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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观心得体会范本(通用3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2-10 15: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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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观心得体会范本(通用3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观心得体会3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观心得体会篇1

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的精神,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综合配套能力和设施装备的技术含量,促进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函〔1997〕8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稳定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国函〔1997〕8号文件提出的“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的要求,合理设置散装水泥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其行政职能的作用,加大综合协调力度,研究制定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推动散装水泥的发展。

二、实施“科技兴散”战略,提高综合配套能力

实施“科技兴散”战略,加大散装水泥科研、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的资金投入,加快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使用设备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增加散装水泥设备的科技含量,促进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对散装水泥设备制造厂家不断进行筛选,优胜劣汰,扶优扶强,逐步缩小我国散装水泥设备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严格按照国函〔1997〕8号文件的要求,做好水泥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运输装备的配套工作。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监督检查。在大中城市积极规划发展预拌混凝土,确定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期限。

三、全面贯彻落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地要把贯彻落实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当作一项事关散装水泥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好。对现行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并作相应修改。树立全局观念,凡与《暂行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应立即停止执行。要在1999年4月底前完成《暂行办法》的落实工作。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装备建设。资金的使用要做到决策科学,优化结构,地区协调发展,严格按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有关部门要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对那些顶风违纪,抗缴、拒缴、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省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于每年10月底前将编制的下一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含项目内容)预算,报全国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再报同级财政审批。年度终了3个月内,省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编制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上一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四、加强舆论与宣传工作,推动散装水泥发展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性及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转变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使用袋装水泥的旧观念。

加强宣传队伍的建设,为散装水泥宣传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和资金保证。在宣传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散装水泥工作健康发展。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已于2009年7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31日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2009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发展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有关措施。

第六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鼓励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第九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个人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

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编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以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有关部门进行生产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意见;
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不予核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新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其年设计生产能力应当符合省有关规定,其中,普通干混砂浆生产项目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第十三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工业尾矿等固体废物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建设工程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第十五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以施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主要评定依据。制作试块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质量的监督。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装载水泥、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核定载重量,不得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抛撒滴漏,保持车辆清洁。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装置。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行驶记录装置的正常运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行驶记录装置安装、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经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专用车辆驾驶人应当参加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 承担工程任务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确需在限制、禁止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凭供货合同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获准通行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并在指定地点、区域停靠。

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交通规费的缴纳标准,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二十条 城市城区、县城区、开发区和有条件的镇建成区限期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二十一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概算、预算。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工程预算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的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塑编袋、纸袋、复合袋等)水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预缴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或者预收。

第二十七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或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退还预收的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使用率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预收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缴入国库。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工程决算报告以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原始购买凭证,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的结算手续。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手续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其及时办理。建设单位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后,自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办理结算手续的,预缴的专项资金缴入国库。

建设工程决算依法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款规定办理结算手续的起始时间自决算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的补助和标准体系建设;

(二)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的补助;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示范项目的补助;

(四)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宣传、培训;

(五)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九十。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

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财政、审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袋装普通干混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袋装水泥每吨一百元、袋装普通干混砂浆每吨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专用车辆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正常使用行驶记录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安装,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属于驾驶人责任的,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逾期未安装的,代为安装,所需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未经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拒不缴纳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核准或者批准决定的;

(二)不按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的;

(三)不按规定退还预缴的专项资金或者违反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

(四)不依法办理专用车辆通行手续的;

(五)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同时废止。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观心得体会篇2

深入学习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就强调指出,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治党治国必须始终坚持的一个重大原则。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道路。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同志关于国家安全问题的新概括新论断新思想,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回应了人民重大关切,对于应对我国国内外安全挑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深入学习、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确保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深刻认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全局性。国家安全工作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安全保障,涵盖了国家社会工作的方方面面。总书记强调,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就是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
要以政治安全为根本,就是明确了要把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放在首要位置,高度敏锐、高度自觉加以维护,为国家安全提供根本政治保证;
要以经济安全为基础,就是明确了要保障我国自身的经济制度安全、国民经济安全、金融体系安全、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等,而且要对可能的外部经济冲击有应对之策,确保国家经济发展不受侵害,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高国家经济实力,为国家安全提供坚实物质基础;
要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就是明确了要以军事安全为重要保证、以文化安全为精神支撑、以社会安全为基本要求,构筑起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
要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就是明确了要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在注重维护本国安全利益的同时,注重维护国际安全,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国家安全观的全局性,要求我们必须统揽国家安全的全局,尤其要注意克服只重视个人或局部利益而忽视国家安全,只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环境,只重视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发展等短视行为,不断深化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自觉,切实做好国家安全各项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观心得体会篇3

贯彻落实粮食安全战略心得体会

疫情影响,多国限制粮食出口,给世界粮价带来了较大波动。中国作为人口大国,在世界粮价波动中会否受到波及,一度曾引发担忧。后有关部门披露,中国粮食储备没有问题,完全不用担心,才迅速稳定了人心。不过,这一场虚惊,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必须牢牢把握粮食生产主动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的手上。

在全国两会召开前,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又传来好消息,今年夏季粮油生产形势较好,有望获得好收成,预计产量将保持在较高水平;
收购量稳中有升,预计小麦收购量1400亿斤左右、早籼稻200亿斤左右、油菜籽240万吨左右。

近年来,虽然我国粮食产量实现了15连增,但越是粮食丰收,越是要居安思危,越是要始终坚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洪范八政,食为政首。古往今来,粮食安全都是治国安邦的首要之务。保障粮食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十几亿人要吃饭,这是我国最大的国情。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各级领干部,始终关心关注“三农”工作,始终把粮食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即便是在疫情防控形势极其严峻的时候,中央也反复强调,并对春耕春播工作作出了详实的安排部署。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的部署要求,大力抓好粮食生产,并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优化种植结构。正是这种超前的战略思维,这种扎实认真的态度,这种务实的安排部署,才为夏粮丰收在望奠定了坚实基础。

当前,我国正在全力推进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复业复学,正在贯彻落实各种税费减免政策,正在实施扩内需战略。从有效投资,到消费拉动,再到扩大出口,中国全面发力拉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这个时候,世界疫情依然还处在不断扩张的态势中,何时结束,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在这个关键时刻,夏粮丰收在望的消息,给中国经济复苏注入了强大的信心与动力。手中有粮,心中不慌。有了充足的粮食作后盾与保障,我们就能从容应对国际粮食价格的波动与干扰,拿出更多的措施办法来推动经济复苏,继续推进我们的全面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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