他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自然灾害事件、环境污染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有关应急事件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理赔工作,应按照工程保险及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章奖罚

  第三十七条对应急突发事件救援与处理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

  一的,将给予责任单位信用评价扣分处理或经济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第三十八条对于参与协助抢险救援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按照铁道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给予加分奖励,并报铁道部建设司备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规范XXX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和损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释义

  突发事件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损害事故、交通事故等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需要企业在极短时间内进行回应与处置的各类负面事件和事故。

  第三条管理原则

  1、主动预防:对各类危险因素、危险源和关键环节进行识别和控制,通过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事前主动管理,降低或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

  2、快速反应:突发事件发生后,须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应急救援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各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应急管理工作负有最终管理责任。

  第五条XXX有限公司应急管理部门为运营管理部,主要职责为:

  1、组织制定应急管理政策、方针、计划、方案,监督和指导各分、子公司的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拟定、审议应急管理制度文件,保证应急管理制度的时效性。

  3、组织编订XXX有限公司的应急预案。

  4、应急管理政策、方案、制度、管理文件的解释,异议处理,5、应急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的培训、检查监督和修订。

  6、跟踪评估应急管理政策、制度的执行效果,组织进行持续优化。

  7、组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各分、子公司的应急管理部门为安全技术部,主要职责为:

  1、组织编制所属公司的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应的培训和演练。

  2、定期组织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

  3、协助进行应急管理政策、方案、制度的解释,异议处理。

  4、应急物资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七条应急预案中,应按危险目标的等级不同,成立不同等级的应急救援小组。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根据危险目标的等级不同,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程序。应急救援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确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

  2、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发布各项救援指令。

  3、外部关系协调。

  4、为应急救援提供物资保障和其他保障条件。

  5、内、外部信息的接收与发布。

  6、善后处理。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突发事件类型,组织编制各类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工作计划。

  第九条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确定危险目标等级。

  2、应急响应程序。

  3、应急救援组织的组成、分工和职责。

  4、应急救援所需要的各类资源的来源和保障。

  5、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流程。

  第十条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要求:

  1、预案须明确突发性事件等级的划分标准,并以此确定各级应急救援小组。

  2、预案内容须充分考虑资源保障、事件处置的关键环节控制措施等。

  3、应急预案必须经所属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执行。

  4、各分、子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应上报总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必须每年对每类预案组织1-2次演练,确保相关人员都能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处理、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章应急救援物资

  第十二条应急救援物资的配置

  各公司须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及自身特点备齐相应应急物资,包括抢险车、通讯工具、常用备品备件、消防器材、个人防护用品等。

  第十三条应急救援物资的购置与更新

  各公司应制定应急物资采购计划,纳入预算计划进行审批。对到期、失效的应急物资,应及时更新、更换和维修。

  第十四条应急救援物资的日常管理

  应急物资应由专人管理,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检查、保养,不得挪用。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清点、检查物资数量和性能,确保各类应急物资正常有效。

  第五章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预案,按相关要求立即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展开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和影响。必要时,报公司领导批准,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等政府部门报告,请求援助。

  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小组相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车辆、物资、人员等一切资源优先调用,任何人不得阻挠、方案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突发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应与应急响应同时展开,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应急救援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检讨、持续跟进,做好善后处理和恢复生产等工作。

  第十九条应急处理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1、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2、妥善处理与政府、媒体以及公众的关系,建立有利的舆论导向,维护企业形象。

  3、由指定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确保宣传口径的一致性。

  第六章突发事件的上报与处理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立即上报。重大突发事件,分、子公司应直接上报至XXX有限公司应急管理部门。生产、设备事故的上报,应遵循《事故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发生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突发事件时,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应依据突发事件特点,在第一时间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提交完整的突发事件报告,逐级上报。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提议,报公司领导班子批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实情以及在救援行动中借故逃避、拒不执行救援命令者,视情节严重,由应急管

  理部门提议,报公司领导班子批准予以严厉处罚。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八章附则本办法由公司总部安全部负责制定并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二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

  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七条

  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

  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办

  法

  一、总则

  1.1为了加强本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

  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稳定,根据《公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本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1.3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1.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公司稳定的紧急事件的处置。

  1.5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二、突发事件的分类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企业形象受损或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然事件分为以下四类:

