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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制度】县出租车投诉举报制度(范文推荐)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6 16:00:07

出租车投诉举报制度(略)第一条为保护出租车驾驶员和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和管理,提升我县出租汽车行业窗口形象,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出租汽车管理站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县出租车投诉举报制度(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交通制度】县出租车投诉举报制度(范文推荐)


出租车投诉举报制度


(略)

第一条 为保护出租车驾驶员和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和管理,提升我县出租汽车行业窗口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出租汽车管理站负责本县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管理和监督执行。

第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范围及方式:

(一)乘客乘坐出租汽车遭遇拒载、甩客、拼客、故意绕道行驶、不按计价器收费、服务质量差等现象时,可进行投诉。投诉可通过电话投诉,书面投诉、来人当面投诉等方式,投诉电话为:0310-8892656

(二)投诉人应提供本人联系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通信地址等基本情况,告知被投诉车号、发票号、投诉事由及要求等,并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三)如投诉的内容不属于出租汽车管理站权限范围的,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

(一)出租汽车管理站要指定专人受理乘客投诉工作 ,确保投诉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有人登记。

(二)工作人员在受理乘客投诉时,态度要和蔼、热情,耐心倾听,细心解答,并做好详细记录工作。

(三)接到乘客投诉后,要在24小时内开展调查工作(节假日顺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

第六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

1、被投诉人及所属出租汽车公司在接到被投诉调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接受交通执法部门的询问、调查,并带上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相关营运证件,因案情取证需要勘验车辆的,企业应主动配合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停放车辆。

2、被投诉人应积极配合出租汽车管理站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如实回答事实经过,如投诉案件不能就地及时调查处理完毕的,出租汽车管理站应对其相关营运证件予以暂扣,待调查处理完毕后归还,并认真做好询问笔录。对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驾驶员,出租汽车管理站将责令其所属公司对车辆予以停止营运,直至该案件调查处理终结。

3、对调查事实确凿的,出租汽车管理站依据《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结果的回复

(一)出租汽车管理站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并报备。情况复杂的,可延期5天。

(二)出租汽车管理站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调查完毕,3天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如情况复杂的,处理时限可处长至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出租汽车公司对乘客投诉不受理、处理不及时、隐瞒不报的,出租汽车管理站查证属实后,可依据《出租汽车质量信誉考核》对出租汽车公司进行处理,并在质量信誉考核中予以记录,若一个年度内达到三次以上的,当年质量信誉考核为不合格。

第九条 出租汽车管理站不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不及时调查处理乘客投诉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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