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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制度】新民市交通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完整版】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5-29 08:42:02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拟作出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以及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新民市交通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交通制度】新民市交通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完整版】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拟作出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单位与个人。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管理相关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公民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5万元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12名局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会设书记1名,由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五条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执法部门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部门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超出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七条经审查决定听证的,应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非本案调查人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按规定要公开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将听证的理由、时间、地点、方式公开。

第八条当事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应在举行听证前,递交委托代理书。

第九条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十条听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等。

所有与认定案件的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

第十一条举行听证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案件调查人宣读拟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证据、法律依据等询问当事人、调查人及其他关系人并要求出示证据材料;

()当事人从事实和法律等方面进行答辩;

()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辩论;

()辩论结束后,案件调查人、当事人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二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案由;

()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十五条在审议调查人的调查报告和听证意见书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作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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