  2.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洪水、冰雪、雷击等灾害。2.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

  2.3公共卫生事故。主要包括发生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和职业

  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员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2.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三、应急工作原则

  3.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利益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司对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按组长--副组长--各组员三个层次分级负责。

  3.4应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应急预案及措施的管理,使公司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3.5加强宣传,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公司员工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公司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能力;提高员工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四、应急预案体系

  4.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由集团办公室负责制定,是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4.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由集团会同各子公司和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是企业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

  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4.3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和落实。

  五、组织体系与职责

  5.1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以切实可行、积极应对为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5.2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的管理以及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本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5.2.1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5.2.2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5.2.3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5.2.4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5.2.5负责保持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5.2.6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它事项。

  5.3应急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行政部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市场部、财务部、人事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会负责人组成。

  (一)组长、常务副组长职责:

  1、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批准和终止本预案;

  3、组织指挥突发风险处置工作;

  4、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一些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5、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

  宣传解释口径;

  6、负责保持与各相关部门或政府的有效联系与关系。

  (二)副组长职责:

  1、协助组长、常务副组长进行有关突发风险的处置工作;

  2、指导公司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

  3、综合协调信息收集、情况汇总分析等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组员职责:

  1、各相关组员按照其分管的工作归口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督促、落实领导的批示、指示及有关决定;

  3、收集、反馈突发风险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

  4、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

  处理等工作;

  5、负责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工作的善后和总结工作;

  6、负责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7、履行突发事件的值守等职责。各组员实行日常值班制,手机必须随时保持畅通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向副组长报告,并按照指示进行处理。

  5.4公司总部办公室设置值班电话,公司的任何人均可作为信息的报告人,值班人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相关

  部门负责人接到信息后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汇报。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六、应急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工作中的指挥与具体处理,对本单位、部门的突发性事件的上报、内部应急方案的启动和实施工作负主要责任。

  七、预测、预警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健全和完善公司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机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做出预测。各子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八、应急处理8.1信息报告

  8.1.1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部门应立即反馈到总经办,并立即启动相应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

  8.1.2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部门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控制事态的同时,要在10分钟内如实向公司突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要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若须报告政府部门,则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相关情况)。8.2先期处置

  任何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应急领导小组都要立即派专人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8.3应急响应

  8.3.1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应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8.3.2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的突发事件,由总经办安排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拨打119、110、120电话请求支援,或同事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8.4应急结束后的善后处置

  对突发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理按规定给予补偿。8.5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总经办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进行调查评估,并制定相关预防措施。8.6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由公司制定专人,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请示公司总经理后,适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主动关注社会媒体的反应,采取相应的应对办法。

  九、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9.1应急队伍

  组建相应义务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强化应

  急配合功能。

  9.2经费保障

  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公司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

  9.3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时的基本物资保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9.4交通

  做好应及时交通车辆配置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车辆能及时到位,并确定通道的畅通。

  十、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公司按照本制度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可及时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五篇: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推荐]附件1渤海钻探工程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渤海钻探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抢险救援的基本需要,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应急物资是指专项用于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抢险救援或进行应急演练等活动所需要的应急装备与物资。主要包括:

  装备类: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

  物资类:除装备以外的其它物资材料,包括生命救助、生活保障

  和工程抢险等。

  第三条

  公司应急物资管理实行“统筹管理、分区储备、统一标识、分级负责、专项使用、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场与生产协调处(公司应急办公室)负责公司应急物资的需求计划汇总、调配使用和应急专项经费的总体管理等工

  作。

  第六条

  市场与生产协调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工程技术处、装备处、规划计划处、财务资产处和物资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公司应急物资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公司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制订公司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和区域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制订应急物资储备定额,确定基层队(站)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和规范;

  (五)负责应急物资选型、采购、储备、使用和质量监督及有关供应商资质审查;

  (六)负责资本化应急物资的立项、申报和投资计划汇总及应急物资报废的审批和费用化应急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确保应急资金到位;

  (七)负责公司各单位间和跨区域应急物资的统一调拨。第七条

  公司所属区域事业部等管理机构负责所分管区域应急物资的评估、检查等管理工作;公司所属单位应急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应急物资、专项经费管理和应急物资需求计划的汇总上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照公司的总体要求并结合具体实际,制订实施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方案;

