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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制度】龙胜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全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3 10:00:14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制度】龙胜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统计制度】龙胜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全文)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单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本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本单位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第四条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第五条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第七条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九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规定每年按时编制、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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