  (二)负责制订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建立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四)负责收集、汇总本单位实物储备、协议储备等应急物资信息,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台帐;

  (五)负责本单位应急储备物资的统一调拨;

  (六)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第八条

  公司指定的应急物资代储单位的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做好应急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报送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情况;

  (二)负责对应急储备物资建立台账,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专项专用;

  (三)负责对消耗性应急物资调用后,按照调拨的数量及时补充库存;

  (四)负责按照公司应急办公室要求,对代储备的应急物资做好随时调拨发放工作;

  第九条

  公司级应急储备物资属公司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公司应急办公室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章

  应急物资计划管理

  第十条

  应急物资需求计划由公司主管部门和所属各单

  位提出,公司应急办公室会同规划计划处、财务资产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工程技术处、装备处和物资管理部门对应急物资需求计划讨论审核,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应急物资需求计划一般每年申报一次,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审批。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纳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属于成本列支的费用化项目纳入当年应急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每年7月31日前上报下一的应急物资需求计划,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报规划计划处汇总综合平衡,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纳入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急物资需求计划分别由物资管理中心、工程技术处、装备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每年12月31日前各单位应将更新后的应急物资统计台帐,报公司应急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应急物资购置和储备

  第十四条

  应急物资应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要求的种类、数量进行储备。在同级预案中,不同预案所需同一种应急物资的,按照不低于单项预案所需的最大量配备,或按照应急物资储备的相关规定进行配备。

  第十五条

  应急物资原则上要招标采购,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当物资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可以采取非招标的紧急采购方—4—

  式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公司级的主要应急物资,由公司应急办公室指定的二级单位进行代储和维护管理,凡公司指定的单位均为公司应急物资代储单位。

  第十七条

  应急物资的储存要专人负责、建立专门台账、专项专用。根据储备物资的有效期和质量要求对储备物资定期检查、保养和适时轮换,确保应急物资的可用性和完好率。

  第十八条

  应急物资保障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当地资源,开拓社会代储渠道,探索多样化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方式。利用属地资源或社会资源代储的应急物资,应签订代储合同或相关协议。

  第十九条

  应急物资实行定额管理,根据应急物资消耗、装备报废等情况及时进行补充,确保应急物资、装备的品种和数量符合应急响应要求。

  第二十条

  消耗性应急物资调用后,由代储单位按照调拨的数量及时补充库存。具有保质期的消耗性应急物资,要提前做好计划,按程序上报,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调剂使用或更新报废。

  第二十一条

  对于正常生产所需要的物资,又是应急物资的,如:重晶石、水泥和劳保用品,要按照应急预案和相关标准要求保证储备数量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

  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应急物资,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回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属代储物资的,代储单位做

  好检验回收、建立重复使用管理台账,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非人为因素致使应急物资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由储存单位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报告,经财务资产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使用单位应及时补充。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代储单位每年1月份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报告上应急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时间以及物资基本情况和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应急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应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

  应急物资储备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库房标准执行。库房要避光、通风良好,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储存的应急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有效期等。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第五章

  应急物资调拨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应急物资只能在发生突发事件、举行应急演练和危险场所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二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先动用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在本单位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申请调—6—

  拨公司应急物资储备。

  第三十条

  代储单位接到调拨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完成物资发运工作,代垫长途运输费用。委托运输的,要按照《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物资进行全面保价。

  事发单位负担调拨发生的长途运费,并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完成后的30日内与代储单位结算。

  第三十一条

  事发单位应按照公司的调拨通知要求,对代储单位发来的储备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代储单位反馈接收情况。出现数量或质量等问题的,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二条

  代储单位要按照“先近后远、先利库后采购”的原则统一调配应急物资。在储备物资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按照指令进行紧急采购。

  第三十三条

  事发单位负责调拨物资的使用管理,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六章

  应急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依据《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渤钻总发〔2010〕107号),公司应急专项资金在安全生产费用中提取列支。数额和规模较大且属固定资产类应急物资资金纳入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在公司投资计划内总体平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装置购置、应急

  物资储备、应急设备维护保养以及专兼职应急抢险队伍建设、日常应急管理、应急演练、应急宣传和培训等应急管理支出。

  第三十六条

  代储单位每年所发生的应急物资管理费用支出包括:接收入库、保管维护、组织发送等方面的人工雇用、租用仓库和短途搬运,以及专职应急抢险队伍的设备保养维护、演练、培训和物资消耗等费用支出,公司按照上代储物资资产原值的5%核定管理经费,财务资产处年终考核时予以剔除。

  第三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应急物资购置和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承担费用”的原则,对用于突发事件处置的专用物资,由使用单位根据使用数量和时间支付费用,调拨应急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事发单位负担。

  第三十九条

  事发单位需要调用其它单位的应急设备和施工机具时,被调用单位按照公司定额收取设备租赁等相关费用。如被调用的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或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四十条

  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各级财务部门应简化审批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物资采购部门应简化购置程序,保证应急物资及时到位;合同管理部门应开辟特殊通道,保证应急抢险项目先行

  实施。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每半年向公司报送应急物资采购和资金—8—

  使用情况。公司应急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安全、工程、物资和监察等相关部门每年对应急物资进行一次专项督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储备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并贯彻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编制、审查、批准、印发、备案、公布、修订、宣教培训、演练、监督和检查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

  第五条

  我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应急预案、区(新区)应急预案、基层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五大类组成。

  (一)市应急预案。市应急预案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市部门应急预案。其中,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应对某

  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二)区(新区)应急预案。参照市有关做法,区(新区)应急预案包括区(新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三)基层应急行动方案。基层应急行动方案是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落实区(新区)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而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

  (四)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五)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议和文化、体育、商业、贸易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全市统一的应急平台,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章应急预案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和市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

  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

  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应急能力;

  (五)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八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和共享、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指挥与协调、处置措施、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经费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科技支撑、气象服务保障、法制保障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责任与奖惩;(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九条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具体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编制。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由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制定。

  区(新区)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参照市一级的做法制定。

  基层应急行动方案由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分别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单位制定。

  第十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指南,指导相关类别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框架指南由市应急办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新区)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指南,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行动方案编制指南由各区(新区)应急办制订,征求市应急办意见后,报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其中,基层应急行动方案应结合基层部门和单位的工作

  职责,侧重于监测预-警、先期处置、社会动员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内容。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自由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征求意见。

  第四章

  应急预案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评审、报批、备案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四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区(新区)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区(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十五条专项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送同级应急办初审,报同级政府(管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专项应急预案报送同级应急办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

  说明材料:(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专家评审意见;

  (七)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审定后发布。

  第十八条审定通过的总体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审定通过的专项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审定通过的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同级应急办和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的应急行动方案应报区(新区)应急办和区

  (新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行动方案报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备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及其简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简明操作手册或应急行动明白卡。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五章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

  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层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名称或职能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同

  级应急办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同级政府(管委会)研究解决。

  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同级应急办负责协调。

  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的应急行动方案与区(新区)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区(新区)应急办负责协调。

  第六章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市、区两级应急办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的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三十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报同级应急办。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一次,由编制预案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主管

  部门、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并报同级应急办备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基层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三十一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中央驻深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市政府。

  第七章应急预案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负责贯彻实施市总体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市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区(新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相关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由市应急办牵头组织、具体负责。

  第三十三条编制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市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或主管部门、责任单位,负责监督、检查与本专项应急预案相关的市部门应急预案、区(新区)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贯彻实施本区(新区)总体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区(新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应急行动方案的管理工作。相关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由区(新区)应急办具体负责。

  第三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对未按照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的,或未按应急预案

  规定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为了加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应急处理效率和质量,制定的一套管理办法。该办法包括对突发事件的分类、评估和应急策略、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和修订、应急资源的准备和整合等内容。

  1、突发事件的分类:突发事件应当根据其危害程度、发生概率等因素进行分类,并依据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制定不同的应急预案。

  2、评估和应急策略:该部分要求对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发生概率、影响范围等方面进行评估,以便制定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的应急策略。

  3、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和修订:经过上述步骤,应急预案就可以制定出来,但需要定期进行审核和修订,以保障其完整性和合理性。

  4、应急资源的准备和整合:应急预案的成功执行,必须要有充足的人力物力资源支撑,因此应当对应急资源进行准备,并将其整合起来,以求最大程度的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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